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LI 司法管辖区智能:香港、新加坡、卢森堡、百慕大与开曼
承保地的选择直接决定 PPLI 的资产隔离强度、监管品质与跨境可携带性。本栏目对比卢森堡"安全三角"、新加坡、百慕大、开曼与香港等主要司法管辖区,帮助华人家族根据居住地与传承目标做出取舍。无论选择何地,架构都应满足所在地的合规与申报要求。
哪个司法管辖区真正契合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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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加载分析。下方的实例演算与完整比较表并不依赖于它。
首先值得知道的一件事
承保公司所在地并不决定您的税务处理
这是本市场最常见、也最昂贵的误解。对一个大中华家庭而言,五地都不征保费税:无论保单在香港、新加坡、卢森堡、百慕大还是开曼签发,内地或香港居民都无须缴纳保费税,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亦不征税。唯一的法定收费是香港保险业监管局的保费征费 (0.1%,每份长期保单每个保单年度上限 100 港元),且只适用于香港保险公司。保单存续期间与退保时的税负,由投保人居住地决定:内地居民取出的保单红利与预缴保费利息按 20% 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哪个承保地能改变这一点。
承保地真正决定的东西更窄、也更具体:保单资产如何与承保公司的其他义务相隔离;监管方就这些资产实际公布了什么;以及如果承保公司破产,当地法院会怎么做。这些差异明显,且并非能化约为排名的差异,所以本工具返回的是分类而非评分。
引擎所用的一切都开放于下方。每个维度都带有来源、引用与核实日期;任何无法从一手来源确立的维度都被如实标记,而非填补。
为何司法管辖区重要完整论证:隔离机制、投资规则、成本真正来自何处,以及何时境外承保地并不合适。
一份私募寿险保单坐落于两套很少一致的法律体系交汇处:承保公司获牌之地的法律,与投保人被课税之地的法律。对一个大中华家庭而言,后者是内地或香港,且不随承保公司所在地改变。
本市场最常见的错误,是把承保公司所在地当作决定税务处理的因素。它并不决定。对内地与香港居民而言,五地均无保费税 (香港只有上限 100 港元的保监局征费),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亦不征税。内地居民的税负来自居住地:取出的红利与预缴保费利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计税;退保所得超过累计已缴保费的部分,按主流实务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同样按 20% 计税;身故保险金属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须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自行申报。国家税务总局 2026 年 8 月 7 日表示,这是适用于全部境外所得的既有规定,并非新政。承保地无法改变其中任何一项。
承保地真正决定的东西更窄:保单资产与承保公司其他义务相隔离的成文机制。卢森堡以 2015 年保险业法第 118 条赋予投保人对一份独立财产的法定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一旦资产登记入常设清册即优先于其他一切优先权,但第 119 条的剩余债权排在国库、市镇与社保机构等优先权之后;卢森堡寿险并无赔偿基金。百慕大以《隔离账户公司法 2000》第 17 条成文隔离每个账户。开曼以《保险法 2010》第 16、17 条及《公司法》下的隔离投资组合公司 (SPC) 隔离各组合,第 29 条还使长期保单收益在破产时免受债权人追索。新加坡设独立保险基金,清盘时保单负债优先 (第 123(3) 条),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只保障保证利益 (每名受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保额 50 万新元、退保价值 10 万新元),不覆盖投连账户的投资价值。香港设独立长期业务基金,但截至 2026 年 9 月并无生效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2023 年 12 月的建议方案 (首 10 万港元赔偿 100%、余额 80%、上限 100 万港元) 仍在草拟法例阶段。
一个所有五地都无法解决的关键点:上述任何隔离都只针对承保公司破产,并不针对投保人自身的债权人。对内地投保人,由内地强制执行法支配:最高法院认定现金价值具有明显财产属性、可被执行 ((2021) 最高法执监 35 号;(2020) 最高法执复 71 号),浙江允许强制退保,北京只冻结不强制解除,广东要求投保人同意,各地做法不一。内地法院无法直接向香港或境外保险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但可责令债务人退保并汇回;2024 年 1 月 29 日及以后作出的内地金钱判决可依第 645 章在香港登记执行 (婚姻家事与破产事宜除外)。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按现金价值分割 (八民纪要第 4 条)。对香港投保人,本轮研究未确认任何保护寿险现金价值免受债权人或破产受托人追索的成文豁免。两者绝不可混为一谈。
投资灵活性沿一条相似的断层线分野,而这是一条公布规则而非实务的断层线。卢森堡公布带保费与财富门槛的投资者等级 (LC 26/1,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 及一份逐级放宽的合格资产目录。百慕大与开曼以成文法确立账户/组合的法定隔离,却把投资范围留给合同。香港以证监会《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守则》规管公开发售的 ILAS (每个投资选项只可连结证监会认可基金),只向专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组合不少于 800 万港元) 发售的 ILAS 一般无须证监会认可;新加坡以 MAS 通知 307 规管 ILP 子基金,私人 ILP 面向认可投资者。两地都不公布单一客户基金门槛。这并不使某地更优,而是使它们的可读性不同,这对必须为建议留痕的顾问至关重要。
成本的表现与直觉相反。保费税随风险所在地 (实务上即投保人居住地) 而定,而非承保公司所在地;内地与香港都不对寿险保费征税,五地 situs 亦无保费税 (百慕大 3.5% 的金融服务税只针对本地保险公司的本地业务,卢森堡保险税明文排除寿险)。承保地的监管费用 (如 CAA 年度税、BMA 与 CIMA 年费) 落在保险公司而非保单。真正决定去留的,不是税差 (五地对一个大中华家庭并无税差),而是投资架构的可读性、隔离的成文强度、可携性,以及最实际的出资现实:内地资金必须为已在境外的资金。个人每年 5 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人寿保险及投资性、分红类保险,违规可被列入关注名单、三年内失去额度;银联卡自 2016 年 10 月 29 日起不得用于分红、万能、储蓄与投资型保单。
受益人居住地再添一层无法由任一司法管辖区解决的因素。身故给付的处理由每位受益人各自所在地的法律分别决定,跨境家庭应预期分析在不同受益人之间有所不同,而非收束为单一答案。
专业复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或缺:这是用于与合资格顾问对话的研究基础设施,而非其替代品。
实例演算:一个配置 2,500 万美元的华人家庭在一个假设画像上端到端跑完整个分析,并展示算术。无需操作工具即可读。
这些数字是基于所述假设的算术,而非预测,且画像为假设。
- 投保人
- 内地税收居民,资金已在境外 (符合 SAFE)。
- 配置
- 拟配置 2,500 万美元,约 70% 为另类:对冲基金与私募信贷。
- 结构
- 投连寿险,境外订立。
