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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效率 · PPLI 优势之一

20% 与 0:保单在税务上真正改变的是什么

内地税收居民在境外实现的利息、股息与转让收益,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自 2018 年起,境外账户信息通过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没有遗产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也没有遗产税。把这三件事放在一起,保单的税务价值就有了准确的边界:它不是内地的递延工具,也不是遗产税的解药。它改变的是收益在哪一个法域、以什么身份、在哪一个时点被计税,以及身故给付如何绕开遗产程序。
两个必须先记住的数字
20%
内地税收居民就利息、股息、红利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境外来源同样适用
0
中国现行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均未开征,因此保单不存在“节省遗产税”一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2018 年修正);财政部 2017 年关于遗产税的说明。香港:无资本利得税,遗产税自 2006 年 2 月 11 日起废除。
一分钟看懂

同一笔境外资产,三种税务处境

01
不用 PPLI

一位内地税收居民在境外券商账户持有全球组合。每一次卖出、每一笔股息和利息,就是一次应税事件,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境内所得合并申报。账户本身由券商所在地按 CRS 报送,年末余额与当年收入一并交换到国家税务总局。收益越频繁实现,税就越早交、越多交。

02
使用 PPLI

同一组合转入一份离岸保单,由保险公司作为法律持有人集中托管。保单向指定受益人直接给付身故保险金,不进入遗产程序,也不需要内地的继承权公证。对香港居民,或者移居到承认保单税务待遇的法域之后的家庭,保单内的调仓和分红不再构成逐年应税事件。

03
但要注意

对仍是内地税收居民的投保人,保单内部的累积如何计税没有明确规定,属于灰色地带,不能当作递延来规划。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购买投资性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仍由保险公司按 CRS 报送,税务机关看得见。

六种家庭,六种结果

以下六张卡片覆盖三类读者:内地税收居民、香港居民、正在安排跨境生活的家庭。其中两张对保单不利,已经标出。所有数字与本页下方的计算工具使用同一套假设。

深圳家庭在境外券商账户实现收益

不用 PPLI

一对深圳夫妇的境外账户当年卖出基金,实现 60 万美元收益,另有 20 万美元股息。这 80 万美元按 20% 计税,即 16 万美元。券商按 CRS 报送账户,国家税务总局有能力核对申报。

使用 PPLI

组合转入保单后,保险公司成为底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夫妇不再逐笔实现收益。但保单内累积对内地居民并无法定免税待遇,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时就收益部分按 20% 计税。保单改变的是资产的集中度、受益人给付路径,以及移居后的处境,而不是内地税率。

香港居民的全球组合

不用 PPLI

一个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的家族,其境外来源投资收益在香港本就不征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家族在五个法域开设了十几个账户,身故后每个法域的资产各走各的遗产程序。

使用 PPLI

税务上不增不减:香港没有可以被保单省掉的税。保单改变的是账户数量(一份保单而不是十几个账户)、给付路径(指定受益人直接领取)、以及在其他征税法域投资或未来移居时的处境。为配偶和子女设立的保单还可依《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构成法定信托。保单仍由保险公司按 CRS 报送。

计划移居新加坡的上海家庭

不用 PPLI

上海第二代打算三年内移居新加坡。资产仍散落在内地和境外账户,移居前每一次实现收益都按内地 20% 计税,移居后各账户需要逐一重新申报税务身份。

使用 PPLI

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2008 年 2 月 15 日起也不再征收遗产税,因此保单在新加坡同样不是省税工具。价值在于:资产已在境外时更容易合规缴付保费,保单作为一个可携带的整体随家庭迁移,受益人指定或信托提名可让身故保险金不进入遗产。

计划移居美国或加拿大的家庭

不用 PPLI

目的地税制决定结果。一旦成为高税率法域的税收居民,境外账户的每一笔收益都要按当地规则申报纳税;部分目的地还对遗产或赠与征税。

使用 PPLI

在成为目的地税收居民之前设立、并按目的地规则设计的保单,可以是一个目的地承认的可携带载体,在部分设有人寿保险税制的目的地获得真实的递延。本页不对任何目的地的具体待遇作结论:结果完全取决于目的地,必须在出发前逐国取得意见。

对保单不利

内地居民期待保单内免税累积

不用 PPLI

一位不打算离开内地的企业家,境外组合每年实现收益,按 20% 缴税,账户由 CRS 报送。

使用 PPLI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文赋予保单内累积免税或递延。第四条第五项免税的是“保险赔款”,主流理解指向身故保险金等赔付项目,而不是投资收益。如果保单只为省税而设,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还可能被引用。这位企业家不应从税务角度购买保单。

