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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灵活性 · PPLI 优势之一

改变主意,不必先卖出

保单之外,每一次更换策略都是一次卖出:仓位变现,收益实现,对需要纳税的人来说税款先走,剩下的钱再往前走。保单之内,您更换策略、更换基金、更换投资经理,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被卖出,因为资产本来就登记在保险公司的独立账户名下。这一页说明这句话对香港居民与内地税收居民各自成立到什么程度,说明保费从哪里来,也说明它在哪里不成立:更换保险公司,仍然要退保。
两种改变主意,两种代价
0 次
香港居民在保单内更换投资经理或基金所产生的应税事件
1 次退保
更换保险公司所要经过的程序:退保并重新投保。内地与香港法律均无免税转换
依据:香港按地域来源征税,对个人投资收益不征税,无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与香港《税务条例》均无保险公司转换免税条款。内地税收居民在保单内转换的税务处理尚无明确规定,下文计算器默认税率为 0 并说明原因。
一分钟看懂

为什么在保单内挪动资金不是一次卖出

01
不用 PPLI

从私募信贷转向股票,退休的投资经理换成新的,加息周期结束后再平衡:每一次都有仓位在您名下被卖出。香港居民在本地没有税款,但每一次赎回与认购都是一份新的开户与尽职调查。内地税收居民每一笔在境外实现的收益,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属于 20% 税率的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须自行申报。

02
使用 PPLI

资产登记在保险公司的独立账户名下。您选择策略与投资经理,并可以更换;保险公司持有投资授权并负责执行。您名下没有卖出,整笔金额继续运作。对香港居民,这一点是确定的,因为香港本来就不对个人投资收益征税。对内地税收居民,内地法律没有就保单内转换作出任何规定,本页不把它算作优势。

03
但要注意

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更换保险公司没有免税转换,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私募股权、私募信贷放进保单之后,退保价值跟着上一期净值走,可能延迟给付,也可能实物给付。

一个家族在三十年里会作的六个决定

同一类家族,先后放在保单之外与保单之内看一遍。六个决定里有三个对保单不利,单独标出,因为家族应当先听到这三个。前三个决定的主角是香港居民与正在移居的家庭,后三个里有两个是内地税收居民,因为对保单不利的地方,多数落在内地这一侧。

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的家族:用了十年的投资经理退休了

不用 PPLI

基金赎回,资金转给新的经理。香港不征资本利得税,本地没有税款;但账户在家族名下,每一次赎回与认购都是一次新的开户、一套新的专业投资者认定,组合中若有美国或其他征税法域的仓位,那里的税照常发生。

使用 PPLI

新的投资经理接手同一份授权,在同一个独立账户内运作。保险公司作为资产持有人换一份委托书,托管人不变,账户不变。没有卖出,没有新开户,也没有应税事件。

常住香港的上海第二代:想把公募基金换成私募信贷

不用 PPLI

卖出公募基金,以个人名义认购私募信贷基金:每一只基金一套认购文件、一套专业投资者认定、一套反洗钱资料。香港本地无税,但每一次认购都从头来过。

使用 PPLI

家族选定策略与经理,保险公司以独立账户名义认购,一套开户资料覆盖之后所有的转换。私募信贷的赎回期与净值滞后不会因为放进保单而消失,这一点在下文的估值一节说明。

计划移居新加坡的家庭:想把已经在香港的投资组合整体转入保单

不用 PPLI

组合留在个人名下,分散在几家私人银行。移居之后,按目的地的规则逐笔申报每一次实现的收益,每一个账户各自申报。

使用 PPLI

在承保人接受实物缴费的情况下,组合整体转入,不必先变现。香港居民没有资本利得税,转入不是应税处置;港股印花税双边各 0.1% 仍然要交。若家庭在转入时仍是内地税收居民,转入在形式上是一次财产转让,是否按 20% 课税尚无规定,须先取得内地税务意见。

对保单不利

深圳的创业家庭:想用境内资金缴付保费

不用 PPLI

资金在境内。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可以购汇,用于经常项目。

使用 PPLI

这笔额度不能用来缴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明文写着: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商户单笔上限 5,000 美元,且仅限旅游、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离岸 PPLI 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保单改变不了这一点。

对保单不利

对保险公司失去信心,想换一家

不用 PPLI

换一家银行从来不用交税,但它也从来没有免除前面几项转换的税。

使用 PPLI

内地与香港法律都没有美国第 1035 条那样的保险公司之间免税转换。更换保险公司意味着退保和重新投保:新的核保、新的不可抗辩期、新的设立费用、可能的退保费用。对内地税收居民,退保时收益部分很可能按 20% 作为实现所得处理,定性尚未明确;对香港居民,代价是费用与时间,不是税。

对保单不利

内地税收居民:期待保单内转换像美国那样免税

不用 PPLI

每一次在个人名下实现的境外收益,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以 20% 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自 2018 年 9 月起通过 CRS 收到境外账户信息。

使用 PPLI

保单内的转换不是您名下的处置,因为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但《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款给予保单内递延,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穿透,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允许税务机关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出调整。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本页不把这一点算作内地的优势。

这不是漏洞,也不是内地的税收优惠。它是一个财产法上的事实:保单内的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家族持有的是保单。这个事实在香港带来的是省去程序而不是省税,因为香港本来就不征资本利得税;在内地带来的是一个税法尚未回答的问题。同一个事实在税上的完整后果,见 税务效率 一页;它对谁能看到持仓的影响,见 隐私与保密 一页。