- 优先事项
- 投资灵活性、资产保护、自选投资经理、跨境可及性权重为首要;监管框架、成本、保险公司可得性与传承为重要。
- 待确认
- 所选保险公司是否具备承保定制单一客户专属基金的能力,跨境资金是否确已在境外,以及家庭在卢森堡是否能申报不少于 250 万欧元的证券财富 (D 级条件)。
分析返回什么
对这个画像而言,香港、新加坡与卢森堡之间的选择不取决于税差 (五地对内地居民的 situs 保费税均为零),而取决于投资架构、资产保护、可携性,以及最实际的出资现实 (资金必须已在境外)。十三项优先事项中有若干不映射到任何已核实的可比维度:自选投资经理与行政简便,因为没有监管方公布任何相关内容;跨境可及性与传承,因为五地描述的是法律上不同的对象。它们在结果中被指明,而非悄悄舍弃。
在可评估的优先事项上,卢森堡在四项已核实的优先事项上取得 +1:投资灵活性 (LC 26/1 的投资者等级与专属基金规则,自 2026 年 2 月 1 日适用)、资产保护 (第 118 条超级优先权)、监管框架 (已公布的法律与许可制度) 与托管 (常设三方存管协议);成本 (无保费税) 与保单贷款 (法定预支与质押规则) 已核实但中性,取 0。算术:对齐度 = (3 + 3 + 2 + 1 + 0 + 0) ÷ (3 + 3 + 2 + 1 + 2 + 1) = 9 ÷ 12 = +0.75;优先事项覆盖度 = 12 ÷ 24 = 50%;证据覆盖度 = 17 ÷ 18 = 94%。三项均跨越最高一组阈值 (0.50、50%、80%),且无阻断条件,故返回为强潜在契合。按 LC 26/1,2,500 万美元的配置远超 D 级保费门槛 (100 万欧元),若家庭证券财富不少于 250 万欧元,即可不受限制地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但不得持有金融工具与银行账户以外的资产。香港返回为需进一步复核:投资架构已核实 (证监会 ILAS 守则,专业投资者路径),但专业投资者门槛取自未打开原文的规则,专属基金维度仍待复核,而投资灵活性被权重为首要,构成阻断标记。新加坡同样返回为需进一步复核:通知 307 原文未能打开,投资架构与专属基金两项都未核实。百慕大与开曼也返回为需进一步复核:两者在资产保护上有成文法定隔离,但托管安排均未经一手来源确认,也都不设成文的专属基金制度;开曼的审慎人投资规则已核实,百慕大的尚待复核。即使把资产保护而非灵活性置于首位,两地的证据覆盖度 (百慕大 10/18,开曼 11/18) 仍低于 65% 的门槛,结论不变。
没有任何一地被呈现为赢家。税负不区分它们;区分它们的是投资规则的可读性、成文保护的强度、可携性,以及出资的实际路径。
2,500 万美元上的结构性成本
| 司法管辖区 | 保费税 | 第一年 (司法管辖区) | 备注 |
|---|---|---|---|
| 香港 | 0 | 100 港元 | 保监局征费 0.1%,每份长期保单每个保单年度上限 100 港元 |
| 新加坡 | 0 | 0 | 寿险豁免 GST,保单无印花税 |
| 卢森堡 | 0 | 0 | FID 最低保费 12.5 万欧元,且须 A 级以上 |
| 百慕大 | 0 | 0 | 3.5% 金融服务税不适用于非本地业务;BMA 年费落在保险公司 |
| 开曼 | 0 | 0 | CIMA 年费落在保险公司 (B(iii) 类 14,850 开曼元,每个隔离组合 1,000 开曼元) |
五地保费税均为零:内地与香港都不对寿险保费征税,各 situs 亦不征收;中国大陆与香港均无年度按值持有税。香港保单唯一的法定收费是保监局征费:0.1% × 2,500 万美元远超上限,故每个保单年度按上限 100 港元计 (保费达 10 万港元即触顶),折合不足 1 个基点。这是仅归因于司法管辖区的成本,是下限而非总额。风险成本、扣费、行政、投资经理与托管费用未建模,因为无监管方公布。卢森堡准入提示:专属内部基金 (FID) 认购时最低保费 12.5 万欧元,且投保人须属 A 级以上 (保费 12.5 万欧元且证券财富 25 万欧元);专项保险基金 (FAS) 无保费或财富条件 (CAA LC 26/1)。
需专业复核的问题
- 跨境资金。内地资金必须为已在境外的资金:个人每年 5 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人寿保险及投资性、分红类保险,境内不得对境外保险进行销售招揽,香港保单须由投保人亲身在香港签署。
- 内地个人所得税。取出的红利与预缴保费利息按 20% 计税;退保按 20% × (退保所得 − 累计已缴保费 − 合理费用) 计算,例如已缴 100 万元、退保 180 万元,税款为 20% × 80 万元 = 16 万元;身故保险金免税。境外所得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申报,滞纳金每日 0.05%,未申报可处少缴税款 50% 至 500% 罚款。
- CRS 申报。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为须申报的金融账户,申报内容包括现金价值、支付总额与退保款,对内地居民信息流向国家税务总局;香港自 2018 申报年度起与内地交换。PPLI 是须申报的结构,而非保密结构。
- situs 隔离仅针对保险公司破产。针对投保人自身债权人,由内地法 (现金价值可被执行) 或香港法支配,香港方面未确认保护现金价值的成文豁免。
- 卢森堡优先权是债权而非所有权。第 118 条赋予第一顺位优先权,但投保人保有的是债权;第 119 条排在国库、社保等优先权之后;卢森堡寿险没有赔偿基金。
- 受益人居住地。受益人分布于两地时,身故给付分别按各地法律分析。
如何解读结果四种分类的含义,以及每一个字段背后所记录的证据状态。
强潜在契合
跨越对齐度、优先事项覆盖与证据覆盖的全部阈值,且无任何阻断条件。
潜在契合
跨越较低一组阈值,且无任何阻断条件。
需进一步复核
未通过某一阈值,或携带一个映射到被权重为首要之优先事项的未核实维度。
相关性较低
就所权重之项的足够比例而言对齐度为负。绝不在覆盖稀薄时套用。
没有任何司法管辖区被排名、被描述为最佳或被呈现为赢家。结果先按分类、再按名称排序。
只有已核实的字段才能影响分类。已建模、需复核与研究中的字段不作贡献,并被列为未决。已核实的字段包括一次被搜索过的沉默:凡相关法律已被查阅并发现其保持沉默处,该沉默即为证据,并如实记录。
司法管辖区标记
每个司法管辖区携带一个取自其结构 (而非旗帜) 的标记,因为结构差异才是重要之处,而旗帜对此不置一词。
完整比较:五个司法管辖区上的 20 个维度引擎所依据的完整数据集,每个单元格都标有证据状态。
由引擎所用的同一数据集生成,故两者永不背离。每个时效性事实都带有来源与核实日期。凡某维度在五地描述的是法律上不同的对象,则标记为不可直接比较,而非强塞入一行。
| 维度 | 香港 | 新加坡 | 卢森堡 | 百慕大 | 开曼 |
|---|---|---|---|---|---|
| 监管机构 | 保险业监管局 (IA) 依《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 授权并监管保险公司、向中介人发牌;公开发售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LAS) 另须经证监会依《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认可;银行销售 ILAS 由金管局监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依《保险法 1966》为直接寿险公司发牌并监管;新加坡存款保险公司 (SDIC) 为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PF) 的指定管理机构。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保险监理专员公署 (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 CAA) 监管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与中介人;牌照申请向 CAA 提交。CAA 经费来自向受监管机构征收的税费 (第 31 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百慕大金融管理局 (BMA) 依《保险法 1978》登记并监管保险公司。