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名下的每一项资产,在您身故时都成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所说的遗产。内地的存款、房产、股权要经继承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才能过户;香港和新加坡的资产各自要经当地法院的遗嘱认证。每一地一套程序,每一套程序都要全体继承人配合,都以月计,起了争议以年计。
保单内的投资组合不在您名下,而在保险人名下。您身故时,保险人按合同把身故保险金付给指定受益人。这笔钱是受益人的合同权利,不是遗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逻辑,境外保单在其发单地法律下同样成立。受益人只需要死亡证明、身份文件和理赔申请,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不需要公证。
只有保单内的资产走这条路。留在内地的房产和股权仍走内地继承。受益人栏空着或写得含糊,保险金退回遗产。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五万美元便利化额度不能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共同申报准则下仍会交换回国家税务总局。以上每一条,本页下文都有条文可查。
境内资产按《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先析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余下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银行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践中要求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全体继承人到场或出具声明。境外账户还要再向境外银行证明一遍继承权,文件需要办理海牙认证。
境外账户已经作为保费进入保单,指定配偶和子女为受益人并写明份额(《保险法》第四十条的思路)。保险人核赔后直接给付,不需要遗嘱,不需要继承公证。境内的房产和公司股权仍然走法定继承,保单不改变这一部分。
两套程序:香港的证券要经香港法院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内地的房产要经内地的继承公证或诉讼。两地各自认定继承人,文件互相要求认证。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无遗产税,所以省下的不是税,是时间和文件。
证券组合作为保费进入保单。受益人为配偶或子女时,《已婚者地位条例》(Cap. 182)第13条使保险金构成法定信托,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也不用于清偿其债务。内地房产仍走内地继承,但家庭在等待期间已经有一笔到账的资金。
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管理继承所得,由监护人代管。监护人往往就是配偶,也可能是一位从未参与家庭财务的祖父母。遗产一次到位,没有任何分期或条件。
保单由信托持有,或身故保险金付入信托。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在子女到达约定年龄前分期分配,并支付教育与生活支出。内地的保险金信托是同一个思路:《信托法》第二条的信托关系,加上银保监规〔2023〕1号对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境外保单由境外受托人持有时,现金价值自设立之日起就是信托财产。
子女要回内地办理继承公证,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每一份境外身份文件都要认证和翻译。若子女是所在地税收居民,继承所得在当地的税务处理另算。
保单的受益人指定在任何一地都不需要重新做。子女以受益人身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核赔时把受益人作为新的账户持有人完成反洗钱与共同申报准则登记。保险金在子女居住国的税务后果由当地法律决定,本页不作任何一般化的承诺。
内地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财政部在2017年的表述是:既未开征遗产税,也未发布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香港自2006年、新加坡自2008年起亦已废除遗产税。
完全一样。没有税,就没有可省的税。保单有成本:保险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如果家庭对保单的兴趣建立在“省遗产税”上,它的兴趣建立在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上。值得比较的是程序、时间和控制,不是税。
没有保单时,一切本来就按法定继承或遗嘱走。
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继承规定给付(《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这意味着继承公证、全体继承人到场,以及用遗产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写“法定继承人”的,根据现行主流实践,保险人按法定继承人名单给付,但谁在名单上、各占多少,仍要靠亲属关系证明来认定,与走一遍继承程序相差无几。保单的传承价值几乎全部系于受益人栏那一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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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9日。本页为教育性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保险意见。资料来源与更正方式见编辑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