您自己的数字算一次改变主意的代价

把上面第一个决定拿出来:一笔仓位要从旧经理换到新经理。填入您自己的金额、收益占比、税率与年限。税率默认为 0,因为这是香港居民的真实情况;内地税收居民可以自行改为 20% 试算,但请先读输入框下方的说明。公式印在结果下方。
改变主意的代价
您自己的数字
这一次转换在保单外付出的税款
在作出决定的当年支付,用的是本来可以继续运作的资金。
这笔税款到期末本可以变成多少
一次转换,在个人名下
您设定的转换次数,等距分布,在个人名下
同样的转换,在保单内
保单本身有费用,这个工具刻意没有计入。费用的结构与量级见 PPLI 费用结构;税的完整比较见 税务效率 一页的工具。
先读第三行。当税率是 0 的时候,保单内外的差别是 0,这就是香港居民的情形:投资灵活性在香港带来的不是税上的节省,而是一套账户、一套授权、一次开户,之后的每一次转换都不必重新来过。只有当您把税率改成一个不为 0 的数字,前两行才会出现金额,而那个数字必须是您真正要交的税率:内地税收居民在个人名下实现境外收益时是 20%;将要移居的家庭,是目的地的税率。把税率填成 20% 之后,第三行仍然显示 0,旁边的括号提醒您,这个 0 对内地税收居民只是一个尚无规定的问题,不是法律给出的答案。
然后把它放到三十年的持有期里看。每一位退休的经理。每一只清盘或者漂移的基金。每一次再平衡,每一次策略之间的再配置,每一次家族办公室提出一个合理的建议而家族说好。对一个在征税法域投资的家族,每一次都是一次申报的起点,都从本来可以继续复利的本金里切走一块,而这笔钱从不出现在任何一张费用表上,也没有人为它寄来账单。对一个香港家族,每一次是一套新的文件与一次新的等待,三十年里加起来的是几十次开户。对一个内地家族,每一次在个人名下的实现都是确定应税的,而保单内的同一次转换是不确定的。三种读者,三种代价,计算器只算得出第一种,后两种要在正文里读。

全部道理,来自一个事实

这一页的每一句话都从一个事实推出来:在一份合规的离岸保单里,投资资产属于保险公司的独立账户,不属于家族。家族拥有的是保单,以及保单赋予的现金价值与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所以当配置从信贷转向股票,家族没有卖出任何东西。没有实现,因为家族本来就没有持有。在百慕大,这一点写在《独立账户公司法》(Segregated Accounts Companies Act 2000)第 17 条:与某一独立账户相联系的负债只是该账户的负债,债权人只能对该账户所联系的资产追索。在卢森堡,资产由保险监管委员会(CAA)核准的托管人依三方协议持有,投保人对这些资产享有法定的优先权,业内称为安全三角。两种写法,同一个后果:资产在保险公司一侧,家族在保单一侧。
这个事实在香港与内地的税法上落到不同的地方。香港按地域来源征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不征税,无论收益是在个人名下还是在保单内实现,所以香港居民在保单内转换的税上代价是 0,在保单外转换的税上代价同样是 0;香港居民从这个事实得到的是程序上的简化与跨法域的连续性,不是税。内地《个人所得税法》按实现原则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征税,但从未就一份境外保单内部的增值是否、何时对投保人课税作出规定:没有给予递延的条款,也没有规定穿透的条款。这是一个真实的空白,不是一项授予的优惠,本页每次提到内地居民时都会重复这一点。同一个事实的另一个后果,是谁能看到保单内的持仓,我们放在 隐私与保密 一页。
从这个事实还能推出两件值得早知道的事。第一,因为资产是保险公司的,它们可以是机构级而不是零售级:对冲基金、私募信贷、私募股权、专属基金,都是家族本来也够得着、但以个人名义持有时要为每一只基金单独走一遍认购与尽调的品种。第二,因为保单内没有逐年在家族名下实现的事件,一个在多个征税法域投资的家族可以把最需要频繁调整的那部分组合放在一处,让调整本身不再是一次次申报的起点。第二点在税上的完整推演,是 税务效率 一页的主题。
值得说清楚的是,百慕大与卢森堡实现这个事实的方式不同,而差别在承保人出问题时才显出来。百慕大的路径是公司法:保险公司本身是一家独立账户公司,每一份保单对应一个独立账户,第 17 条把账户之间以及账户与公司一般资产之间的负债隔开,隔离由法律赋予账户本身。卢森堡的路径是托管与优先权:资产存放在 CAA 核准的托管人处,保险公司、托管人与监管机构签三方协议,投保人对这些资产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隔离由托管安排加法定优先权共同构成。两种路径对本页的主题没有影响,更换经理与策略在两地都是保险公司的内部事务;对家族评估承保人风险有影响,因为它决定了承保人失败时资产由谁按什么顺序拿回。两个签发地的完整比较见 百慕大、开曼与卢森堡

在哪里付出代价:入口出口

中间的自由是用两端换来的。一页不把这一点说清楚的文章不值得读。这也是我们最早谈的部分,因为它决定后面的内容有没有必要谈。
1

入口

您可能在这里付出代价

用已经在境外的现金缴费,没有税上的事件,但保险公司会要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证明,说明这笔钱合法离开了中国。用已有的境外组合实物缴费,在承保人接受时可以整体转入:香港居民不涉及资本利得税,港股仍要交印花税;内地税收居民面对一个未决的问题,转入在形式上是财产转让,税法没有说它是否应税。

境内资金进不了这个入口。5 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和投资性保险。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详见下文“保费来源与外汇管制”。
2

保单内的三十年

名下没有卖出

更换配置。更换基金。更换投资经理。都不是您名下的卖出,因为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香港居民:没有应税事件,也本来没有税。内地税收居民:没有条款说这是应税事件,也没有条款说不是。

家族可以做的是选择策略与经理并更换它们;家族不做的是自己下单。这是委托关系的内容,也是保险公司愿意持有资产的前提。

百慕大《独立账户公司法》第 17 条;卢森堡 CAA 第 26/1 号通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详见下文“更换而不产生应税事件”。
3

出口

您可能在这里付出代价

持有到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直接付给指定受益人。对内地居民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是有依据的项目;香港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

中途退保,整笔累计的收益一次到账。香港居民付的是退保费用与等待非流动资产变现的时间;内地税收居民很可能在这一年按 20% 就收益部分纳税。更换保险公司,走的就是这个出口。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香港《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退保条款见保单本身,内地保单见《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所以这笔交易的形状是:入口只能走已经在境外的资产,实物转入对内地居民有未决的税务问题;中间可以自由更换,对香港居民这是省程序不是省税,对内地居民这是一个空白;出口要么持有到身故,要么在退保时一次承担全部后果,而更换保险公司就是一次退保。
这几乎立刻告诉您它适合谁,不适合谁。它适合已经把一部分资产合法放在境外、投资期限很长、组合里有对冲基金与私募信贷这类每年都要调整的策略、并且预期在二三十年里会几次更换经理与策略的家族;尤其适合正在从内地税收居民转为香港、新加坡或其他目的地居民、需要一个能跟着人走的载体的家庭。它不适合资金主要在境内、想用便利化额度分批出去的家庭,不适合八年内就要把钱拿出来的家庭,也不适合把“保单内转换免税”当作内地税法已经给了的答案的家庭。当第二类描述成立的时候,我们会直说,上面的计算器在任何人开口之前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先要知道的三个约束

