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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 · PPLI 优势之三

保单改变的不是税,而是交接的路径

中国内地没有遗产税,所以保单在这里省不了税。它改变的是另一件事:身故保险金付给您指定的受益人,不进入遗产,不经继承公证,也不在境外资产所在的每一个司法管辖区分别走一遍继承程序。
一个在内地、香港和新加坡各有资产的家庭
3 套
没有结构时要分别走完的继承程序:内地的继承公证或诉讼、香港的遗嘱认证、新加坡的遗嘱认证
1 笔
保单内资产的交接:保险人向指定受益人的一次给付,不进入任何一地的遗产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Cap. 182)第13条;新加坡 CLPA 第73条。内地无遗产税(财政部,2017年),本页不含任何税负节省。
一分钟看懂

保险金为什么不是遗产,以及这一点值多少

01
不用 PPLI

您名下的每一项资产,在您身故时都成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所说的遗产。内地的存款、房产、股权要经继承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才能过户;香港和新加坡的资产各自要经当地法院的遗嘱认证。每一地一套程序,每一套程序都要全体继承人配合,都以月计,起了争议以年计。

02
使用 PPLI

保单内的投资组合不在您名下,而在保险人名下。您身故时,保险人按合同把身故保险金付给指定受益人。这笔钱是受益人的合同权利,不是遗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逻辑,境外保单在其发单地法律下同样成立。受益人只需要死亡证明、身份文件和理赔申请,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不需要公证。

03
但要注意

只有保单内的资产走这条路。留在内地的房产和股权仍走内地继承。受益人栏空着或写得含糊,保险金退回遗产。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五万美元便利化额度不能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共同申报准则下仍会交换回国家税务总局。以上每一条,本页下文都有条文可查。

交接的六个时刻

同一个家庭,两种安排。左边没有保单,右边把境外可投资资产放进一张指定了受益人的境外保单。六个场景里有两个对保单不利,已经标出,请先看那两个。每个场景的“使用 PPLI”一栏都只说保单内的资产,保单之外的资产在两栏里走的是同一条路;这不是措辞上的谨慎,而是法律上的边界,本页下文会逐条给出条文。金额在六个场景里都没有出现,因为在传承上起作用的不是金额,是受益人栏和投保人栏各写了谁。

上海的创始人没有立遗嘱,境外有一个投资账户

不用 PPLI

境内资产按《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先析出配偶的共同财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余下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银行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实践中要求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全体继承人到场或出具声明。境外账户还要再向境外银行证明一遍继承权,文件需要办理海牙认证。

使用 PPLI

境外账户已经作为保费进入保单,指定配偶和子女为受益人并写明份额(《保险法》第四十条的思路)。保险人核赔后直接给付,不需要遗嘱,不需要继承公证。境内的房产和公司股权仍然走法定继承,保单不改变这一部分。

香港居民,内地有房产,香港有证券组合

不用 PPLI

两套程序:香港的证券要经香港法院授予遗嘱认证书或遗产管理书,内地的房产要经内地的继承公证或诉讼。两地各自认定继承人,文件互相要求认证。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已无遗产税,所以省下的不是税,是时间和文件。

使用 PPLI

证券组合作为保费进入保单。受益人为配偶或子女时,《已婚者地位条例》(Cap. 182)第13条使保险金构成法定信托,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也不用于清偿其债务。内地房产仍走内地继承,但家庭在等待期间已经有一笔到账的资金。

受益人是未成年子女

不用 PPLI

未成年人不能自行管理继承所得,由监护人代管。监护人往往就是配偶,也可能是一位从未参与家庭财务的祖父母。遗产一次到位,没有任何分期或条件。

使用 PPLI

保单由信托持有,或身故保险金付入信托。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在子女到达约定年龄前分期分配,并支付教育与生活支出。内地的保险金信托是同一个思路:《信托法》第二条的信托关系,加上银保监规〔2023〕1号对保险金信托的定义。境外保单由境外受托人持有时,现金价值自设立之日起就是信托财产。

第二代已在加拿大或新加坡定居

不用 PPLI

子女要回内地办理继承公证,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每一份境外身份文件都要认证和翻译。若子女是所在地税收居民,继承所得在当地的税务处理另算。

使用 PPLI

保单的受益人指定在任何一地都不需要重新做。子女以受益人身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核赔时把受益人作为新的账户持有人完成反洗钱与共同申报准则登记。保险金在子女居住国的税务后果由当地法律决定,本页不作任何一般化的承诺。

对保单不利

您期待保单帮家庭省下遗产税

不用 PPLI

内地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财政部在2017年的表述是:既未开征遗产税,也未发布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香港自2006年、新加坡自2008年起亦已废除遗产税。

使用 PPLI

完全一样。没有税,就没有可省的税。保单有成本:保险成本、管理费、托管费。如果家庭对保单的兴趣建立在“省遗产税”上,它的兴趣建立在一个不存在的东西上。值得比较的是程序、时间和控制,不是税。