自 2026 年 3 月 13 日起,企业所得税局 (CITA) 为 CRS 主管机关,自 2026 年 3 月 31 日起亦主管经济实质事宜。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为保险公司、保险经理、经纪与代理发牌,并登记投资组合保险公司 (PIC);年费须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缴付。CRS 主管机关为税务信息局 (TIA/DITC),而非 CIMA。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法律框架 | 《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 为单一成文框架,附表 1 第 2 部把长期业务分为 A 至 I 类,C 类为“相连长期”;《2023 年保险业 (修订) 条例》(2023 年第 20 号) 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风险为本资本 (RBC) 制度。需复核 | 《保险法 1966》(2020 年修订版) 规管发牌与业务、保险基金、清盘优先权 (第 123 条) 与受益人指定 (信托指定第 132 条、可撤销指定第 133 条);投连保单另受 MAS 通知 307 规管 (最近一次合并修订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需复核 | 2015 年 12 月 7 日保险业法 (落实偿付能力 II,最新合并文本自 2026 年 4 月 3 日适用) 与 1997 年 7 月 27 日保险合同法 (最新合并文本 2025 年 11 月 25 日) 为核心;CAA 通函 LC 26/1 (投连投资规则) 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适用于新合同,取代 LC 15/3;LC 16/9 (资产存管) 经 LC 26/2 修订。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保险法 1978》(发牌、偿付能力、长期业务基金)、《人寿保险法 1978》(保单合同、受益人、债权人保护)、《隔离账户公司法 2000》、《保险业行为守则》与审慎标准规则构成框架。《保险法》最新修订为 2025:33 (2026 年 1 月 7 日生效,扩大集团监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保险法 2010》经多次修订,最近为《保险 (修订及确认) 法 2024》(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配套条例包括《申请及费用条例》(2026 年修订版)、资本及偿付能力条例与《投资组合保险公司条例》(2026 年修订版)。隔离投资组合公司 (SPC) 依《公司法》第十四部第 212 至 228A 条设立 (2026 年修订版)。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牌照类别 | 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须获 IA 授权,分长期、一般与综合业务 (综合业务仅限既有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共有 158 家获授权保险公司:纯一般业务 85 家、纯长期业务 51 家、综合 19 家、特殊目的 3 家。无单独的 PPLI 牌照,PPLI 以 C 类相连长期合同承保。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须持 MAS 直接保险公司 (寿险业务) 牌照;只经营投连保单的直接保险公司,最低缴足普通股本为 500 万新元。除自保公司外,所有登记经营直接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自动成为 PPF 成员。无专门 PPLI 牌照,PPLI 以投连保单 (ILP) 承保。需复核 | 从卢森堡经营直接保险 (附件 II 为寿险) 须事先取得 CAA 许可 (agrément,第 44 条);首次许可税 1 万欧元,每增设一个分支 1,000 欧元。无专门 PPLI 牌照,专属内部基金 (FID) 是合同特征而非单独牌照。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长期业务分 A、B、C、D、E 与 IILT 类:C 类总资产低于 2.5 亿美元;D 类不少于 2.5 亿美元但低于 5 亿美元;E 类“超过 5 亿美元”。A、B 类为自保或关联业务,IILT 为创新沙盒类。商业 PPLI 承保公司属 C、D 或 E 类。无专门 PPLI 牌照。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保险法》第 4(3) 条牌照类别:A 类 (本地业务);B(i) 类 (至少 95% 净保费来自关联业务);B(ii) 类 (超过 50%);B(iii) 类 (50% 或以下,面向非居民的公开市场 PPLI 承保公司使用此类);C 类 (有限追索、全额抵押的再保险安排);D 类 (再保险及其他经批准业务)。长期业务最低资本:B(i) 20 万美元、B(ii) 30 万、B(iii) 40 万、C 类 500 美元、D 类 5,000 万美元。无专门 PPLI 牌照。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投资架构 不可直接比较 | ILAS 属《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集体投资计划:向公众发售须经证监会依第 104 条事先认可,并遵守《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守则》(2019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于新申请),标准申请下每个投资选项只可连结证监会认可基金。只向“专业投资者”发售的 ILAS 一般无须证监会认可,这是私募与 PPLI 的路径。保险公司须为长期业务设独立账户与基金 (第 41 章第 21B、22 条),分红业务另设子基金。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寿险公司须为新加坡保单与离岸保单 (非居民保单) 分设保险基金,各基金下再分分红、非分红与投连子基金,任何时候资产不得少于负债。MAS 通知 307 对 ILP 子基金设投资指引 (参照《集体投资计划守则》的可投资范围、集中度与借款限额) 以及披露、估值与产品要点要求。需复核 | 五地中公布最细致的投资架构:N 级为默认;A 级为在同一保险公司所有合同中投入至少 12.5 万欧元且申报证券财富不少于 25 万欧元;B 级 25 万/50 万欧元;C 级 25 万/125 万欧元;D 级 100 万/250 万欧元。两项条件须同时满足。资产限额随等级放宽:C 级“无任何总体或单一发行人限额”(须遵守资产目录),D 级可不受限制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与银行账户 (含贵金属账户),但不含其他任何资产。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不设卢森堡式的数量化资产目录或投连投资限额;投资受审慎人原则规管:保险公司只可承担其能识别、计量、应对、监察、控制与报告的投资风险。BMA 审慎人原则指引自 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相连长期业务通常经《隔离账户公司法 2000》下的隔离账户承保。需复核 | CIMA《保险公司投资活动规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公司与登记 PIC,采用审慎人标准:只可投资于能妥善识别、计量、监察、管理、控制与报告其风险的资产 (6.1.1);投连或万能寿险须确保资产与负债紧密匹配 (6.2.5);投资政策须按地域、市场、行业、交易对手与币种设上下限 (6.4.6)。无数字化法定限额。