没有一条是小字。每一条都改变家族实际能做的事,也每一条都让只看过产品目录、没看过运作机制的人吃惊。这里用平实的话说,法律依据在下文的技术部分。

您选策略与经理,但不自己下单。

家族可以决定要信贷、要股票,或者要某一位经理的授权,之后也可以改。家族不指定个别持仓,不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在香港与内地,这不是税法上的要求,因为香港不对收益征税、内地没有就此立法;它是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合同条件,也是保险公司愿意把自己的名字放在托管账户上的前提。只有当家族成员是美国税收居民、或者组合有其他要求投资者控制规则的税务连接点时,它才从合同问题变成法律问题。
投资者控制原则的法律框架

您的基金要能被保险公司持有。

承保人有自己的投资政策:哪些基金、哪些结构、哪些托管人可以进入独立账户。家族惯用的经理若只运作一只面向公众的基金,保险公司未必能直接认购;在卢森堡通常要以专属内部基金的形式设立,在百慕大要通过承保人的尽调。这是以月计的项目,不是一张表格,时间表通常在这里拖延。
自选投资经理与专属基金

净值决定保单的一切数字。

现金价值、退保价值、身故保险金、CRS 报送的年末余额,全部由保险公司根据托管人与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的净值计算。上市证券每天有价,私募股权与私募信贷通常每季度一次并且滞后。放进保单的非流动资产越多,退保时拿到的数字就越依赖上一期的净值,给付也越可能延迟或以实物进行。
保单内非流动资产的估值与退保
在第一份建议书打印出来之前就理解这三条的家族,体验会比在第四个月才遇到它们的家族好得多。按我们的观察,第三条最容易接受,第一条需要一次谈话,第二条是日历真正被消耗的地方。
对三类读者,这三条的分量不一样。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的家族最在意第二条,因为它决定了家族用了十几年的经理能不能带进来;对它来说第一条只是把已经存在的委托关系写进另一份合同。内地税收居民最需要注意的其实是这三条之外的第四条,就是上文反复说的那个空白:三条约束都是合同与运作层面的,而内地读者面对的还有一个税法层面的未决问题,那个问题不在这个清单里,因为它不是承保人能回答的。正在移居的家庭最在意第三条,因为迁移途中的退保或身故索赔,最容易撞上非流动资产的估值与给付延迟,而那时家族往往已经不在原来的顾问身边。
保密评估

您现有的组合放得进去吗?

留下您的联系方式,熟悉华人家族跨境安排的资深专家将对照承保人实际能持有、能接受缴费的资产范围审阅您的情况,并亲自回复。所有咨询严格保密。
您的信息经加密处理,并严格保密。

保单可以持有什么

答案取决于保单在哪里签发。本节只写我们核对过原文或可靠摘要的规则,对没有核对到的,写明“尚待专业确认”。这一节说的是合格资产的范围;哪一类资产在保单里划不划算,是 保单可持有哪些资产 一文的内容。

卢森堡:CAA 第 26/1 号通函,2026 年 2 月 1 日起适用

卢森堡保险监管委员会(Commissariat aux Assurances)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发布第 26/1 号通函(Lettre circulaire 26/1),对 2026 年 2 月 1 日及之后订立的投资连结保单适用;此前订立的保单继续适用第 15/3 号通函。对非零售投保人(A 至 D 类)的内部集合基金,不再需要事先向 CAA 报备;在投保人明确同意并取得风险披露之后,允许直接投资结构性产品。投保人的分类按财富与保费划分,允许在最高一类设立可持有非上市资产与另类资产的专属基金(fonds dédié)。各类的具体金额门槛我们没有从通函原文逐字核对,因此本页不引用数字,读者在依赖之前应以通函现行文本为准。资产由 CAA 核准的托管人依三方协议持有,投保人享有法定优先权。卢森堡框架的整体说明见 卢森堡安全三角

百慕大:《独立账户公司法》第 17 条

百慕大没有一份监管机构发布的合格资产清单。法律层面提供的是隔离:《独立账户公司法》(2000 年)第 17 条第 2 款与第 5 款规定,与某一独立账户相联系的负债只是该账户的负债,债权人只能对与该账户相联系的资产追索。合格资产由承保人自己的投资政策决定,通常包括上市与非上市基金、对冲基金、私募股权、私募信贷、管理账户和部分私人公司股份;房地产与艺术品通常被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在百慕大,“能不能放”的问题多数时候是承保人的问题,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承保人之间的差异比任何其他条款都大。

开曼、香港与新加坡:以已核实的范围为限

开曼群岛依据《保险法》(2010 年)与《公司法》第 XIV 部分下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提供类似的开放式架构,我们只从二手来源核对了这一结构,具体投资限制尚待专业确认。香港的投资连结保单属于《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下的 C 类长期业务,保险业监管局的第 15 号指引(C 类业务承保)与第 26 号指引(投资连结保单销售)适用,面向零售的投资连结计划另须证监会认可;面向专业投资者的私人配置保单,其基金选择是合同事项。香港没有针对保单内投资者控制或分散度的税务规则,原因很简单:香港不对这些收益征税,所以没有需要保护的税基。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 307 号通告(Notice 307)对投资连结保单的子基金设定投资指引、披露与估值要求,2020 年经 ID 36/20 号通函修订;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大额趸缴保单在同一《保险法》框架下以定制子基金签发。第 307 号通告的现行全文我们未能取得,本页对新加坡的描述限于此,具体条文尚待专业确认。