对保单不利

受益人栏空着、写“家人”,或写“法定继承人”

不用 PPLI

没有保单时,一切本来就按法定继承或遗嘱走。

使用 PPLI

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继承规定给付(《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这意味着继承公证、全体继承人到场,以及用遗产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写“法定继承人”的,根据现行主流实践,保险人按法定继承人名单给付,但谁在名单上、各占多少,仍要靠亲属关系证明来认定,与走一遍继承程序相差无几。保单的传承价值几乎全部系于受益人栏那一行字。

六个场景覆盖了三种读者:第一个场景的上海家庭和后两个场景是内地税收居民的情形,第二个场景是香港居民,第四个场景是子女已在海外、家庭正在跨境安排生活的情形。三种读者在传承上得到的是同一样东西,在税务上得到的都是零,这一点三种读者没有区别。六个场景里,保单做的只有一件事:把保单内的那部分资产从“遗产”变成“受益人的合同权利”。谁能看到这份保单、谁能在您生前拿走它的现金价值,是另外两个问题,分别在隐私与保密资产保护两页展开。

传承路径:您的资产在哪里,谁来处理

选择资产所在地和安排方式,下面列出这一组合下谁来处理、需要哪些文件、时间跨度(仅在法规给出时限时写明数字,否则只作定性说明)以及依据。两个金额可以改,它们只决定“哪一部分等待”,不改变任何法律结论。
传承路径
一个家庭,四种安排,四个地方
资产所在地
内地香港新加坡多个司法管辖区
安排方式
无遗嘱有遗嘱指定受益人的保单保单由信托持有
金额(万美元)
这是一张“谁来处理、拿什么文件”的路线图,不是法律意见,也不预测任何具体案件的时长。对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而言,境外保单的资金来源、共同申报准则申报和个人所得税处理都需要单独的专业意见;本工具不涉及任何税负节省。
先看“谁来处理”这一行。传承上真正的差别不在金额,而在处理人是谁:法定继承和遗嘱由全体继承人和公证处或法院来处理,保单由受益人和保险人两方处理,信托由受托人一方处理。处理人越少,需要的签字、到场和认证文件就越少,这就是保单在传承上能给出的全部,也是它诚实的全部。
再看金额那两行。默认值是 1,000 万美元放入保单、500 万美元留在保单之外,两个数字都是假设,可以改成您自己的。它们说明的只有一件事:无论选择哪一种安排,留在保单之外的那 500 万美元都要走它所在地的继承程序,保单不碰它;选择保单或信托时,放入保单的 1,000 万美元走受益人给付这一条路,不进入任何一地的遗产。把“多个司法管辖区”与“无遗嘱”组合起来,就是页首的 3 套程序;把“多个司法管辖区”与“指定受益人的保单”组合起来,就是页首的 1 笔给付,外加保单之外资产仍需的 3 套程序。工具里没有任何一行是税,因为这三个地方都没有遗产税。
传承安排评估

您现有的安排,谁来接手

一次独立的评估,可以把您现有结构中每一地的继承路径和缺口摊开来看。所有咨询严格保密。
您的信息经加密处理,并严格保密。

保险金与遗产的边界

传承规划的全部问题,可以压缩成一条界线:哪些财产在您身故时成为遗产,哪些不成为。保险金站在界线的哪一边,由一个条文和一行受益人指定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把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您名下的存款、房产、股权、证券账户,在您身故那一刻都落入这个定义。落入遗产意味着三件事:第一,它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分配之前要先认定全体继承人;第二,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一半要先析出,余下部分才是遗产;第三,按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和债务。遗产先还债,再分配。
身故保险金的位置不同。《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是反过来写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只有在三种情形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规定履行给付义务。这三种情形是: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三种情形之外,保险金是受益人的财产,不是遗产,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不需要继承公证,也不需要其他继承人同意。
这条规定直接适用于内地保单。境外保单是发单地法律管辖的合同,保险人按合同条款和当地法律向指定受益人给付。从内地的角度看,受益人收到的是合同项下的款项,与第四十二条表达的是同一个原则,只是法律依据换成了发单地的法律与合同本身。香港和新加坡各自还有一条更强的成文法规则,本页下文单独说明。