相连保单须设独立账户与一个或多个隔离资产基金 (《保险法》第 16(3)、16(4) 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专属基金与 SMA 不可直接比较 | 私募 ILAS 与 PPLI 仅限专业投资者:个人须持有不少于 800 万港元的投资组合;法团须有不少于 800 万港元投资组合或不少于 4,000 万港元总资产。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时,可豁免财务需要分析、风险取向问卷与重要资料声明书等要求。IA 不公布单保单专属基金门槛。需复核 | 新加坡 PPLI 以“私人”ILP 形式向认可投资者销售,并为保单设专属子基金。认可投资者门槛 (《证券及期货法》第 4A 条):个人净资产超过 200 万新元 (自住房最多计 100 万新元),或净金融资产超过 100 万新元,或过去 12 个月收入不少于 30 万新元;法团净资产超过 1,000 万新元。市场入门约 100 万美元,私人银行平台为 200 万至 500 万美元。需复核 | FID 由单一管理人管理、只服务一份合同,认购时最低保费 12.5 万欧元 (或期缴合同首五年排定保费合计 12.5 万欧元,并有确定缴费承诺与财力证明),实务上还须 A 级以上。FAS 为投保人逐一选定资产的单合同基金,无保费或财富条件,但资产限额按投保人等级。FIC 面向多名投保人,分 N 至 D 级。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法律不设专属基金或管理账户制度,亦无最低保费或基金规模门槛。资产隔离经隔离账户 (《隔离账户公司法》第 17 条) 实现,投资监督适用审慎人原则。IRC 817(h) 等投资人控制或分散化测试是美国税法规则,而非百慕大规则。需复核 | 无专门的专属基金制度,亦无最低保费或门槛。隔离可经第 16 条相连基金、第 17 条独立账户、SPC 隔离组合或 PIC 实现,并可配指定投资经理。需复核 |
| 托管与隔离 | 第 41 章要求长期业务设独立账户与基金 (第 21B、22 条),并须保存能识别各基金资产的记录。C 类资产属保险公司所有,置于其长期业务基金内,投保人对标的资产没有所有权。法律不要求三方存管协议。需复核 | ILP 子基金资产属保险公司所有,置于相关保险基金下的投连基金内;投保人对资产没有所有权。第三方托管人由保险公司委任。法律不要求三方存管协议。需复核 | “安全三角”:覆盖技术准备金的动产须存放于经 CAA 认可的信贷机构 (第 117(2) 条),由保险公司、存管银行与 CAA 签订三方协议:存款与其他义务隔离、不得抵销、除第 118 条优先权外不得设定负担,CAA 通知后银行须立即冻结账户。五地中唯一的常设三方存管制度。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隔离账户公司法 2000》第 17 条:与某隔离账户相关的负债“只属该账户的负债”,其资产专为账户持有人利益持有,一般债权人不得追索。长期业务收入须进入长期业务基金,只可用于长期业务 (精算认证的盈余除外)。法律不规定百慕大托管人或三方存管协议。需复核 | 成文法定隔离:相连资产须可在隔离基金中识别 (第 16(3)、16(4) 条);A、B、D 类长期保险公司可设任意数量的独立账户,其资产“彼此隔离并独立于所有其他资产”,不负担任何其他业务产生的负债 (第 17 条);SPC 组合资产不得用于其他组合或一般账户的负债。法律不规定托管人。需复核 |
| 保费税 | 香港不征保费税,唯一收费是 IA 保费征费: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为保费的 0.1%,每份长期保单每个保单年度上限 100 港元 (保费达 10 万港元即触顶),由投保人经保险公司缴付。只由 IA 授权的保险公司收取,新加坡、卢森堡、百慕大或开曼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不涉及此征费。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亦不征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新加坡不征保险保费税;寿险属豁免 GST 的金融服务,9% 标准税率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不适用于寿险保费;保单亦无印花税。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不征税。需复核 | 保险税 (impôt sur les assurances,按险种 3% 至 6%) 适用于除“寿险”分支与船舶险以外的所有分支,寿险保费不征保费税;对非居民签发的寿险保单亦无印花税或登记税。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不征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为非居民承保的业务不征保费税。金融服务税 (FST) 只适用于持牌经营本地业务的“本地保险公司”,税率为每季度毛保费的 3.5%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健康险、年金与政府保险除外);只经营非百慕大业务的保险公司不缴 FST。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不征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开曼不征保费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或公司税,对非居民投保的寿险保单无 situs 保费税;中国大陆对境外寿险保费亦不征税。需复核 |
| 结构性成本 | 每份保单唯一的法定收费是 IA 征费 (每保单年度最多 100 港元)。《印花税条例》(第 117 章) 只对不动产转让与租约及香港股票转让征税,保险单无印花税。其余成本均为商业性 (保险公司收费、行政、投资经理与顾问费),无公开数据集。需复核 | 无每份保单的监管征费,亦无保单印花税。PPF 征费与 MAS 年度牌照费由保险公司缴付,而非投保人。其余成本为商业性,无公开数据集。需复核 | 无每份保单的监管收费或印花税。CAA 年度税向保险公司征收,按上一年毛保费分档:500 万欧元以下 1.6 万欧元;至 2,500 万 2.4 万;至 7,500 万 3.2 万;至 1.5 亿 4 万;至 2.5 亿 4.8 万;超过 2.5 亿每 2.5 亿或其零数另加 8,000 欧元;寿险公司最低为毛保费的 0.008%。结构性门槛实际由投资者等级设定:FID 需 12.5 万欧元保费且 A 级以上。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BMA 2025 年费用表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 按总资产计:C 类非本地年费 4 万美元 (5,000 万美元以下) 至 34.4 万美元 (50 亿以上另加超出部分的 0.001%);D、E 类非本地年费 21.6 万美元 (5 亿以下) 至 34.4 万美元另加 0.001%。费用落在保险公司。为居于百慕大以外人士寿命承保的保单属《印花税法 1976》第 1 条的“豁免保单”。需复核 | CIMA 2026 年费用表 (2026 年 1 月 1 日):各类申请费 1,000 开曼元 (1,219.51 美元);批准费与年费相同:B(iii) 类 14,850 开曼元 (18,109.76 美元),B(i) 10,450、B(ii) 11,550、A 类 84,000、C 类 6,500、D 类 120,000 开曼元;SPC 每个隔离组合每年 1,000 开曼元;PIC 申请、批准与年费各 1,000 开曼元。费用落在保险公司。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保单贷款 | 第 41 章无法定保单贷款制度;保单贷款属合同安排,在香港分红与万能寿险保单中常见。对持有非流动资产的 ILAS,贷款或退保按最新价值计并可能延迟。需复核 | 《保险法》无法定保单贷款制度,贷款与预支属合同安排。若已作第 132 条信托指定,投保人退保、借款或更改保单须取得受托人同意 (投保人为唯一受托人者除外)。需复核 | 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给付预支 (avance) 的权利属于投保人,配偶或债权人不得行使;受益人承诺接受后,退保或预支须经受益人同意。保单权利只可由投保人质押,须以投保人、质权人与保险公司三方签署的批单为之。法律不设预支或质押贷款的成数上限,由合同或银行政策决定。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人寿保险法 1978》第 4(2) 条要求保单载明退保取现、取得贷款或保险金预付、以及转为缴清或展期保险的选择权。法律只规管披露,不设保单贷款上限、利率或限额。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保险法》无规管保单贷款的条文;贷款与预支纯属合同安排。对持有非流动资产的隔离组合,可贷成数受限。需复核 |