与香港储蓄型保单和保险金信托的对比

香港市场上大量销售给内地客户的储蓄分红保单,投资由保险公司的一般账户或分红账户统一运作,投保人不选经理、不选策略,也不能更换。内地的保险金信托,按银保监规〔2023〕1 号的定义,是信托公司“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其重点是身故保险金的分配控制,底层保单通常是标准化产品,投资仍由保险公司主导。PPLI 与两者的差别不在信托层,而在保单本身:它是一份以独立账户持有定制组合的保单,家族选经理、选策略、可以更换。两者可以组合,一份离岸 PPLI 可以由境外信托持有,也可以与面向境内继承人的保险金信托并行。这一组合在传承上的用法见 财富传承 一页。

通常放不进去的东西

三类资产在多数承保人的投资政策里被排除或者只在极窄的条件下接受。第一是直接持有的房地产与艺术品:百慕大的承保人通常不接受,卢森堡在最高一类的专属基金里理论上允许非上市资产,但托管人要能持有、估值人要能定价、保险公司要能在退保时变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形很少,具体见 房地产与 PPLI艺术品与 PPLI。第二是家族自己经营的企业股权:保险公司持有一家由投保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所有法域都会遇到同一个问题,就是资产究竟归谁,承保人一般不愿意把自己的名字放在这样的股东名册上。第三是内地资产本身:境内房产、A 股、境内公司股权,受外汇管制与外资持股规则约束,不能作为离岸保单的保费转入,这一点与前一节的入口问题是同一件事。家族常问的黄金,情况介于两者之间,见 黄金与私募寿险。PPLI 的整体运作方式,包括独立账户、托管人与保单三者的关系,见 PPLI 详解

承保人之间的差别如何核查

因为在百慕大与开曼合格资产由承保人的投资政策决定,在卢森堡由通函加承保人与托管人的接受范围共同决定,在香港与新加坡对专业投资者是合同事项,所以“这份保单能持有什么”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要向承保人要一份书面答复,而不是向法律找答案。我们建议家族在建议书阶段就索取以下几项:承保人现行的投资政策全文,而不是产品手册里的摘要;承保人合作的托管人名单,以及每一家托管人能持有的资产类别;承保人过去是否承接过家族选定的这位经理或这类基金,如果没有,承接需要什么流程、多长时间;实物缴费与实物给付的规则;估值的来源与频率;以及承保人在自身投资政策变更时对既有保单的处理方式。最后一项最容易被忽略:投资政策是承保人的文件,承保人可以修改,一份在签发时允许某类资产的保单,在第十年未必仍然允许新增同类资产。把答复拿到书面,是承保人尽调里最便宜也最有用的一步。
最后一点关于本页自己的边界。卢森堡通函里各类投保人的财富与保费门槛、新加坡第 307 号通告的现行条文、香港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将来的赔偿上限,这三项我们都没有从原文逐字核对,所以本页不写数字。一个读者如果在别处看到“卢森堡专属基金从多少万欧元起”或者“香港赔偿上限多少”的说法,应当要求对方给出通函或条例草案的原文与日期,因为这些数字在 2026 年都在变动之中。本站宁可少写一个数字,也不写一个不能对照原文的数字,这是 编辑准则 的要求,也是这一页与市场上多数材料的差别所在。

谁来选投资经理

这一节回答家族办公室最常问的三个问题:经理是谁定的,授权在谁手上,换人要多久。

家族选人,保险公司持有授权

在一份私人配置保单里,投资经理由家族提出,由保险公司任命。授权书(投资管理协议)的签署方是保险公司或其独立账户,不是家族;托管账户开在保险公司名下;经理向保险公司汇报,并按保险公司的投资政策与家族选定的策略运作。家族在投保时选定策略与经理,之后可以书面要求更换。家族办公室常把这理解成“把现有的经理搬到保单里”,实际的法律关系是保险公司聘用了家族推荐的经理。这一区别决定了下面所有的事情:更换经理是保险公司换一份委托书,不是家族卖出资产;经理的责任对象是保险公司;家族与经理之间关于个别持仓的沟通被合同排除在外。

更换经理的实际流程

更换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新经理已经在承保人的平台上运作,或者只是同一位经理更换策略:这是一份配置指令,通常以日计。第二种,新经理从未与这家保险公司合作过:承保人要对经理与基金行政管理人做运营与信用尽调,卢森堡通常要以专属内部基金的形式承接,文件要逐项谈,托管人要确认能持有所涉资产。按我们的观察,第二种以月计而不是以周计,并且规模决定可行性:一位经理不会为承担不了自身运营成本的配置单独设立载体,这个门槛是商业的,不是法律的,经理之间差别极大。承保人在这一点上的差别比建议书上任何其他条款都大,有的平台宽,有的愿意建,有的说愿意建、到第四个月才发现内部政策不允许。这是我们在承保人尽调时追问最紧的一项,因为它决定的是第八年结构能做什么,而不是签字那天它看起来像什么。流程的细节见 自选投资经理与专属基金

投资者控制:什么时候才是法律问题

美国的投资者控制原则要求投保人不得挑选个别投资、不得指令交易、不得与投资经理讨论具体持仓,否则投保人被视为资产的所有人。华人家族常从美国资料里读到这一原则,然后问它在香港和内地是否适用。答案是:作为税法规则,不适用。香港不对个人投资收益征税,没有需要以这一规则保护的税基;内地《个人所得税法》没有就保单内资产的归属作出任何规定,既没有投资者控制的概念,也没有分散度要求。它在两地作为合同条款存在:保险公司为了让资产确实属于自己,会在保单与投资管理协议里排除家族的交易指令权。当家族成员中有美国税收居民、或者组合的持有人受其他有类似规则的法域管辖时,它才从合同条款变回法律要求,那时应按最严格的那个法域安排。我们在 投资者控制原则 一文中完整说明了美国规则本身。

多位经理、多个策略,一份保单

一份私人配置保单可以同时持有几位经理的授权与几个策略:一个经理运作全球股票的管理账户,一个经理运作私募信贷,另有若干只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持有。它们在同一个独立账户内,由同一个托管人保管,由同一家保险公司作为持有人。对一个在香港持有全球资产、账户分散在三四家私人银行的家族,这是投资灵活性最实际的一面:不是能做什么以前不能做的事,而是把以前分散在多个账户、多套文件、多个申报主体上的事,收进一个持有人名下。之后每一次调整,家族面对的是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面对的是经理与托管人。在传承上的后果是同一个:身故时受益人面对的是一份保单,而不是一串账户,这一点在 财富传承 一页展开;在债权人与配偶面前的后果,见 资产保护 一页,那里会说明这种集中并不等于隔离。