受益人指定:谁有权指定,怎样指定才算数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四十条: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境外保单的受益人条款是合同条款,措辞各异,但通常允许同样的事:多名受益人、顺序、份额、书面变更。
实务上出问题的是那一行字本身。受益人栏写“家人”“我的孩子们”这类描述,就是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所说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写“法定继承人”的,根据现行主流实践,保险人按法定继承人给付,但名单和份额要在身故后凭亲属关系证明认定,等于把继承程序的一部分搬进了理赔。写全名、证件号码、份额,并在家庭结构变化时书面更新,是这一页上最便宜也最重要的一项工作。
顺序和份额的用法值得举一个例子。一位深圳的创始人指定配偶为第一顺序受益人,两名子女为第二顺序受益人、各占一半。配偶在世,保险金全部付给配偶;配偶先于创始人去世而指定没有更新,按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只要还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付给第二顺序的子女,不退回遗产。反过来,只写配偶一人、不写第二顺序,配偶先去世后保险金就成为遗产,走继承程序。同样的道理适用于境外保单,只是条款用语不同。份额写明后,两名子女各自以受益人身份独立索赔,一方不配合不影响另一方。这些安排不需要律师的解释才能理解,但需要有人在填表时把它们写进去。

身故保险金在个人所得税与婚姻财产上的位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免税项通常被理解为保险的赔付,也就是保障部分,身故保险金是其中最有依据的一项。保单内投资增值部分是否也在“保险赔款”之内,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答案,本页不把免税范围扩大到投资收益。内地税收居民作为境外保单的受益人收到身故保险金,目前没有发现需要事先申报或审批的规定,但个人的税务处理仍应取得专业意见。
婚姻财产方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以下简称八民纪要)第五条的表述是: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身故保险金到达受益人手中后,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受益人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这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思路一致。八民纪要是会议纪要而非司法解释,对法院是指导而非约束,但实践与之基本一致。同一份纪要第四条也说明了另一面:婚姻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按共同财产处理。这一点属于资产保护页的范围,这里只提示:传承上的“个人财产”结论,只在身故给付这一端成立。

债务与遗产:受益人拿到的钱为什么不用还债

创业家庭最常问的传承问题不是分配,是债务。公司的连带担保、个人的借款、未了结的诉讼,在创始人身故后由谁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则是: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也就是说,遗产先用于清偿,剩余才分配;遗产不够时,继承人不必用自己的财产垫付。
身故保险金不在这条规则之内,因为它不是遗产。有明确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的权利,不是被保险人遗留的财产,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不能主张以它清偿。这一结论的边界要说明白:它只在受益人明确、且保险金没有退回遗产时成立;它只覆盖身故给付,投保人生前的现金价值仍是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它不改变保费的来源问题,用夫妻共同财产暗中缴付的保费,在离婚时可以被追回(八民纪要第四条及相关判例),以损害债权人为目的缴付的保费,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定信托条款下也有债权人权利的保留。保险金不用还债,说的是身故之后那一笔钱的法律性质,不是一种“避债”的方法。受益人条款与有序传承一文对合同给付与遗嘱认证的关系有单独的展开。

法定继承与遗嘱:没有保单时发生什么

大多数家庭对继承程序的印象来自听说,不来自经历。这一节写的是文件、签字和时间,因为保单的价值只能对照这些来衡量。
没有遗嘱,遗产按《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有遗嘱,按遗嘱分配,但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向执行机构证明,而执行机构通常要求排除其他继承人的异议。两种情形下,实践中办理过户的路径都是同一条: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取得判决,再凭公证书或判决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证券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过户。

继承公证:2016年后不再是法定强制,但仍是实际门槛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号)。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接受公证书,也可以接受全套继承材料: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全体继承人的声明等。但银行、登记机构在实务中仍普遍倾向于要求公证书或法院判决,因为它们自己不愿承担认定继承人的责任。这一点的依据是国务院网站对该决定的报道,决定全文本页未逐字核对,措辞以原文为准。
公证需要什么,值得逐项写出来。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通常来自单位人事档案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需要证明其父母是否在世;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场签署放弃声明,或出具经公证的放弃声明;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账户、股权登记信息。继承人在境外的,身份文件和授权委托书要经所在地公证并办理认证。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认证程序从领事认证简化为附加证明书,但翻译和公证仍然需要。
法律没有为这套程序规定时限。实践中,继承人齐全、没有争议、财产都在一个城市的家庭,以月计;继承人分散在几个国家、有人不愿签字、财产分散在几地的家庭,以年计。这期间,账户不能动,股权不能变更,公司的决策权处于悬置状态。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差别:记录。内地没有遗嘱认证法院,也没有公开的遗产登记;继承通过公证(不公开)或诉讼完成,在中华遗嘱库登记的遗嘱也不公开。但一旦进入诉讼,判决书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隐去姓名的形式公布,公布范围自2021年起有所收窄;已公布的继承与离婚判决中,资产清单、保单号码和现金价值都可能出现。这是家庭内部争议最主要的信息泄露点。有明确受益人的保单不需要进入任何一场继承诉讼,这一点在隐私与保密页有更完整的说明。