对保单不利

想用每年 5 万美元便利化额度缴付保费

不用 PPLI

一家人计划夫妻两人各用 5 万美元年度额度分几年换汇,凑出保费。

使用 PPLI

不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写明,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银联卡境外支付保费限于旅行、医疗等保障型保险,单笔上限 5,000 美元。合规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

保单在存续期间可以更换投资经理、调整专属基金而不逐笔触发处置,这一面在投资灵活性一页展开。身故保险金如何直接给付指定受益人、不进入遗产,以及与保险金信托的配合,在财富传承一页展开。

两条线:同一组合,逐年纳税与不纳税

请把您自己的数字填进去。每一个输入都可以改,包括保单费用,它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费用表重建,而不是取自宣传材料。税率一栏默认为 0,原因写在栏目旁边。公式印在结果下方。
您自己的数字
一个组合,两种持有方式
以本人名义持有,逐年就已实现收益纳税(万美元)
保单内持有,期末身故给付(万美元)
期末差额(万美元)
保单在第一年免去的年度税款(万美元)
保单费用必须低于的水平
若退保:按您填入的税率,就收益部分应纳税款(万美元)
退保税后余额(万美元)
先读第三行。保单每年的费用必须低于它免去的税,而这个数字就是收益率乘以税率。默认税率为 0 时,第三行是 0,任何费用都高于它,保单线因此低于账户线:这正是对不移居的内地居民的诚实答案,保单的价值不在税,而在传承与集中托管。只有当您能为一个税率辩护,第三行才会大于 0,届时再比较保单报价与它的差距。若您选择退保,请同时读最后两行:在 20% 税率、6% 收益和 0.80% 费用的假设下,退保线在二十年后仍低于账户线,保单只在身故给付的路径上领先。
保密评估

您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保单值不值得

独立评估会先确认您和受益人现在与未来的税收居民身份、保费的境外来源与 CRS 申报路径,再谈结构。PPLI.com 不销售、不安排保单。
严格保密,绝不外传。

内地税收居民的全球征税与 20% 投资所得税率

一切从税收居民身份开始。保单签发在百慕大、开曼、香港、新加坡还是卢森堡,都不改变投保人向哪个国家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 年修正,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条有两个含义常被忽略。第一,“有住所”并不等于在境内居住,一个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人,即使常年在外,仍可能是居民个人。第二,境外所得并非“到了境内才纳税”,而是取得当年即应申报。境外券商账户里的收益,无论是否汇回,对居民个人本就是应税所得。
第三条规定了税率。综合所得适用 3% 至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 5% 至 3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 20%。境外组合产生的三类典型收益,即利息、股息和转让所得,都落在 20% 这一档。这就是本页开头的第一个数字。它是比例税率,不随金额累进,也没有针对长期持有的优惠档次。一位深圳企业家在境外账户当年实现 80 万美元收益,应纳税款是 16 万美元,无论这些收益来自香港上市股票、美国基金还是欧洲债券。

征管的抓手:共同申报准则

法律上的应税义务多年未变,变化的是税务机关的可见度。中国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2018 年 9 月完成首次自动信息交换。自此,一位内地税收居民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和年金合同,其年末余额或价值以及当年支付的利息、股息和处置收入,会由该金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本站另有一篇文章专门讨论境外投资收益的 20% 税率与补税实践,此处只需记住一点:境外收益对内地居民“本就应税”,CRS 让这项义务从纸面走到了核对表上。
对本页的三类读者,这一节的含义各不相同。内地税收居民:境外组合的利息、股息与转让所得按 20% 申报,装入保单不改变居民身份,也不改变第一条的全球征税;保单最多改变的是收益实现的时点,而这一点本身尚无定论。香港居民:不适用内地税法,除非在内地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跨境工作的家庭成员需要逐年核对这一条。移居中的家庭:离开内地的那一年,居民身份的判断以住所和居住天数为准,境外资产在离开前实现的收益仍归内地计税,这是安排出售与转入保单时点的第一个约束。