报告怎么到家族手里

家族不下单,不等于家族不知情。经理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保单层面的报告:保单价值、各策略与各经理的配置、每一期的净值来源、费用扣减。多数承保人按季度提供,部分提供在线查询;对专属基金,卢森堡的做法通常还包括基金层面的审计报告。家族办公室要注意的是报告的层级:它拿到的是保单持有人的报告,不是基金投资者的报告,两者在时间与颗粒度上都有差别,尤其在非流动仓位上。这个差别是结构本身带来的,不是承保人的疏忽,它与前面说的“选策略、不下单”是同一件事的两面。谁能看到这些报告,包括承保人内部、托管人、再保险人与税务机关各自看到什么,见 隐私与保密

人在迁移,保单不动

对正在移居或安排跨境生活的家庭,三十年里最大的一次“改变主意”不是换经理,而是换税收居民身份。保单在这次改变中的表现,是它最有说服力也最需要小心表述的地方。

在移居之前设立,而不是之后

PPLI 最站得住的使用时点,是在税收居民身份改变之前或期间:资产已经合法在境外,家庭尚未成为高税目的地的税收居民。这时设立的一份保单,在目的地是一份已经存在的境外人寿保险合同,而不是一个移居后新建的安排。家庭带着一份合同过去,而不是带着一个由几十个账户组成的组合过去,之后每一次更换经理与策略仍然在同一份合同内发生。这一顺序的价值有两层:入口的问题在人和资产都到了境外之后自然解决,5 万美元额度的约束不再是问题;而目的地对一份既存保单内部增值的处理,通常比对一个新建组合的处理更清楚,尽管清楚到什么程度完全取决于目的地。

目的地决定税率,本页不替目的地回答

上面的计算器有一个税率输入框,对移居家庭它应当填目的地对已实现收益的税率,而不是内地的 20% 或香港的 0。原因是保单内更换经理与策略在目的地是否被视为应税事件,取决于目的地是否有承认寿险保单内部增值不逐年课税的制度;有些目的地有,有些没有,有些只对符合当地定义的保单才有。新加坡的情况相对简单,它不征资本利得税,2008 年 2 月 15 日及之后的身故也不征遗产税,所以对移居新加坡的家庭,保单内转换在新加坡没有税上的代价,正如它在香港没有一样。对移居加拿大、澳大利亚或欧洲国家的家庭,答案在目的地的税法里,我们不在这一页概括,因为一个笼统的结论在这里比没有结论更有害。移居前应当取得目的地的意见,并且以目的地的定义检查这份保单是否算作寿险保单。

CRS 报送随居民身份改变

保单不动,报送的方向会动。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自证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把年末现金价值报给哪一个税务机关;家庭从内地税收居民变为新加坡或其他地方的税收居民之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更新自证声明,之后的报送将发给新的居民国。在身份转换的那一年,家庭可能同时是两地的税收居民,或者在内地仍构成居民个人(在境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测试仍然适用),这一年的申报义务不因保单而改变。保单在迁移中带来的是连续性,不是脱离任何一方的申报体系。

一百八十三天:身份改变的那一年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居民个人测试有两个分支: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对一个正在移居的家庭,第二个分支是可以用日历核对的,第一个分支不是:“住所”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界定,看的是习惯性居住的联系而不是天数,一个把户籍、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都留在境内的家庭,即使一年只回来几十天,也未必已经不是内地税收居民。这一判断决定了保单在那一年报给谁、那一年在个人名下实现的境外收益是否在内地应税,以及本页对内地读者的全部保留是否仍然适用于这个家庭。它不是保单的问题,但它是在保单之前要回答的问题,答案要由内地税务顾问按家庭的具体事实给出。

更换而不产生应税事件:香港内地

这是三十年持有期里真正重要的灵活性问题。对香港居民,答案清楚;对内地税收居民,答案是法律没有回答。两种情况分开写,不合并。

香港居民:没有应税事件,因为本来就没有税

香港按地域来源征税,个人的境外来源投资收益一般不在香港纳税,香港也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已依《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对 2006 年 2 月 11 日及之后的身故取消。所以香港居民在保单内更换基金、更换投资经理、再平衡,不触发任何香港税务事件,在保单外做同样的事也不触发。保单对香港居民的价值不是递延,而是:一套开户与尽调覆盖之后的所有转换;一份合同跨法域延续,不因人的迁移而重开;对在美国、欧洲或其他征税法域投资的那部分组合,避免在那里逐笔实现;以及身故时受益人直接领取。香港与内地的自动信息交换安排自 2018 年 9 月 6 日生效,香港保险公司作为申报金融机构,会把保单持有人与年末现金价值报给税务局,再由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交换(若持有人是内地税收居民)。香港居民本人不在交换范围内,这与投资灵活性无关,但读者常把两件事混在一起。
把香港居民实际得到的东西列成四件,读者可以对照自己是否需要。第一件是一个持有人:几位经理、几只私募基金、几个管理账户,在一份保单之下由一家保险公司持有,家族面对的对手方从几家银行与几家基金行政管理人变成一家。第二件是转换不重开:更换经理与策略是一份指令,不是一套新的开户、专业投资者认定与反洗钱文件。第三件是跨法域的连续性:家族成员移居、去世或者更换身份时,合同不变,受益人直接向承保人索赔,不进入任何一地的遗产程序,具体见 财富传承。第四件是对境外征税法域的隔离:家族在美国、欧洲或其他征税法域的投资,由保险公司而不是家族成员持有,在那些法域的逐笔实现由保单的性质而不是个人的申报决定,这一点的边界要按每个法域单独看。四件事里没有一件是香港税,一页对香港读者说“省税”的文章,从第一句就错了。