保单这一端的时间:唯一有数字的地方

对内地保单,《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给出了法定时限:保险人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这是本页上唯一一处可以引用具体天数的传承时间。境外保单没有内地法律意义上的时限,理赔时间由保险人的核赔流程和合同决定,本页不引用任何数字;实务观察是,境外保单的给付通常在境内遗产程序完成之前数月就已到账。
受益人向境外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的文件是:死亡证明(通常需要附加证明书和翻译)、受益人身份文件、理赔申请,以及保险人对受益人作为新账户持有人的反洗钱与共同申报准则登记。没有其他继承人的签字,没有公证书。这就是“交接路径”四个字的全部内容。

同一笔资产的两条路,逐项对照

参与的人。继承程序: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公证处或人民法院,每一家持有资产的机构。保单:受益人与保险人。信托持有的保单:受托人与保险人。
需要的签字。继承程序:每一位继承人的签字或到场,放弃继承的也要签;境外继承人的签字要经当地公证和附加证明书。保单:受益人一人的理赔申请。信托:受托人的申请。
争议的影响。继承程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配合,公证就办不成,转入诉讼;诉讼期间全部资产冻结。保单:其他家庭成员对受益人指定不满,不影响保险人向指定受益人给付;能推翻指定的只有法定事由,例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依法丧失受益权。信托:分配争议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处理。
债务的影响。继承程序:遗产先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保单:有明确受益人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于清偿。信托: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有《信托法》第十七条的四项例外。
时间。继承程序:无法定时限,以月或年计。内地保单:三十日核定、十日给付的法定上限。境外保单:无内地法律意义上的时限,本页不引用数字。
不变的部分。三条路径都不改变以下事实:保单外的内地资产照常继承;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投保人生前可被执行;保单价值每年在共同申报准则下申报;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对照表的价值在于把保单的贡献限定在它真正起作用的那几行,而不是让它显得无所不能。

保险金信托与家族信托

内地家庭熟悉的是保险金信托。境外保单由信托持有,结构上是同一个思路,法律上是另一套规则。这一节把两者放在一起,逐条对比。
《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给出定义: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第八条要求设立信托采取书面形式,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均可。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第十七条规定除四种法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四种情形是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生债务、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管层面的定义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通知没有为保险金信托设定最低金额;市场上常见的100万元保额起点是信托公司的商业门槛,不是监管规定。

内地保险金信托的结构与它的边界

典型的保险金信托,受托人是内地持牌信托公司,保单是内地或香港的标准化产品,信托财产是保单的受益权,在部分变体中还包括投保人地位和后续保费。它的重心是分配控制:受益人何时、以何种条件、分几次拿到钱。它的边界有两条。第一,在保单仍由个人作为投保人持有的阶段,现金价值仍是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执复72号中认定保单现金价值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执行;只有在信托成为投保人或保险金给付入信托后,相关财产才进入《信托法》第十七条的保护范围。第二,保险金信托内的投资由保险人的一般账户或分红账户决定,不是开放式架构。

境外保单由信托持有:从第一天起就是信托财产

境外结构里,受托人是香港、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泽西、根西或列支敦士登等地的持牌受托人,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就是信托的资产。这意味着现金价值从第一天起就是信托财产而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是投保人,受益人指定由受托人按信托文件安排,投资架构按 PPLI 的开放式架构运作,可以指定投资经理和专属基金。它可以与内地保险金信托并用:境外保单照顾境外受益人,内地保险金信托照顾境内受益人。
诚实的边界同样有三条。境外信托不改变委托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信托及其控制人在共同申报准则下会被申报;保费的资金来源仍受外汇管理的约束,五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明确不得用于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信托解决的是“谁来处理”,不解决“钱从哪里合法地来”。

两种结构怎样分工

一个在深圳经营企业、子女一个在国内一个在海外的家庭,常见的分工是这样的。境内部分:企业股权和房产通过遗嘱与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安排,受托人是内地信托公司,受益人是国内的子女,分配条件写在信托合同里;这一部分受《信托法》管辖,以人民币计,达到1000万元起点的可以设立家族信托,未达到的可以用保险金信托。境外部分:已经合法在境外的可投资资产作为保费进入一张境外保单,由境外受托人持有,受益人是海外的子女或信托本身;这一部分受发单地和信托所在地法律管辖,以美元计,投资架构开放,身故保险金按合同一次给付。两部分各自处理各自的资产,互不依赖,也互不干扰。
分工的原则是让每一部分资产走它自己所在法域里最短的路径,而不是把所有资产塞进同一个结构。境内资产放进境外信托,会遇到外汇管理和登记的现实障碍;境外资产用内地保险金信托承接,会失去开放式架构和发单地的法律保护。两个结构并用时,需要一致的只有一件事:家庭对“谁在什么时候拿到什么”的意愿,在两份信托文件里写成同一个答案。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生前的控制权