第八条:反避税条款可以看穿的东西

第八条给了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共三种情形: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第三项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第二项是针对个人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调整之后需要补税并加收利息。
把这一条放到保单上读,结论很直接。一份以真实保险和传承目的设立、有真实受益人安排、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离岸保单,与一个仅仅为了把应税收益改名为“保单价值”的安排,在第八条面前是两回事。保单之下如果还套着一层设在低税地的持股公司,第二项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同样可能触及。因此本页在任何地方都不说“保单让内地居民递延纳税”,只说保单是一个真实的保险与传承结构,其内地税务处理需要就您的事实取得专业意见。看穿风险存在,说清楚比说漂亮更有用。

保险赔款免税的边界(第四条)

这是内地读者最常引用、也最常引申过头的一条。它免的是什么,不免的是什么,值得逐字读。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列举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其中第五项是“保险赔款”。对一份人寿保单而言,最没有争议的免税项目是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向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属于保险赔款,受益人不需要就此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页的“两条线”工具在身故给付路径上不计退出税,依据就是这一项,并以内地税收居民受益人为前提。
边界在于“赔款”一词。主流理解把它指向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赔付,也就是保障性质的给付。对一份投资型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单内部的投资收益、现金价值的增长、退保时领回的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都没有一条明确规定说它们属于保险赔款。换句话说,第四条为“身故时的给付”提供了可靠依据,却没有为“存续期间的累积”提供任何依据。把第四条读成“保单里的投资收益一律免税”,是一种引申,而且没有成文法支持。

存续期间的累积:一个真实的灰色地带

对一位内地税收居民持有的离岸投资型保单,在退保或给付之前,其内部逐年增长的价值如何计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方面,没有任何条文授予递延;另一方面,也没有任何条文要求逐年按市值计税。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模式是实现制,即所得在取得时计税,因此实务上较为审慎的看法是:投保人在退保或部分领取时,就领回金额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 20% 计税;具体归入哪一类,同样没有定论。本站另一篇文章讨论保单内税务递延在承认该待遇的法域如何运作,那篇文章描述的是美国和部分欧洲及离岸法域的规则,不是内地法。
这就是为什么本页把工具的税率默认为 0。对一位不打算移居的内地居民,如果把 20% 填进去,工具会显示保单“免去”了每年 1.2% 的税,而这个结论没有法律依据。保单确实让投保人不再逐笔实现收益,但“不再逐笔实现”与“不再纳税”之间的距离,正是灰色地带本身。请把它当作一个需要您的税务顾问就您自己的事实作出判断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本页可以替您回答的问题。

实物缴费同样未定

把一个现有的证券组合直接转入保单,即实物缴费,对香港居民不产生税务后果,因为香港不对个人投资收益征税。对内地税收居民,这一转让在形式上是财产转让:个人交出证券的所有权,换取保单权利。它是否构成第三条意义上的财产转让所得实现,目前没有任何裁定。本页不把实物缴费描述为对内地居民免税的操作。另需注意,香港股票的转让即使转入保单也须缴纳印花税,买卖双方各 0.1%。

中国没有遗产税

本页开头的第二个数字是 0。它决定了保单在内地的传承价值是结构性的,而不是税务性的。
财政部在 2017 年明确说明:中国目前既没有开征遗产税,也没有出台遗产税相关的条例或条例草案。到本页最后更新之日,这一状态没有改变。遗产税在中国已被讨论多年,但讨论不是立法,任何把“未来可能开征”当作现在“可以节省”来推销保单的说法,都缺乏依据。同样,中国没有单独的赠与税;无偿转让特定资产会触发特定税种,例如房产的契税,以及某些非亲属间房产赠与情形下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但不存在综合性的赠与税。
继承人仍会遇到费用与税:继承权公证的费用,房产过户的契税,以及继承来的资产日后出售时按 20% 计税的财产转让所得。这些都不是遗产税,保单也不能消除它们。所以,当有人告诉您“买保单是为了省遗产税”,正确的回答是:内地没有这项税。

保单在传承上真正改变的东西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这三种情形之一时,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反过来说,只要有效指定了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就是受益人自己的合同权利,不进入遗产,不参与继承分割,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这一条是针对内地保单的规定,但它表达的原理与主要离岸法域一致。
一份在香港、百慕大、开曼、新加坡或卢森堡签发的保单,是受签发地法律管辖的合同。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按保单条款向指定受益人给付,受益人需要提供死亡证明(通常附经认证的译本;中国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加入《海牙认证公约》,认证程序已简化)、身份文件和索赔表,并完成保险公司的 CRS 与反洗钱开户程序。整个过程不需要内地的遗嘱、不需要继承权公证,也不经过任何内地的不动产登记或银行遗产提取程序。请注意用词:保单“不进入”内地遗产,并不是“绕开”了内地的继承。内地的房产、存款和公司股权仍然走内地的继承程序,只是保单这一部分不必等。实务中,内地被继承人的离岸保单给付往往在境内遗产处理完成之前数月就已到账。这个问题在财富传承一页有更完整的讨论,包括与保险金信托的配合。