内地税收居民:没有规定,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时课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纳税;第三条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这两条决定了内地居民在个人名下每一次实现的境外收益都应税。保单内的转换在形式上不是投保人名下的处置,因为投保人不持有底层资产,持有的是保单。到这里为止是财产法。税法接下来没有说话:《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任何条款给予境外保单内部增值的递延,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对保单穿透、按年对投保人课税。这是一个真实的空白。第八条允许税务机关对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的情形进行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一份除了税之外没有真实保险与传承目的的保单,原则上可以被这一条穿透。我们能负责任地写下的是:没有内地规则处理保单内转换;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定性是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尚不确定;这个空白不应当被当作优势来买。内地税务顾问的书面意见,应当在投保之前而不是退保之前取得。境外收益的申报现状见 境外收益补税

第八条会在什么情况下被引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三款: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低税地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分配利润、以及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对一份离岸保单,第三款是直接相关的一款,第二款则可能触及保单底层持有的境外控股公司。什么样的保单更接近“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法律没有列举,但从条文的逻辑可以推出几个方向:保额与保费的关系是否有真实的保险成分;受益人是否真实指定并且与家族的传承安排一致;投保人是否实际上保留了对底层资产的处分权,以至于保险公司的持有只是名义上的;以及保单是否在任何真实的传承、跨境或隔离目的之外只解释得通税的动机。这些不是我们能替税务机关回答的问题,但它们决定了一份保单在第八条面前站得住还是站不住。本页反复要求内地读者取得书面税务意见,原因就在这里:那份意见要回答的正是这几个问题,而不是保单内转换本身。

取款而不退保:保单贷款与部分取款

在“保单内自由更换”与“退保时一次承担”之间,还有两条中间的路:以保单为担保向承保人或第三方借款,以及在保单条款允许的范围内部分取款。两者都不是退保,底层的策略与经理不动,这是它们与卖出资产的区别。税务上分开看。香港居民:没有税,代价是利息与对现金价值的占用。内地税收居民:部分取款中的收益部分是否在取款当年实现、保单贷款是否被视为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同样没有规定,审慎的做法是把部分取款的收益部分按当年实现来准备,把贷款当作一笔真实的、需要偿还的债务来安排。对装有非流动资产的保单,贷款额度还受承保人对可贷价值的计算约束,私募仓位通常只能按折扣计入或者不计入。这两条路的机制与限制在 保单贷款与流动性 一文展开,本页只指出:它们是取款方式,不是把内地的空白变成递延的方式。

五种改变,逐项对照

把本页讨论的几种改变按香港居民与内地税收居民分开列出,读者可以对照自己的情形:
  • 更换保单内的基金或策略:香港居民,无应税事件,也本来无税;内地税收居民,无规定,审慎假设为退保时按收益课税。
  • 更换投资经理:同上。保险公司换一份委托书,资产与托管人不动。
  • 以境外组合实物缴费:香港居民,非应税处置,港股印花税双边各 0.1%;内地税收居民,形式上是财产转让,是否按 20% 课税无裁定,转入前取得意见。
  • 更换保险公司:两地均无免税转换。退保加重新投保;香港居民付费用与时间,内地税收居民很可能在退保当年按 20% 就收益部分纳税。
  • 更换保单持有人(转让给信托或家族成员):承保人的合同工具;香港无资本利得税;内地税收居民转让保单是否构成财产转让同样无规定。转让给境外信托的用法见 财富传承资产保护 两页。

CRS 看到什么,看不到什么

按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发布、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及各交换伙伴的对应法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应报送的金融账户,报送的数字是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香港、新加坡、卢森堡、百慕大、开曼的保险公司都是申报金融机构,会把保单持有人的身份、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申报机构与年末现金价值报给本地税务机关,再与国家税务总局交换(若持有人是内地税收居民)。CRS 不传送保单内的持仓明细、投资经理、给付前的受益人指定、或者保单的目的。换句话说,保单内的每一次转换对 CRS 而言都不是一件事,年末的一个数字才是。这既不是隐藏,也不是可以规避的东西;中国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完整的报送字段见 隐私与保密 一页。
在香港一侧,相关规定在《税务条例》第 8A 部及其附表中,“指明保险公司”与“现金值保险合约”是那里的用语,香港保险公司据此对保单持有人做尽职调查并向税务局申报;附表的原文我们没有逐字核对,相关表述以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页面为准。对本页的读者,这一段的实际含义只有一句:更换经理、更换基金、实物缴费、部分取款,这些动作中没有一个会改变 CRS 报送的内容或方向,改变报送方向的只有投保人税收居民身份的变化,改变报送数字的只有年末的保单价值。一个把“保单内转换”与“不被看见”联系起来的判断,从第一步就错了。

保费来源与外汇管制

这是内地家庭遇到的第一道门,也是本站所有中文页面都要重复的一句话:离岸保单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

5 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境外人寿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6〕第 3 号)之下,个人每年有 5 万美元等值的便利化购汇额度,用于经常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要求申请人确认,该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投资型的境外人寿保险正是这一句所指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类商户的单笔交易上限为 5,000 美元(2016 年重申),并且只能用于旅游、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不能用于投资型或储蓄型保单。这两条加起来的意思是:一个内地居民不能用便利化额度或银联卡合法缴付离岸投资型保单的保费。任何建议您“分几年换汇缴费”的人,是在建议您违反《个人购汇申请书》上您亲笔确认的内容。

合规的来源是什么

合规的保费来源是已经在境外的资产:早年合法转出的资金、境外取得的收入、境外资产处置的所得、通过 QDII、QDLP 等已核准渠道出境的资金,或者家庭移居之后在境外形成的财富。一家合规的离岸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要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证明,说明这笔钱如何合法离开中国,这是反洗钱义务,也是实际的过滤器:拿不出来源证明的资金,承保人不会接。这就是为什么移居是 PPLI 最自然的触发点,人与资产一起合法到了境外,这道门才真正打开。与此同时,家庭仍须弄清自己在投保当年的税收居民身份,因为一份由内地税收居民持有的保单会被 CRS 报回国家税务总局,而由香港或新加坡居民持有的同一份保单则报给香港或新加坡。
关于 QDII 与 QDLP 这两条已核准渠道,要说得准确一些。它们是机构层面的出境额度,个人通过认购相关产品把资金投向境外,资金到了境外仍然在产品的架构内,而不是在个人的境外账户里。这些渠道能否、以什么方式为一份离岸保单提供保费,取决于具体产品的条款与当时的额度安排,本站没有核对到可以一概而论的规则,因此本页只把它们列为已核准的出境路径,不把它们描述为缴费的直接来源。对多数内地家庭,实际能用的保费来源仍然是那几类:早年合法出境的资金、境外收入、境外资产的处置所得,以及移居后的境外财富。这一段与本页其他任何一段一样,不构成对某种出境安排的建议;凡是不属于已在境外、已核准渠道或移居后资金的路径,本站一律不讨论。