传承的价值有一半在身故之后,另一半在身故之前:谁能改受益人,谁能退保,谁能拿到现金价值。三个角色在法律上是分开的,家庭在填表时常常把它们混在一起。
一张人寿保单上有三个角色。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缴付保费的人;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受益人是身故时领取保险金的人。在内地保单上,三个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分开。境外 PPLI 结构里,投保人常常是信托或家庭中的一位成员,被保险人是财富创造者本人或夫妻二人,受益人是下一代或信托。角色的分配决定了生前的控制权归谁。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解除权和现金价值都属于投保人,不属于被保险人,也不属于受益人。《保险法解释(三)》(法释〔2015〕21号)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把这一点说得更清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要求领取退保的现金价值,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退保也不因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没有同意而无效,除非他们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人。
这对传承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只要投保人是您本人,您在生前保有全部控制:可以变更受益人(第四十一条,投保人变更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是您自己时这一步不成问题),可以部分或全部退保,可以在家庭结构变化时重排份额。第二,同一份控制权是债权人能够触及的地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处置投保人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不配合时法院可以代为行使解除权((2020)最高法执复71号);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保费的保单,现金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八民纪要第四条)。把投保人换成信托,控制权和风险同时移出您的名下,这是保单由信托持有的核心含义,也是它的代价: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行事,不再按您当下的意愿行事。

填表时的四个决定

第一,投保人是谁。您本人,还是信托。前者保有控制权,后者把控制权和可执行性一起交出去。第二,被保险人是谁。给付以被保险人的身故为条件,被保险人是谁,就决定了交接在哪一代人身上发生;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都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受益人写谁、写多少。全名、证件号码、份额、顺序;配偶和子女之外不加任何人时,香港与新加坡的法定信托条款才能适用。第四,受益人是自然人还是信托。未成年子女、有特殊需要的家庭成员、需要分期分配的第二代,指向信托;成年、独立、不需要条件的受益人,可以直接指定。四个决定都写在合同上,都可以在生前修改,但每一次修改都是书面的,都要通知保险人。家庭每隔几年把这四行重新读一遍,比任何一次结构调整都便宜:再婚、新增子女、子女移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去世,每一件都应当在合同上留下一次书面变更,而不是留给身故后的理赔部门去猜。

香港与新加坡的规则

两地都没有遗产税,所以保单在两地同样省不了税。两地各有一条成文法,把配偶和子女作为受益人的保单直接变成法定信托,这是它们在传承上真正有分量的规定。

香港:2006年起无遗产税,Cap. 182 第13条的法定信托

根据《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香港对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者的遗产不再征收遗产税,税务局也不再要求遗产税清妥证明书或宣誓书(税务局遗产税页面)。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也不对个人的境外来源投资收益征税。因此,香港居民使用 PPLI 的理由不是本地税务递延,而是跨司法管辖区的传承、可携带性、资产整合,以及在其他有税地区投资或迁居时的税务处理。
《已婚者地位条例》(Cap. 182)第13条的文本是:本条适用于明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订立,或按其明示条款旨在授予上述人士利益的人寿保险单或储蓄保险单;该保单须为其中所指明的对象设立信托;在信托的任何部分尚未履行期间,保单应付的款项不构成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亦不受其债务约束。区域法院在 Yip Wai Fan (Minor) v Yip Tsz Bun [2016] 2 HKC 458 一案中适用了这一条: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保单,其保险金以法定信托持有,不属于死者遗产,也不用于清偿其债务(案件评述)。
第13条的限制要说清楚。它只在指明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和/或子女时适用,加上任何其他人,这一条就不再适用,保险金回到普通的合同请求权。它保护的是身故后应付的款项,不以同样方式保护被保险人生前的现金价值免于其自身债权人。关于保费以欺诈债权人的意图缴付时债权人权利的保留条款,本页未能核对现行条文的措辞,引用前应核实。另有一点与传承无关但家庭常问:香港目前没有生效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2023年12月28日公布了咨询总结,立法草案截至本页更新时尚未刊宪。
香港的人寿保险由保险业监管局监管,它是《保险业条例》(Cap. 41)下的独立法定机构,2017年6月26日起接替保险业监理处,2019年9月23日起直接规管保险中介人,2024年7月1日起实施风险为本资本制度。对传承而言,这些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险人有多大把握在几十年后履行给付:今天保护香港保单持有人的是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人自身的资本,以及投资相连保单在合同上的资产分隔,而不是一个赔偿基金。选择保险人时,把这一点与发单地的法定信托条款放在一起看,而不是只看后者。