| 资产保护框架 | 截至 2026 年 9 月,香港并无生效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发表咨询总结,目前仍在草拟法例,尚未提交条例草案。现行保障依靠独立长期基金 (第 41 章第 21B、22 条) 与清盘制度。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按业务类别分设保险基金;清盘时受保障负债与直接保单负债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第 123(3) 条)。PPF 保障保证利益的 100%,个人寿险上限为每名受保人在每家保险公司累计保证保额 50 万新元及累计保证退保价值 10 万新元;年金按折算价值上限 10 万新元。ILP 中与标的资产价值挂钩的利益不受保障,只有明确的保证 (如资本保证或保证身故给付) 才计入。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超级优先权 (super-privilège):第 118 条规定,覆盖技术准备金的全部资产构成一份独立财产,以优先权担保保险债权的支付,资产一经登记入常设清册,“此优先权优先于其他一切优先权”。清盘时投连债权按清盘开始日持有的单位数计,单位债权人对该资产变现所得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 (第 253-5 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百慕大无保单持有人赔偿或保障计划。保护来自长期业务基金 (《保险法》第 24、36 条) 与隔离账户:第 17 条使账户负债只由该账户承担、账户资产专为账户持有人持有;第 12 条要求合同清楚列明分摊,第 9 条要求向交易对方披露。受保事件发生后,已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被保险人遗产,亦不受被保险人债权人追索”(《人寿保险法》第 25 条)。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开曼无赔偿计划。保护来自:长期业务独立账户 (第 16(1)、16(2) 条);相连保单的隔离资产基金 (第 16(3)、16(4) 条);第 17 条独立账户;SPC 组合资产不用于其他组合负债 (《公司法》第 219 至 221 条,并可按组合接管)。第 29 条:长期保单收益“专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在破产或无力偿债时免受债权人追索,即使投保人保留更改受益人的权力或本身为受益人。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面向华人家庭的跨境可及性 不可直接比较 | 未获 IA 授权的保险公司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香港是内地家庭购买境外保单的主要场所:内地访客须亲身在香港签署并缴费。2024 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628 亿港元,占个人新造保单保费 28.6% (增长 6.5%);IA 自 2025 年第一季起暂停发布这一细分,2025 年并无官方数字。需复核 | 外国保险公司未持 MAS 牌照不得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或招揽客户。新加坡保险公司可经离岸保险基金向非居民签发“离岸保单”,此类保单受 PPF 保障;内地、印度及其他亚洲非居民以离岸保单持有人身份购买新加坡 ILP,向其本国营销则受本国规则约束。需复核 | 卢森堡保险公司首次以自由提供服务方式在其他成员国或第三国经营,须事先通知 CAA (第 139 条),CAA 在一个月内向东道国转交偿付能力证明 (第 140 条);在第三国经营须经 CAA 授权后才可开始 (第 139(2) 条)。欧盟护照不延及亚洲,大中华客户须以境外订立方式投保。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百慕大保险公司无护照;在或从百慕大经营须依《保险法 1978》登记,向他国销售取决于该国对非认许保险公司的规则。百慕大商业保险公司获欧盟偿付能力 II 完全等效认可 (委托条例 (EU) 2016/309),但等效不赋予向欧盟居民招揽的权利。大中华客户以境外订立方式投保。需复核 | 无护照。B 类保险公司承保非本地业务,本地业务须 A 类牌照;在开曼以外设分支或办事处须事先取得 CIMA 书面批准 (第 8(1)(b) 条)。在客户所在国招揽受该国法律规管,大中华客户以境外订立方式投保。需复核 |
| 对美国纳税人的相关性 | 仅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实质相关。美国与香港无所得税条约,香港不在 IRS 第 4371 条条约豁免名单上:向香港保险公司缴付的寿险保费须按每 1 美元或其零数 1 美分 (1%) 缴纳联邦消费税 (IRC 4371(2)),除非保险公司已作第 953(d) 条选择。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仅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实质相关。美国与新加坡无全面所得税条约,新加坡不在 IRS 第 4371 条条约豁免名单上:寿险保费按每 1 美元或其零数 1 美分 (1%) 缴纳联邦消费税,唯一消除途径是保险公司作第 953(d) 条选择。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仅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实质相关。卢森堡在 IRS 第 4371 条条约国名单上 (2026 年 3 月 22 日更新,共 16 国;仅适用于直接保险保费,不含再保险),但豁免只在保险公司与 IRS 签有生效的 closing agreement 时才成立。2026 年 9 月所读 IRS 名单上没有任何卢森堡寿险公司,因此实务上美国人缴付的保费仍按 1% 缴纳消费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仅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实质相关。百慕大不在 IRS 第 4371 条条约国名单上 (百慕大的豁免在 1989 年后已终止):寿险保费按每 1 美元或其零数 1 美分 (1%) 缴纳消费税,除非保险公司作第 953(d) 条选择,届时视为美国国内公司,第 4371 条不适用。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仅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实质相关。开曼与美国无所得税条约,不可能有条约豁免:寿险保费按每 1 美元或其零数 1 美分 (1%) 缴纳消费税,除非保险公司为已作第 953(d) 条选择的受控外国公司。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传承 不可直接比较 | 《2005 年收入 (取消遗产税) 条例》规定,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后去世者无须缴纳遗产税;香港亦无继承税或赠与税,身故赔偿不属收入。