实物缴费:能做,但不是免税

卢森堡与百慕大的承保人通常接受以现有投资组合实物缴费(premium in specie),条件是托管人能接受这些资产,并且资产符合承保人的合格资产政策。转入的税务后果按投保人的居民身份分开看。香港居民: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转入保单不是应税处置;但转让香港股票要按印花税双边各 0.1% 缴纳,转入保单也不例外;新加坡对无纸化证券不征印花税。内地税收居民:转入在形式上是一次财产转让,因为投保人放弃了证券的所有权,换取的是保单权利;这是否构成《个人所得税法》下应按 20% 课税的财产转让所得,目前没有任何裁定,两个方向都没有。我们不把实物缴费描述为对内地居民免税,而是要求在转入之前取得内地税务意见。实物缴费的操作细节与文件要求见 以已在境外的资产缴付保费

资金来源证明实际要什么

根据现行主流实践,承保人在承保前会要两类材料。一类是资金来源:这笔保费从哪个账户来,那个账户里的钱又从哪里来,通常要追溯到境外资金形成的那一次事件,例如一次境外公司的股权出售、多年境外工作的收入、一笔早年依当时规则汇出的资金,并附上银行流水与交易文件。另一类是财富来源:家族的整体财富如何形成,通常以企业背景、公开资料与顾问的说明支持。对内地背景的家族,承保人尤其会看资金离开中国的路径是否有文件支持;一笔在境外银行账户里存了很多年、来路却说不清的钱,比一笔去年通过合规渠道出境的钱更难通过。这不是税务问题,是反洗钱问题,但它与本页的主题直接相关:入口能不能过,看的是文件,不是余额。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缴费的问题在 资产保护 一页讨论,那里说明用婚内资金投保在内地离婚时现金价值如何处理。

没有免税的保险公司转换

美国读者有《国内税收法典》第 1035 条,可以把一份寿险合同免税换成另一家公司的寿险合同。华人读者常在英文资料里读到它,然后假设自己也有。没有。

法律上不存在

我们逐条查过《个人所得税法》、《保险法》与香港《税务条例》:三者都没有任何条款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转换提供税务上的中性处理。这个概念只存在于美国法典第 1035 条。所以在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之下,更换保险公司就是两件事:向原保险公司退保,向新保险公司投保。内地保单的退保依《保险法》第十五条(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与第四十七条(保险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离岸保单依保单自身的退保条款。没有中间的第三条路。

退保重投的实际代价

退保重投的代价分四层。第一,核保:新保险公司要重新评估被保险人的健康与财务状况,年龄比首次投保时大,结果可能更差或者被拒。第二,不可抗辩期从头计算,新的设立费用从头发生,原保单可能有退保费用。第三,持仓:底层资产属于原保险公司的独立账户,更换保险公司通常意味着这些资产在账户内变现、以现金转入新保单,一个装满私募基金的组合不是一个季度能做完的事。第四,税:对内地税收居民,退保是收益部分实现的时点,很可能按 20% 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课税,定性尚未明确;对香港居民没有税,代价是费用、核保与时间。这四层加起来,是我们在投保之前把承保人的平台宽度、财务实力与服务记录看得比任何条款都重的原因,因为将来的出口不便宜。

谁有权退保:内地法下的提示

离岸保单的退保权由保单条款与签发地法律决定,但内地读者熟悉的是《保险法》的规则,两者对照有助于看清一件事: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无关。《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主张退保取得现金价值(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退保也不因未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而无效,除非他们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离岸保单在这一点上的合同安排通常相似。它对本页的意义是:家族在设计“更换保险公司”或任何退保动作时,握有决定权的是投保人这一个身份,如果投保人是境外信托,决定权就在受托人手里;这一点在 资产保护 一页有另一层含义,因为对内地保单,同一个退保权也是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

保单分拆与转让:合同安排,不是税务减免

有的承保人允许在同一家公司内部把一份保单分拆为几份,或者把保单转让给另一个持有人(例如一个信托)而不退保。这些是合同工具,解决的是持有结构的问题,不是更换保险公司的问题,也不是税务减免;对内地税收居民,转让保单本身是否构成一次财产转让,同样没有规定。把这些安排说成“类似 1035”是错的。更换保险公司的完整分析,包括什么能跟着走、什么不能,见 更换保险公司:为什么没有免税转换;保单贷款作为不退保的取款方式,见 保单贷款与流动性

为什么承保人的选择在香港尤其要慎重

既然更换保险公司的代价是一次出口,承保人在设立时的选择就比任何条款都重要,而在香港签发的保单还有一个额外的原因。截至 2026 年 9 月,香港没有生效的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布了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的咨询总结,表示将推进筹备与立法草拟工作,但截至本页最后更新日没有条例草案刊宪。今天保护香港保单持有人的是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保险业监管局的监管、保险公司自身的资本,以及投资连结保单在合同上的资金隔离;没有法定的赔偿基金。这意味着“对保险公司失去信心”在香港不是一个可以靠事后补偿去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要在事前用尽调解决的问题。百慕大的《独立账户公司法》第 17 条与卢森堡的托管人优先权提供的是法律上的隔离,与赔偿计划是两回事,但它们是家族在评估承保人失败情形时真正应当对照的条文。承保人的费用结构与财务实力如何比较,见 费用结构:百慕大、卢森堡与新加坡