新加坡:2008年起无遗产税,CLPA 第73条与保险法提名制度

新加坡税务局的表述是:对2008年2月15日及之后去世者,遗产税已取消(IRAS)。新加坡也没有资本利得税。《财产转易与财产法》(Conveyancing and Law of Property Act 1886)第73条的核心文本是:任何人以自己的生命投保并明示为其妻子或子女的利益而订立的保单,须为其中所指明的对象设立信托,该保单应付的款项不构成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亦不受其债务约束;该条同样覆盖妻子为丈夫或子女订立的保单,并保留了保费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缴付时债权人的权利(Law Gazette 对条文的转载)。与香港一样,受益人限于配偶和/或子女,指定其他任何人即脱离第73条。
2009年9月1日起,新加坡《保险法》建立了提名制度,《保险(受益人提名)规例》2009年规定了表格(规例文本)。信托提名为配偶和/或子女设立保单款项的信托,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款项不构成遗产,不经遗嘱认证。可撤销提名的被提名人直接收取款项,无需遗嘱认证,但提名可以被之后的提名或符合条件的遗嘱撤销,而且保单在债权人和婚姻财产方面仍是投保人的资产。2020年修订版《保险法》对条文重新编号,信托提名与可撤销提名现为第132条与第133条,此前为第49L条与第49M条,编号尚待专业确认。

两地保单在内地受益人手中

受益人是内地税收居民时,香港或新加坡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到达内地受益人手中,涉及三件事,每一件都有明确的答案。第一,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适用于身故给付,目前也没有发现受益人需要事先申报或审批的规定;保单内投资增值部分的处理仍是未决问题,但那是投保人生前退保时的问题,不是受益人的问题。第二,申报。香港自2018年9月6日起与内地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安排,同年9月底完成首次交换;新加坡与中国的交换关系自2018年起激活。受益人在理赔时被保险人登记为账户持有人,当年的给付金额会被申报。申报不等于征税,但等于税务机关知道这笔钱。第三,文件。内地出具的死亡证明要经附加证明书和翻译,受益人的内地身份文件同样如此;2023年11月7日以后这一步比过去简单,但没有消失。
反过来,被保险人是内地居民、受益人在香港或新加坡时,情形对称:保险金不进入内地遗产,不需要内地的继承公证,受益人在当地按当地规则处理。两地都没有遗产税,受益人在当地不因为收到保险金而产生遗产税。这是为什么在内地、香港和新加坡三地之间,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是少数在三地都不需要继承程序的资产形式之一,这也是页首那两个数字的全部依据。

跨境家庭:迁居之前设立,还是之后

正在移居或安排跨境生活的家庭,是 PPLI 最有依据的使用场景。原因不是税,而是资金、程序和时间在这个节点上恰好对齐。
迁居之前设立保单,有三件事成立。第一,保单是一份由发单地法律管辖的合同,家庭迁到哪里,合同都是同一份,受益人指定不需要在每一地重新做。第二,保单内的资产不在任何一地的遗产程序中,家庭在内地、香港、新加坡和目的地各自的继承程序之外,多了一条只需要受益人和保险人两方参与的路径。第三,如果目的地有遗产税或继承税,或者承认保单的税务地位,那么在成为当地税收居民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保单,其处理往往与迁居后才买的不同。第三点完全取决于目的地,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各自不同,本页不作任何一般化的承诺,只说明这是需要在迁居之前而不是之后问的问题。

资金:为什么迁居是自然的触发点

内地税收居民面对的最大实际约束不是税法,是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申请书》写明,个人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申请书原文);银联卡在境外保险商户的单笔限额为5,000美元,且只能用于旅行、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合规的境外保单,保费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早年的境外收入、境外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的投资,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经批准的渠道。境外保险人会要求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证明,这是实际的过滤器。一个家庭开始迁居,通常也是它的资产开始合法地在境外的时候,这就是迁居与保单在时间上重合的原因。

共同申报准则与反避税:迁居不改变的事

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共同申报准则下的应申报账户,申报金额包括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中国自2018年9月起进行首次自动交换,境外保险人把投保人的身份和保单价值报给当地税务机关,再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受益人在理赔时成为新的账户持有人,同样被申报。家庭迁居后成为另一地的税收居民,申报对象随之改变,但申报本身不会消失。《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赋予税务机关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安排作出调整的权力,一张仅为税务目的而设立、没有真实保险与传承功能的保单,可以被穿透。本页把保单作为真实的传承结构来写,也请读者只把它作为真实的传承结构来用。
迁居家庭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细节:第二代的居住国决定身故保险金在他们手中的税务后果。受益人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或美国,保险金的当地处理各不相同,而且受益人如果是美国税务居民,保单还会被拉进美国的税务体系。这些都在设计受益人指定时就应当考虑,而不是在理赔时。跨境家族的遗产规划一文对多法域继承冲突有更细的展开。