投保人所在地一方,中国大陆无遗产、继承或赠与税,身故保险金属个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2008 年 2 月 15 日或以后去世者无须缴纳新加坡遗产税;新加坡亦无继承税或赠与税。投保人所在地一方,中国大陆无遗产、继承或赠与税,身故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卢森堡继承税 (droit de succession) 只对“大公国居民”的遗产征收;非居民只就其在卢森堡的不动产缴纳死亡转移税。因此非居民持有的卢森堡寿险保单在卢森堡不产生继承税。投保人所在地一方,中国大陆无遗产、继承或赠与税,香港与新加坡已废除遗产税。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百慕大没有名为继承税的税种,但对遗产价值申报书征收印花税 (附表第 2 项,BM$10 万以下为 0%,BM$200 万以上为 20%)。对非百慕大住所的死者,保单款项只在于百慕大支付或以百慕大元支付时才计入。以美元计价、在百慕大以外支付的 PPLI 保单,不产生百慕大遗产印花税。需复核 | 开曼无遗产、继承或赠与税,对开曼保单不征死亡税。投保人所在地一方,中国大陆无遗产、继承或赠与税,香港与新加坡已废除遗产税。需复核 |
| 申报与信息交换 | FATCA:香港为 Model 2 协议,2016 年 7 月 6 日生效。CRS:内地自 2018 申报年度起为香港的申报管辖区 (首个申报期间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现金价值保险与年金合同须申报账户余额 (现金价值)、支付总额与退保款,新开个人账户无最低门槛。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FATCA:新加坡为 Model 1 协议,原协议 2015 年 3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新 Model 1 协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CRS: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为须申报账户,向投保人居住地税务机关交换,对内地居民即国家税务总局;申报金融机构每年 5 月 31 日前向 IRAS 提交。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FATCA:Model 1 协议 (2014 年 3 月 28 日签署),由 2015 年 7 月 24 日法实施。CRS:由 2015 年 12 月 18 日法转化,签发现金价值与投连合同的保险公司为申报金融机构,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直接税务局 (ACD) 申报,对内地居民即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2026 年 3 月 27 日法 (CRS 2.0 与 DAC8)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首份新规申报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FATCA:Model 2 协议 (2013 年 12 月 19 日签署),金融机构直接向 IRS 申报。CRS:依《共同申报准则条例 2017》实施,每年 5 月 31 日前申报,9 月 30 日前提交 CRS 合规表格;CITA 自 2026 年 3 月 13 日起为主管机关并已发出独立合规审查通知。对内地居民,信息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修订后的 CRS (CRS 2.0) 与 CARF 均自 2026 年 1 月 1 日适用,2026 年度首份申报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CRS 申报与合规表格截止日由 7 月 31 日与 9 月 15 日改为 6 月 30 日,FATCA 仍为 7 月 31 日。FATCA 为 Model 1B 非互惠协议,向 TIA 申报。对内地居民,信息交换至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保险公司生态 不可直接比较 |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可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共 70 家 (纯长期 51 家、综合 19 家),占 158 家获授权保险公司。IA 登记册不披露某公司是否承保 PPLI,因此 PPLI 承保公司数量无法推导。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MAS 金融机构名录列出持牌保险公司及其类别,但不披露某产品是否为 PPLI;除自保公司外,所有直接寿险公司均为 PPF 成员。直接寿险公司的确切数量本轮未能从 MAS 名录读取,故不给出数字。研究中 | 依卢森堡法设立的纯寿险公司:2025 年底与 2026 年 7 月 1 日均为 28 家 (2024 年底 29 家,2023 年底 30 家);另有 2 家外国寿险分支与 2 家养老基金。CAA 登记册不披露某公司是否承保 PPLI,因此 PPLI 承保公司数量无法推导。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BMA 登记册不按“是否承保 PPLI”分类,因此 PPLI 承保公司数量无法推导。长期业务登记者大多为再保险或自保公司,而非私募寿险签发人。需复核 | CIMA 2026 年第二季统计:保险公司共 744 家,其中 A 类 23 家、B 类 693 家 (B(iii) 206 家)、C 类 17 家、D 类 11 家;PIC 67 家,隔离组合 629 个。按主要业务线,国际保险公司中寿险 43 家 (6%)。统计不按“是否承保 PPLI”分类。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市场数据 不可直接比较 | IA 2025 年临时统计:毛保费 8,270 亿港元 (增长 29.7%);长期业务新造保单保费 3,309 亿港元 (增长 50.6%),其中非相连个人业务 3,121 亿港元 (分红 2,828 亿港元)、相连个人业务 185 亿港元 (增长 65.4%)。2024 年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628 亿港元 (28.6%),2025 年无官方数字。无 PPLI 单列。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LIA 2025 全年:加权新业务保费 (TWNBP) 65.3 亿新元 (增长 11.3%),其中 ILP 28.80 亿新元 (增长 27.8%)、分红 15.64 亿新元。2026 年第一季:TWNBP 16.9 亿新元 (增长 14.3%),ILP 7.23 亿新元,占 43%。无 PPLI 单列。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CAA 季度指标:2025 年寿险毛保费 311.3 亿欧元 (增长 16.17%),其中投连 227.4 亿欧元 (增长 30.27%,占 73.0%);2025 年底寿险技术准备金 2,625.4 亿欧元,其中投连 2,105.9 亿欧元 (80.2%)。2026 年上半年寿险毛保费 174.3 亿欧元 (增长 10.93%),投连占 71.3%。无 PPLI 单列。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BMA 2024 年 12 月报告:截至 2023 年底,商业长期保险公司总资产 12,746 亿美元,毛保费 1,698 亿美元。无投连或 PPLI 单列。