外汇管制与保费来源

这是内地家庭在实务上遇到的第一道门,也是最常被含糊带过的一道。本页把它写在正文里,而不是脚注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境内个人每人每年享有等值 5 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用于经常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明文写道: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离岸私人配置人寿保险恰恰是投资性人寿保险,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因此,用年度额度换汇缴付保费,不是“打擦边球”,而是申请书上明确禁止的用途;夫妻两人各用额度、分几年凑齐,同样不改变用途的性质。
银联卡的路径同样关闭。2016 年重申的规则将银联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的单笔交易限制在 5,000 美元,并且仅限旅行、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不得用于投资性或储蓄型、终身型保单。

合规保费从哪里来

一份合规的离岸保单,其保费通常来自以下几种来源: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例如早年境外经营留存的资金、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完成的资产处置所得;通过 QDII、QDLP 等经批准渠道出境的资金;或者家庭已经在移居过程中、资产随之合法出境。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会要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证明,核查资金离开中国的路径是否合法,这是反洗钱程序的一部分,也是实务上的真正过滤器。本站对以境外资产缴付保费与实物缴费的机制另有说明。本页的立场只有一句话:如果资金还在境内,先解决的不是保单,而是资金能否合法出境;如果不能,保单这一步不存在。

CRS 与共同申报

保单是可申报的金融账户。它不是隐身的地方,而且不需要隐身也能发挥作用。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发布、同年 7 月 1 日施行,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办法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列为需要申报的金融账户,申报的金额是其现金价值或者退保价值。香港、新加坡、卢森堡、百慕大、开曼的保险公司,作为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申报金融机构,会向本地税务机关报送投保人(在给付后还包括作为新账户持有人的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以及当年的总支付额。本地税务机关再将属于内地税收居民的信息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香港与内地的自动交换安排自 2018 年 9 月 6 日生效,同年 9 月底完成首次交换。
CRS 不传送的内容同样值得知道:保单内的底层持仓、投资经理是谁、给付前的受益人指定、保单的设立目的,这些都不在交换范围内。税务机关看到的是一个账户、一个年末价值、一个投保人身份。这就是本站在隐私与保密一页所说的“一个申报数字”:与十几个直接持有的账户相比,保单把申报口径集中成了一行,但这一行是看得见的。
对本页的读者,三点结论。其一,保单不能让内地税收居民脱离 CRS,任何以“不申报”为前提的方案都不是方案。其二,保单的现金价值被报送,正因为如此,一份来源合法、如实申报的保单才经得起核对。其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离岸法域的数据保护规则保护的是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数据权利,不阻断 CRS 交换。本站关于 CRS 与 FATCA 时代华人家族合规策略CARF 与 CRS 2.0 生效的两篇文章,分别讨论合规架构与新一轮标准的变化。

香港的属地征税

香港居民读本页时,应当把“递延”两个字放下。香港没有可以被保单递延的税。
香港按属地来源原则征税。个人的境外来源投资收益一般不在香港课税,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已依《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对 2006 年 2 月 11 日及之后的死亡个案取消,税务局不再要求遗产税清妥证明书。香港的人寿保险由独立法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局监管,2017 年起接替原保险业监理处。
因此,对一位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的家族而言,保单内的调仓、更换投资经理、基金分红再投资,都不触发香港税务后果,但这不是保单的功劳,而是因为香港本来就不对这些事情征税。本页的工具对香港居民的默认答案与内地居民相同:税率填 0,保单线低于账户线,值得做的理由不在税。真正的理由有四个:把散落在多个法域的账户集中为一份保单;身故保险金向指定受益人直接给付;家族在其他征税法域投资时,或未来移居到承认保单税务待遇的法域时,保单作为一个已经存在的载体可以随之迁移;以及资产保护的安排。
香港读者常问的一个问题是保单内更换基金或投资经理的税务后果。答案是没有:香港不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征税,无论这些收益是在保单内还是在直接持有的账户里产生。同一操作对内地税收居民则回到前文的灰色地带:投保人不持有底层资产,保险公司持有,因此保单内的调仓不是投保人本人的处置;但没有任何内地条文就此给出免税或递延,也没有条文要求看穿,审慎的假设仍是退保时就收益部分计税。两类读者读同一句话,得到的是两个不同的答案,这正是本页反复区分税收居民身份的原因。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