设立的顺序:先信托,再保单,最后才是保费

保单由信托持有的结构,顺序决定结果。先设立信托,受托人开立信托自己的账户;再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单,保单自签发之日起就是信托资产;最后,保费从信托账户付给保险人,而不是从委托人个人账户直接付出。顺序颠倒,先以个人名义投保、日后再转让给信托,在转让之前的整个期间,现金价值都是个人财产,可被执行、可在离婚中分割,而且转让本身在部分法域有回溯期。这不是内地法律的规定,而是境外信托法域普遍的处理,本页不对任何一地的回溯期引用数字。
在保费进入之前,境外保险人和受托人会做三件事:核保、反洗钱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核保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和健康,只会朝一个方向变化,六十岁能通过的核保,七十五岁未必能通过。反洗钱审查针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审查要求证明保费所对应的资产是如何合法离开内地的:早年的境外收入、境外经营所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渠道、或者迁居后取得的财富,都需要文件。三项审查中最常拖延的是第三项,因为家庭往往只记得钱在哪里,不记得钱是怎么到那里的。早年的境外账户开户文件、境外公司的分红决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的认购与赎回记录,都是这一步要找出来的文件;找不到的,保险人不会接受。从第一次会面到保单签发,以月计,家庭在确诊之后才开始的,通常已经失去了这个选择。

三种读者,三张不同的清单

内地税收居民、没有迁居计划:保单的传承价值成立,税务价值不成立。要问的问题依次是:保费来自哪一笔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受益人是谁、份额多少;保单内增值对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则,是否接受这一不确定性;共同申报准则下保单价值每年回到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接受。四个问题里任何一个的答案是否定的,保单就不适合。境内资产的传承由遗嘱、婚姻财产约定和内地的保险金信托或家族信托处理,与境外保单分开设计。
香港居民:本地税务上保单不带来任何递延,因为香港本来就不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和遗产征税。要问的问题是:内地或其他地区的资产如何交接;受益人是否限于配偶和子女,以便 Cap. 182 第13条适用;保单是否将在离婚程序中作为 Form E 资产披露;家庭是否计划迁往有税地区。香港居民使用 PPLI 的理由是跨司法管辖区的整合与交接,以及对将来迁居地税制的准备,不是香港本地的税。
正在迁居的家庭:这是保单与家庭时间表重合的情形。要问的问题是:目的地是否有遗产税或继承税,以及它如何对待迁居之前已经存在的保单;受益人中是否有目的地的税收居民;资产是否已经合法在境外,来源证明是否齐备;迁居后共同申报准则的申报对象变成哪一国。每一个问题的答案都取决于目的地,本页只列问题,不给一般化的答案。PPLI 详解对结构本身有完整说明,不可撤销信托与 PPLI一文对信托持有保单的结构有更细的展开。

PPLI 做不到的事

这一节先于常见问题,因为一个家庭对保单的期待若落在下面三项之一上,后面的内容对它就没有意义。

它省不了内地的遗产税,因为没有这项税

中国内地既未开征遗产税,也未发布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这一点财政部在2017年作出过明确表述(整理报道)。也没有一般性的赠与税。继承人会承担其他成本:公证费用,房产过户的契税,以及日后转让所继承资产时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的20%个人所得税,但这些都不是保单能免除的。遗产税在内地已被讨论多年,将来是否开征无人能预测;已存在的结构在新规出台时通常适用过渡安排,这是一种未来的可选择性,不是当下的节省。香港与新加坡同样没有遗产税。本页任何地方都没有、也不应当有一个“节省遗产税”的数字。

它不让内地资产绕过内地继承

保单只改变保单内那部分资产的路径。留在内地的房产、公司股权、存款,仍然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意义上的遗产,仍然要走继承公证或诉讼,仍然要全体继承人配合。保单在传承上做的事,准确的说法是“保单内的资产不进入遗产,不需要继承权公证”,而不是“避开了内地继承”。两种说法的差别不是修辞:前者可以对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逐字核对,后者会让家庭以为遗嘱和公证可以省掉,然后在第一次办理房产过户时发现省不掉。本页从头到尾使用前一种说法。
把保单以外的资产也交给一个结构处理,内地的工具是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遗嘱和婚姻财产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它们各自有各自的边界,与境外保单并用而不是替代。一个家庭的传承方案,保单只是其中一块,遗嘱、婚姻财产约定、公司章程和内地的家族信托或保险金信托是其余几块。
对创业家庭,这一条的分量最重。公司股权不能放进保单,也不应当放进保单:它是经营性资产,它的交接要解决的是控制权和经营的连续性,而不是一笔现金的给付。创始人身故后股权悬而未决的那段时间,公司的决策停摆,这是继承程序对企业最直接的伤害。保单能做的,是在这段时间里给家庭一笔不需要等待的流动资金,让家庭有余地处理股权的继承,而不是让股权的继承本身变快。把这两件事分开来想,方案才不会把保单当成它不是的东西。

它不让保单在您生前变得不可触及,也不让它对税务机关隐形

内地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投保人不配合时法院可以代为行使解除权((2020)最高法执复72号、(2020)最高法执复71号、(2021)最高法执监35号)。境外保单的保护取决于发单地法律、设立时间和资金的清洁程度,而且中国法律仍然管得到作为投保人的您本人;这些在资产保护页展开。保单的现金价值在共同申报准则下每年被申报,受益人在理赔时被登记,保单不是藏钱的地方;这一点在隐私与保密页展开。保费不能来自五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投资灵活性是真实的,但只对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成立,见投资灵活性。至于保单内增值对内地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则,既没有授予递延,也没有规定按年征税,本页把它作为一个未决问题写在税务效率页上,不作为优势写在这里。

常见问题

PPLI 能帮我的家庭省下遗产税吗?