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CIMA 2026 年第二季:国际保险公司总保费 613.6 亿美元、总资产 1,896.3 亿美元;其中 B 类保费 534 亿美元、资产 1,599 亿美元。无寿险或 PPLI 单列。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待定变更 |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仍在草拟法例,截至 2026 年 9 月未有条例草案;修订后的 CRS 与 CARF 分别自 2028 年与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IA 就《2026 年保险业 (估值及资本) (修订) 规则》草案咨询;2025 年起 IUL 纳入专业投资者制度;外地保险公司迁册机制 (2025 年 5 月);内地访客统计自 2025 年第一季暂停。需复核 | MAS 已就 ILP 销售披露强化要求发布回应,生效日期未核实;新加坡预计自 2027 年起实施 CARF 与修订 CRS,未核实。2025 至 2026 年未发现遗产税、GST 豁免或 PPF 上限的变动。需复核 | LC 26/1 与 LC 26/2 自 2026 年 2 月 1 日适用;2026 年 3 月 27 日法 (CRS 2.0 与 DAC8)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2025 年 11 月 20 日法在保险合同法中加入远程合同条款 (第 62-1 至 62-11 条);保险业法 2026 年 4 月 3 日合并文本纳入 ESAP 修订。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2025 年 7 月 1 日审慎人原则指引生效;2025 年 12 月 11 日《税收抵免法 2025》(实质性抵免 2025 年 50%、2026 年 75%、2027 年起 100%);2026 年 1 月 1 日 C、D、E 类须提交资产负债表;2026 年 1 月 7 日《保险 (修订) (第 2 号) 法 2025》;2026 年 3 月 13 日 CITA 接管 CRS。计划中:行为规则延伸至国际零售业务,可能涉及向个人销售的 PPLI。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2025 年 1 月 1 日《保险 (修订及确认) 法 2024》与 PIC、费用修订条例生效;2026 年 1 月 1 日 CRS 2.0 与 CARF 生效,新费用表 (B 类上调约 10%) 与《公司法》2026 年修订版生效;2027 年 1 月 1 日 CIMA 核数师审批监管政策生效。已核实 - 一手来源 |
| 保单币种 不可直接比较 | 无成文法规定保单计价币种;保单常以美元、港元签发,亦有人民币保单。香港无外汇管制,港元与美元联系汇率区间为 7.75 至 7.85。内地买家仍受内地外汇规则约束 (个人每年 5 万美元便利化额度)。需复核 | 无成文法限制保单币种;新加坡 ILP 与 PPLI 常以美元、新元及其他主要货币签发。新加坡无外汇管制。需复核 | 2015 年法与 LC 26/1 均无保单或基金币种限制;保险公司常提供欧元、美元、瑞郎、英镑等币种,货币错配风险由偿付能力 II 资本要求覆盖。卢森堡基础设施以欧元为主。需复核 | 百慕大元与美元等值挂钩;豁免保险公司的保单通常以美元计价,允许任何币种。豁免公司在外汇管制上视为非居民,可自由持有外国账户。需复核 | 开曼元与美元挂钩,约 1 开曼元兑 1.20 美元 (CIMA 2026 年费用表按 美元 = 开曼元 / 0.82 换算);保单通常以美元计价。无外汇管制。需复核 |
| 主要限制 | 无生效的保单持有人赔偿计划;私募 ILAS 限专业投资者 (800 万港元投资组合);公开发售的 ILAS 只能连结证监会认可基金;无美国条约消费税豁免;内地投保人自身债权人或离婚情形由内地法支配现金价值;内地资金须已在境外且须在香港签署。需复核 | PPF 不保障非保证的 ILP 账户价值;信托指定的债权人保护只适用于个人投保人指定配偶或子女;无美国条约消费税豁免;通知 307 是否允许定制单一客户子基金或非上市资产未经原文确认。需复核 | FID 须 12.5 万欧元最低保费且 A 级以上 (财富条件累计适用);N 级客户只可用 N 级 FIC、限额内的外部基金与 N 级限额下的 FAS;欧洲经济区以外托管只限 A 至 D 级并由投保人承担存管风险;无投保人赔偿计划;投保人直接指令只限 FAS;美国人保费实务上承担 1% 消费税。需复核 | 无赔偿计划、无护照、无成文专属基金制度;美国人保费须缴 1% 消费税,除非保险公司作 953(d) 选择;2026 年费用未确认;长期市场以再保险与资产密集型业务为主,而非私募。需复核 | 无赔偿计划、无条约网络、无护照;美国人保费须缴 1% 消费税,除非保险公司作 953(d) 选择;B(iii) 类长期业务最低资本只有 40 万美元,须核查承保公司的实际资本;保单印花税条目未确认。需复核 |
| 何时可能不适合 | 当家庭需要成文的保单持有人赔偿后盾 (香港尚无)、不符合专业投资者资格却想要定制组合、或有美国人当事人而保险公司未作 953(d) 选择时,较不适合。需复核 | 当家庭想要卢森堡式的法定超级优先权与三方存管 (新加坡有清盘优先权,但未确认有存管制度),或想要公布规则明确允许的单一客户专属基金,或有美国人当事人而保险公司未作 953(d) 选择时,较不适合。需复核 | 当家庭规模低于 FID 门槛 (12.5 万欧元保费且 25 万欧元证券财富)、想要公共保障计划、想持有非金融或高度非流动资产 (D 级也排除金融工具与银行账户以外的资产)、或想要亚洲时区与美元原生的基础设施时,较不适合。需复核 | 当家庭想要卢森堡式超级优先权或三方存管、想要法定的投资限额、或有美国人当事人而保险公司未作 953(d) 选择时,较不适合。需复核 | 当家庭需要法定投资限额或卢森堡式三方存管、需要有据可查的保单印花税立场、看重亚洲境内存在,或有美国人当事人而保险公司未作 953(d) 选择时,较不适合。需复核 |
凡某维度被标记为不可直接比较,其理由在方法论中说明而非留待意会。两例:五地监管方均不在登记册披露产品类型,故任何一地都无法推导出 PPLI 承保公司数量;且五地均无关于保单计价币种的规则。
曾考虑但未纳入打分的司法管辖区美国 (特拉华)、列支敦士登与瑞士:列出,刻意不打分,并指明缺失的维度。
这些出现在我们的司法管辖区研究中,但不由引擎建模。在其一手来源数据集完成之前,它们不获分类、不获比较排名,也不进入上方表格。缺失的维度被指明,而非估算。
美国(特拉华 Delaware) 研究中 - 尚未打分
迄今已核实。州级保险监管 (18 Del. C.)、独立账户制度 (§2932),以及信托持有、单一被保险人、联邦法意义上私募的保单适用的保费税优惠:每份保单每年首 10 万美元净保费按 2%、超出部分 0%,即每份保单每年最多 2,000 美元 (§702(c)(3));一般税率为 1.75%。
一手来源数据集不完整。
- 对大中华家庭而言,只有当任一当事人为美国人时才相关:完整的美国联邦规则 (IRC 7702、817(h)、投资人控制) 适用,本引擎面向的受众并非美国人
- 面向内地与香港居民的境外可及性与销售路径
- 面向本受众的市场与保险公司生态
列支敦士登 研究中 - 尚未打分
迄今已核实。FMA 为监管机构;经欧洲经济区护照;覆盖技术准备金的全部资产构成共同的特别财产 (Sondermasse,VersAG 第 161、161a 条);瑞士印花税经 1923 年关税条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居民。
一手来源数据集不完整。
- 无面向亚洲的境内销售牌照,须以境外订立方式触达
- 以欧元与瑞郎为主的基础设施,非美元原生
- 面向大中华买家的一手数据集不完整
瑞士 研究中 - 尚未打分
迄今已核实。FINMA 为监管机构;投连业务须以独立的绑定资产 (gebundenes Vermögen,2024 年起的名称) 覆盖;瑞士或列支敦士登居民缴付的可退保单一保费寿险按 2.5% 缴纳印花税,对两地以外居民为 0。
一手来源数据集不完整。
- 对寿险无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护照
- 专属内部基金的可得性与门槛
- 面向大中华买家的投连市场规模与保险公司生态
