一位内地税收居民在境外券商账户持有全球组合。每一次卖出、每一笔股息和利息,就是一次应税事件,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境内所得合并申报。账户本身由券商所在地按 CRS 报送,年末余额与当年收入一并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收益越频繁实现,税就越早交、越多交。
同一组合转入一份离岸保单,由保险公司作为法律持有人集中托管。保单向指定受益人直接给付身故保险金,不进入遗产程序,也不需要内地的继承权公证。对香港居民,或者移居到承认保单税务待遇的法域之后的家庭,保单内的调仓和分红不再构成逐年应税事件。
对仍是内地税收居民的投保人,保单内部的累积如何计税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灰色地带,不能当作递延来规划。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购买投资性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仍由保险公司按 CRS 报送,税务机关看得见。
一对深圳夫妇的境外账户当年卖出基金,实现 60 万美元收益,另有 20 万美元股息。这 80 万美元按 20% 计税,即 16 万美元。券商按 CRS 报送账户,国家税务总局有能力核对申报。
组合转入保单后,保险公司成为底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夫妇不再逐笔实现收益。但保单内累积对内地居民并无法定免税待遇,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时就收益部分按 20% 计税。保单改变的是资产的集中度、受益人给付路径,以及移居后的处境,而不是内地税率。
一个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的家族,其境外来源投资收益在香港本就不征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家族在五个法域开设了十几个账户,身故后每个法域的资产各走各的遗产程序。
税务上不增不减:香港没有可以被保单省掉的税。保单改变的是账户数量(一份保单而不是十几个账户)、给付路径(指定受益人直接领取)、以及在其他征税法域投资或未来移居时的处境。为配偶和子女设立的保单还可依《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构成法定信托。保单仍由保险公司按 CRS 报送。
上海第二代打算三年内移居新加坡。资产仍散落在内地和境外账户,移居前每一次实现收益都按内地 20% 计税,移居后各账户需要逐一重新申报税务身份。
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2008 年 2 月 15 日起也不再征收遗产税,因此保单在新加坡同样不是省税工具。价值在于:资产已在境外时更容易合规缴付保费,保单作为一个可携带的整体随家庭迁移,受益人指定或信托提名可让身故保险金不进入遗产。
目的地税制决定结果。一旦成为高税率法域的税收居民,境外账户的每一笔收益都要按当地规则申报纳税;部分目的地还对遗产或赠与征税。
在成为目的地税收居民之前设立、并按目的地规则设计的保单,可以是一个目的地承认的可携带载体,在部分设有人寿保险税制的目的地获得真实的递延。本页不对任何目的地的具体待遇作结论:结果完全取决于目的地,必须在出发前逐国取得意见。
一位不打算离开内地的企业家,境外组合每年实现收益,按 20% 缴税,账户由 CRS 报送。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保单内累积免税或递延。第四条第五项免税的是“保险赔款”,主流理解指向身故保险金等赔付项目,而不是投资收益。如果保单只为省税而设,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还可能被引用。这位企业家不应从税务角度购买保单。
一家人计划夫妻两人各用 5 万美元年度额度分几年换汇,凑出保费。
不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写明,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银联卡境外支付保费限于旅行、医疗等保障型保险,单笔上限 5,000 美元。合规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
| 期末差额(万美元) | |
| 保单在第一年免去的年度税款(万美元) | |
| 保单费用必须低于的水平 | |
| 若退保:按您填入的税率,就收益部分应纳税款(万美元) | |
| 退保税后余额(万美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