香港法例第 182 章第 13 条规定:一份明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订立的人寿保单或储蓄寿险保单,为其中所指名的对象设立信托;只要信托的任何部分尚未履行,保单下应付的款项不构成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也不用于清偿其债务。区域法院在 Yip Wai Fan (Minor) v Yip Tsz Bun [2016] 2 HKC 458 一案中确认,指定子女为受益人的保单,其保险金以法定信托持有,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用于偿还其债务。适用条件很窄:受益人只能是配偶和子女,加入任何其他人都会使保单脱离该条;它保护的是给付款项,对被保险人生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免于其本人债权人追索并不提供同等保护。相关限制在资产保护一页有更细的说明。

移居前后的税制变化

跨境迁移是设立离岸保单最站得住的时点。原因有两个,一个关乎资金,一个关乎目的地。
资金的原因前文已述:家庭和资产已经合法处于境外之后,外汇管制的约束不再是障碍,资金来源证明也容易完成。目的地的原因在于税收居民身份的切换。在成为目的地税收居民之前设立、并按目的地规则设计的保单,可以在到达时已经作为一个成型的载体存在:一份合同、一个保险公司、一个受益人安排。它在多个法域之外都不经过遗产程序,并且在部分设有人寿保险税制的目的地,保单内累积可以获得目的地法律承认的递延。这最后一点是真实的,但它属于目的地法,不属于中国法,也不属于香港法,而且各目的地之间差别很大。
本页有意不列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或任何欧洲国家的具体规则,因为本页依据的资料未逐一核实这些法域的现行待遇。对这些目的地,唯一诚实的表述是:目的地税制决定结果,出发前必须逐国取得意见,并且保单的设计(保险成分、投资者控制的限制、分散度要求)必须在签发前就按目的地规则完成,而不是到达后再改。到达后再改,通常意味着退保重来。

新加坡

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对 2008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的死亡个案不再征收遗产税。因此,对移居新加坡的家庭,保单同样不是省税工具。新加坡的价值在于结构:《财产转让及产权法》第 73 条为明示为配偶或子女利益而订立的人寿保单设立法定信托,保险金不构成被保险人遗产,也不用于清偿其债务;《保险法》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设有信托提名与可撤销提名两种机制,前者使保险金不进入遗产、不经遗嘱认证,后者让提名人无需遗嘱认证即可领取,但保单仍是投保人的资产。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同样是 CRS 申报机构,与中国的交换关系自 2018 年起生效。本站关于新加坡门户的专页有更完整的说明。

更换保险公司没有免税转换

移居后如果发现保险公司或签发地不适合目的地,请注意:内地法和香港法都没有任何条文允许在保险公司之间免税转换保单,美国税法第 1035 条那种机制在这里不存在。更换保险公司意味着退保并重新投保:新的可争议期、新的核保、新的设立成本、可能的退保费用;对内地税收居民,退保还可能使收益部分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 20% 实现,具体定性未定。在香港退保不产生税,成本是费用与核保。部分保险公司允许保单分拆或转让以避免退保,那是合同安排,不是税务减免。这是移居前把目的地规则一次做对的又一个理由。

PPLI 做不到的事

本页对保单的正面陈述,只有在它的边界被准确写出时才站得住。下面三条,我们宁可现在写出来,也不愿家族在第六年才发现。

不能让内地居民的保单内收益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为居民个人持有的人寿保单设立任何递延或免税的“壳”。第四条第五项免税的保险赔款,可靠地覆盖身故保险金,不覆盖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对一位仍是内地税收居民的投保人,保单内累积的处理是灰色地带,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就收益部分按 20% 计税。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针对个人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可以看穿一个只为税务目的而设的安排。如果您购买保单的唯一理由是内地税,本页的答案是不要买。

不能替代合规申报

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 CRS 项下的应申报金融账户,离岸保险公司报送投保人身份与年末现金价值,本地税务机关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自 2018 年 9 月起接收交换信息。保单把申报口径集中为一个数字,但这个数字是可见的。境外所得的年度申报义务不因资产装入保单而消失,也不因保险公司在百慕大或卢森堡而消失。凡是以“税务机关看不到”为前提向您推荐保单的人,推荐的不是保单,是一项将来要补税加利息的风险。

不能用便利化额度缴费

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购汇额度,依《个人购汇申请书》不得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银联卡境外支付保费仅限保障型保险,单笔 5,000 美元。合规的保费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经批准的出境渠道,或家庭移居后的财富。保险公司会核查资金离开中国的路径。这一条没有例外,也没有“先换汇再说”的操作空间;资金尚在境内的家庭,应当先与外汇和税务顾问讨论资金能否合法出境,再讨论保单。

常见问题

PPLI 对内地税收居民是免税的吗?