方法论引擎评估什么、拒绝评估什么、权重如何运作,以及阻断条件。
引擎评估什么
两个永不混合的独立引擎。一个规则引擎浮现某画像所触发的考量与问题,每一项都追溯到一条具名并带来源的规则。一个成本模型只计算可归因于司法管辖区且有公开文件的成本。两者都不产生建议,也都不判定适当性。
它不评估什么
它不建模保险公司经济学,因为五地监管方均不公布保险公司成本、保单最低门槛、币种可得性或保险公司层面的托管安排。它不计算个人税负。它不评估某一具体保险公司、某一具体结构或某一具体身份。它不给司法管辖区排名,也不判定任何结构适合任何人。
两个问题,与其余一切
两个输入决定每一次计算:税务居住地与预期配置金额。之所以先问,是因为没有它们便无从计算。居住地默认设为内地税收居民,因为受众为大中华家庭;居住地不同会改变分析,须予确认。其余每个输入 (持有期、受益人分布、迁移、组合中另类占比,以及您自己的优先事项权重),都带有已声明的默认值,可从结果屏幕修改,且修改的影响即时可见。没有任何东西被默默推断。
变量与权重
十三项优先事项从不相关到首要加权。在您指定自己的前三项之前,使用已发布的标准权重,并在结果中说明。每项优先事项映射到一个或多个数据集维度。只有当某司法管辖区所映射的每一个维度都为已核实时,该优先事项对该司法管辖区才可评估;部分证据绝不产生部分信号。一个已核实的维度在支持该优先事项时携带信号 +1,在有一项已核实的约束不利于它时携带 -1,在已核实立场中性时携带 0。有五个维度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携带信号 (保险公司生态、货币、跨境可及性、传承与市场数据),因为没有已核实的属性能在这些维度上区分五地。
三个量值
分类由三者产生:在可评估权重上的对齐度指数、记录所权重之项中有多大比例能为该司法管辖区评估的优先事项覆盖度,以及记录数据集本身深度的证据覆盖度。三者都显示在每张卡片的推导抽屉中。它们均非评分:对齐度指数在一组特定权重上计算,故不可在画像之间比较;覆盖度随研究推进而变化,故不可在数据集版本之间比较。
阻断条件
无论算术如何,凡某个 gating 输入未提供,或某司法管辖区携带一个映射到被权重为首要之优先事项的未核实维度,该司法管辖区都被保持在需进一步复核。一个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不携带信号的维度绝不触发此条件,因为空缺在于现实世界而非证据。相关性较低分类还额外要求足够的覆盖度:一个在很小比例的所权重优先事项上算得的强负结果,并非对该司法管辖区的结论,此时引擎给出需进一步复核。
来源层级与来源冲突
先法律,再监管机构文书,再监管机构出版物,再税务机关指引,再官方统计。律师事务所、经纪、保险公司或竞争对手页面可用于定位一手文件,但绝不作为权威引用。凡两个官方来源冲突,两者皆引用并陈明冲突,而非默默调和。
缺失数据、更新频率与版本
无法从一手来源确立的维度被标记并排除于打分之外;它绝不被估算,也绝不由二手材料填补。凡来源存在但其发布方系统暂时不可用,该字段被标记为需复核 - 一手来源暂时不可用,而非进一步降级。维度在滚动基础上重新核实,凡核实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维度都被标记待复核。数据集、方法论与引擎各自携带独立版本,三者均显示于下方并见于每次导出。
公式,完整发布不为了让引擎显得专有而有所保留。任何结果都可手工重算。
任何结果都可由卡片旁所示的推导表手工重算。
对齐度指数,范围 -1 到 +1。w 为权重 0 到 3。s 为该司法管辖区在该优先事项上的信号,仅取自已核实维度。
优先事项覆盖度。所权重之项中能为该司法管辖区实际评估的比例。
证据覆盖度。该司法管辖区的数据集深度,与画像无关。
入门成本,按每份保单每个保单年度计算。五地均无保费税;香港保监局征费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为 0.1%,每份长期保单每个保单年度上限 100 港元,缴费期不是一年的保单按比例调整上限,只适用于香港保险公司。P 为该保单年度的趸缴或年化保费。中国大陆与香港均无年度按值持有税。
结构性成本比率,在第 t 年。
年化结构性拖累,以基点计。
数据集背后的每一个一手来源法律、监管机构与税务机关。每一个都经检索并阅读,并附核实日期。
一手文件无法直接打开时,才以律师事务所或行业资料定位,此类来源均标注“定位用”,相关字段标记为需复核,不作权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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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不是什么限制,作为输出的一部分陈明,而非作为围绕它的免责声明。
仅为教育性研究
本引擎是一件教育性研究工具。它不是税务建议、不是法律建议、不是保险建议、也不是投资建议。它无法判定任何结构是否适合您,也不能替代在每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由合资格顾问进行的个别专业复核。
- 它仅反映五个司法管辖区。其他出现在我们的研究中但未被建模,其省略并非对它们的评价。
- 它不反映每一家保险公司。五地监管方均不披露哪些持牌者承保此类业务,故保险公司可得性无法从公开来源评估。
- 它不涵盖个别税收协定、个别信托结构,或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
- 它不建模未来的居住地变更,仅指出哪些考量需要重新审视。
- 它依赖于所声明的假设。改变一个假设,结果就会改变;这是分析的属性,而非缺陷。
- 法律与监管会变。今日已核实的维度可能明日被取代;对内地资金而言最大的实际约束不是 situs 制度,而是 (甲) SAFE 出资 (须为已在境外的资金)、(乙) 向国家税务总局的 CRS 申报,以及 (丙) 内地对现金价值针对投保人自身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 凡一手来源无法取得,相关字段被标记而非估算。那些标记是输出的一部分,而非围绕它的免责声明。
复核状态与版本尚无具名专业人士签署认可本材料。这意味着什么,以及它仍需何种复核。
尚无具名专业审阅者签署认可本材料
独立专业复核正在安排中,尚未进行。下方未列任何审阅者,且在该复核确实发生、审阅者同意被具名之前不会列出任何人。我们坦白陈述而非留待推断,因为此处材料涉及税务与监管问题,读者否则可能误以为获得专业背书。
尽管如此,数据集中的每个维度都可追溯:各自带有一手来源、引用与核实日期,任何无法从一手来源确立的字段都被标记而非填补。所缺的是对解释的合资格第二意见,而非来源本身。
本材料在签署认可前所需的复核
- 一位中国/香港跨境税务专家,就 CRS 向国家税务总局的申报与投保人所在地税负 (红利、预缴保费利息与退保所得的所得类别及计税基础,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发布专门规定)。
- 一位内地强制执行/破产法专家,就现金价值针对投保人自身债权人的可执行性 (最高法院裁定)。
- 一位PPLI 专家,就产品架构、专属内部基金与保单经济学。
- 各司法管辖区的合资格法律顾问,就资产保护陈述,尤其是香港破产法下寿险现金价值的地位与卢森堡第 118 条。
复核完成后,每位审阅者将以其姓名、实际持有的资历、角色、简介链接与复核日期出现在此。未复核者不会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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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更新
- 2026 年 9 月 24 日
- 数据集版本
- 2026.09.24-zh
- 方法论版本
- 1.0.0-zh
- 引擎版本
- 1.0.0
- 复核状态
- 尚未独立复核
- 已打分的司法管辖区
- 5 个 - 3 个研究中
司法管辖区研究
PPLI 司法管辖区研究
我们已发布的单一司法管辖区研究,包括引擎尚未建模的法域。
相关 PPLI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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