不能,因为中国内地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财政部在2017年表述为既未开征遗产税,也未发布相关条例或条例草案。香港对2006年2月11日及之后去世者、新加坡对2008年2月15日及之后去世者均已取消遗产税。没有税,就没有可省的税。保单在传承上改变的是程序、时间和控制:保单内资产的身故保险金付给指定受益人,不进入遗产,不经继承公证。若家庭或继承人将来成为有遗产税国家的税收居民,保单在那里的处理由当地法律决定,需要按目的地单独取得意见。

身故保险金算不算遗产?

有明确、可确定的受益人时,不算。《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只在三种情形下把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这三种情形之外,保险金是受益人自己的财产,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只针对遗产),不需要继承公证。境外保单是发单地法律管辖的合同,保险人向指定受益人给付,原理相同。八民纪要第五条还说明,配偶作为受益人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宜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受益人栏写“法定继承人”,或者空着,会怎样?

空着,或者写“家人”这类无法确定具体人选的描述,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保险金成为遗产,由保险人按继承规定给付,也就是继承公证、全体继承人到场、遗产先清偿债务这一整套程序。写“法定继承人”的,根据现行主流实践,保险人按法定继承人给付,但名单和份额要在身故后凭亲属关系证明认定,等于把继承程序的一部分搬进了理赔。正确的做法是写全名、证件号码和份额,家庭结构变化时按《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

保单能不能让我的内地房产和公司股权不走继承公证?

不能。保单只改变放入保单的那部分资产的路径。内地的房产、股权和存款仍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意义上的遗产,仍要经继承公证或人民法院判决才能过户。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废止了房产登记必须公证的联合通知,登记机构可以接受全套继承材料,但实践中银行和登记机构仍普遍要求公证书或判决。准确的说法是:保单内的资产不进入遗产,不需要继承权公证;内地资产照常继承。两者并用才是完整的方案。

内地的保险金信托,和境外保单由信托持有,区别在哪里?

内地保险金信托的受托人是持牌信托公司,保单通常是内地或香港的标准化产品,信托财产是保单的受益权,在部分变体中包括投保人地位和后续保费;依据是《信托法》和银保监规〔2023〕1号,通知没有为保险金信托设最低金额,1000万元的起点是家族信托的要求。它的重心是分配控制。在保单仍由个人持有的阶段,现金价值仍可被人民法院执行。境外保单由境外持牌受托人持有时,保单自签发起就是信托资产,现金价值从第一天起是信托财产,投资按开放式架构运作,受信托所在地法律管辖。两者可以并用,但境外信托不改变委托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共同申报准则申报和外汇管理约束。

香港 Cap. 182 第13条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3条规定,明示为被保险人的妻子、丈夫或子女的利益而订立的保单,为其中指明的对象设立信托;在信托尚未履行期间,保单应付的款项不构成被保险人遗产的一部分,也不受其债务约束。区域法院在 Yip Wai Fan (Minor) v Yip Tsz Bun [2016] 2 HKC 458 中据此认定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它不保护的:受益人中加入配偶和子女以外的任何人,该条即不适用;被保险人生前的现金价值不受同样的保护;保费以欺诈债权人的意图缴付时,债权人的权利有保留条款,其现行措辞本页未核对。新加坡 CLPA 第73条的结构与之相似,限制也相似。

子女在海外,理赔时需要什么?

受益人向境外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本人身份文件和理赔申请,并完成保险人对新账户持有人的反洗钱与共同申报准则登记。死亡证明通常需要翻译和认证;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海牙认证公约,领事认证简化为附加证明书。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签字,不需要继承公证,不需要回内地。这与内地资产的继承形成对照:子女要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回内地办理公证,每一份境外文件都要认证。保险金在子女居住国的税务处理由当地法律决定,本页不作一般化的承诺。

保费可以用每人每年五万美元的购汇额度来付吗?

不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写明,个人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商户单笔限额5,000美元,且仅限旅行、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合规的境外保单,保费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或者经批准的渠道,境外保险人会要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证明。这也是为什么正在迁居的家庭是 PPLI 最自然的使用者:资产合法在境外的时点,就是保单可以设立的时点。

法规与权威来源

本页关于遗产、受益人和信托的每一项结论都对应一部法律或一份官方文件。以下是实际依赖的一手来源,各附一行说明,均以最后更新日期为准,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实的意见。

最后更新:2026年9月9日。本页为教育性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或保险意见。资料来源与更正方式见编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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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dar Edmond Grady
PPLI.com 创始人兼编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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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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