不是。《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文为居民个人持有的人寿保单提供递延或免税待遇。第四条第五项免税的“保险赔款”,主流理解指向身故保险金等赔付项目;保单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如何计税没有明文规定,属于灰色地带,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就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按 20% 计税。请就您自己的事实取得内地税务意见,不要把本页或任何宣传材料当作依据。

那么保单对内地家庭的价值在哪里?

在于结构而不是税率:全球资产集中于一份由保险公司托管的合同;身故保险金向指定受益人直接给付,不进入遗产、不需要内地继承权公证,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家庭未来移居时保单可以作为整体随之迁移;申报口径集中为一个数字。这些价值在财富传承投资灵活性隐私与保密三页分别展开。

中国有遗产税吗?保单能省吗?

中国没有遗产税,也没有综合性的赠与税。财政部 2017 年说明,中国既未开征遗产税,也未出台相关条例或草案。没有这项税,就没有“节省”一说。继承人仍会承担继承权公证费用、房产过户的契税,以及继承资产日后出售时 20% 的财产转让所得税,保单不能消除这些。保单在传承上的作用是身故保险金不进入遗产、直接给付指定受益人,这是结构性的,不是税务性的。

香港居民用 PPLI 能递延什么税?

在香港本地,没有可以递延的税。香港按属地来源征税,个人的境外来源投资收益一般不课税,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对 2006 年 2 月 11 日及之后的死亡个案已取消。香港居民设立保单的理由是集中托管、指定受益人直接给付、《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对配偶和子女的法定信托、在其他征税法域投资或未来移居时的可携带性,以及资产保护安排。本页的计算工具对香港居民应把税率填为 0。

可以用每年 5 万美元的额度分几年缴保费吗?

不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写明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这是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的支付限于保障型保险,单笔 5,000 美元。合规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处于境外的资产、QDII 或 QDLP 等经批准渠道,或家庭移居后的财富,保险公司会核查资金来源。

离岸保单会被 CRS 报送回内地吗?

会。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应申报金融账户,离岸保险公司向本地税务机关报送投保人身份、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和当年总支付额,本地税务机关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香港与内地的交换安排自 2018 年 9 月生效。CRS 不传送保单内的底层持仓、投资经理和给付前的受益人指定。保单不是隐身工具,而且不需要隐身。

计算工具里的税率应该填多少?

只填您能够向税务顾问辩护的数字。对不打算移居的内地居民,默认为 0:内地在境外实现的收益按 20% 计税,但保单内累积没有明确的免税依据,所以 20% 不是“保单能省掉的税”。对香港居民也填 0,因为香港不征这项税。只有当您在一个逐年对账户收益征税、同时承认保单税务待遇的法域纳税时,才填入该法域的税率。填 0 时保单线会低于账户线,这是诚实的结果,说明保单的价值不在税。

退保时要缴税吗?

取决于您退保当时的税收居民身份,而不是保单签发地。对内地税收居民,审慎的假设是领回金额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按 20% 计税,归入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尚无定论。对香港居民,退保不产生香港税。对已移居的家庭,按目的地规则。在本页 6% 收益、0.80% 费用、20% 税率的假设下,退保线在二十年后仍低于逐年纳税的账户线,保单只在身故给付路径上领先,因此持有到身故的意图比任何模型假设都重要。

法规与权威来源

本页对税务待遇的每一项陈述都以下列一手来源为依据,描述的是截至最后核查日的内地法、香港法和新加坡法。它不是就任何具体事实提供的意见,一份具体保单的处理取决于其设计、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以及资金来源。凡标注“尚待专业确认”的内容,请在依赖前取得意见。
最后核查:2026 年 9 月 9 日。本页为教育性内容,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关于我们如何取材与更正,请参阅编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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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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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对照一手法律来源核查。法规、司法解释与判例均在正文中注明,以便每一项陈述都能对照其依据阅读。
最后更新: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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