如果一开始就想留退路

既然事后换承保人的代价是一次出口,退路要在入口留。根据现行主流实践,有三种做法。第一,把一笔大的保费分成两份保单,放在两家承保人、必要时两个签发地,代价是两套费用与两套报告,好处是任何一家出问题时另一半不受影响,而且两份保单的存在本身就让承保人的服务有了比较对象。第二,由境外信托作为投保人持有保单,这样将来若真的要更换承保人,退保与重新投保都在信托层面发生,家族成员的身份、受益人安排与信托的分配规则不必重来;这解决的是持有结构的连续性,不解决税务上的实现。第三,在保单文件里写明实物给付与保单分拆的条款,让将来的出口至少在程序上是清楚的。这三种做法都不是税务上的转换,也没有一种能把退保变成不退保;它们能做到的是让那次出口的代价小一些、可预期一些。对内地税收居民,三种做法都不改变退保时收益实现的审慎假设。

非流动资产与估值

私募资产放进保单会带来一个机械上的问题,它很少被提到,却造成了不成比例的麻烦:保单上的每一个数字都要有一个净值,而私募资产的净值每季度来一次,还会迟到。

谁来定价,多久一次

保单价值由保险公司确定,不由家族确定。保险公司根据托管人与基金行政管理人提供的净值计算现金价值;上市证券按市价,私募股权、私募信贷与非上市股份按最近一期可得的净值或合格的独立估值,通常每季度一次并有滞后。卢森堡对专属基金要求独立估值;百慕大的承保人依赖基金行政管理人的数字。对一个由对冲基金与私募信贷组成的组合,这套机制可行;对一只季度结束六十天后才出数的基金,或者一项没有第三方估值的直接持仓,负担落在保险公司与行政管理人身上,而家族感受到的是延迟。

退保与身故时会发生什么

退保价值与身故保险金都从保险公司计算的保单价值得出。当保单内有非流动仓位,两件事随之而来:第一,数字按上一期净值,不按今天的市场;第二,给付可能等到基金变现之后,或者以实物给付,也就是把基金份额本身转到受益人或投保人名下。对一个想在某个季度退保的家族,这意味着一份装满私募信贷的保单不是一份可以随时变现的资产。保单还有自己的现金需求:保险成本按月扣除,资产管理费按约定扣除,这些钱要有出处;一个全部投入有锁定期、有赎回门、有资本催缴的策略的账户,经济上可能很好,运作上会在最不合适的时候被迫赎回。我们宁愿在设立时留出运作现金、接受一点拖累,也不愿在第四年向家族解释为什么某个仓位不得不卖。

CRS 与陈旧的净值

CRS 报送的是保险公司计算的年末保单价值。当这个价值建立在滞后的净值上,报出去的就是那个滞后的数字:不是更多,也不是更少。这一点没有税务上的用处,只是一个事实,家族应当知道税务机关看到的数字与保单的实际状况之间可能有一个季度的差距,而这个差距来自基金,不来自保单。非流动资产从进入到退出的整个链条,见 保单内非流动资产的估值与退保;对冲基金与私募信贷在保单内的配置逻辑,见 对冲基金与私人信贷

设计上的应对

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税务问题,全部是设计问题,也全部可以在设立时处理。第一,留一层流动资产:足以覆盖保险成本、管理费与一两年内可预见的取款,让保单不必在不合适的时候赎回私募仓位。第二,错开承诺:私募股权与私募信贷的资本催缴分年进行,账户的现金规划要跟着催缴日程走,而不是跟着投保日走。第三,在投保前把承保人的实物给付规则拿到书面:退保或身故时,哪些资产会等待变现、哪些会以份额转出、转出时估值以哪一期净值为准、受益人是否需要先被基金接纳为投资者。第四,确认估值频率与来源: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净值多久出一次、迟多久、承保人是否要求独立估值。第五,把这些写进家族对受益人的说明:受益人在身故后拿到的可能是一份保险公司的给付通知加上几只基金的份额转让文件,而不是一笔现金。一个提前知道这一点的受益人,与一个在最困难的时候才知道的受益人,经历的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身故的情形还有一个时间点的问题。身故保险金以承保人在身故日或其后最近一个估值日计算的保单价值为基础,加上保单约定的保障部分;对非流动仓位,那个估值日的净值可能已经是一个季度之前的数字,而受益人真正拿到全部给付的时间取决于基金的赎回安排。与此同时,受益人在承保人处成为新的账户持有人,要完成 CRS 自证与反洗钱开户,内地居民的受益人由此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的交换范围(如果此前不在)。对内地居民的受益人,收到的身故保险金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有依据;但如果给付是以基金份额实物进行的,受益人此后持有的就是自己名下的境外基金,之后的收益按个人名下的一般规则处理。这一链条从保单到受益人名下的转换,是 财富传承 一页的内容,这里只指出它从估值那一刻就已经开始。

家族办公室的操作顺序

把本页的内容按时间排一遍:投保前要弄清什么,持有期间每年要做什么,改变主意时按什么顺序做,退出时先问什么。每一项都对应上文的一节。

投保前

先确定三个身份:投保人在投保当年的税收居民身份,被保险人是谁,受益人是谁以及他们各自的居民身份。再确定保费来源:资金已经在境外多久、如何出境、有没有文件。内地税收居民在这一步取得书面税务意见,意见要回答的是保单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面前站不站得住、实物缴费是否构成财产转让、退保与身故各自的处理,而不是笼统的“是否免税”。然后才是承保人:索取投资政策、托管人名单、实物缴费与实物给付规则、估值频率,并确认家族选定的经理能否被承接、需要多久。签发地在这一步决定,因为它决定了合格资产的规则来源:卢森堡看通函,百慕大看承保人政策,香港与新加坡对专业投资者看合同。
投保前还有一件常被推到最后的事:把家族现有组合逐项对照承保人的合格资产政策,列出能实物转入的、要先变现再转入的、以及根本进不去的三类。这张清单决定了入口的税务后果(对内地税收居民,实物转入与先变现各有各的问题)、决定了第一年账户的流动性,也决定了家族最看重的那几只基金是不是需要先走承接流程。这项工作在建议书之前做,比在签字之后做便宜得多,而它需要的只是承保人的一份文件与家族的一份持仓表。

持有期间,每年

每年核对四件事。保单报告上的配置是否仍然是家族想要的,如果不是,按下一段的顺序更换。承保人的投资政策有没有修改,修改是否影响既有仓位或将来的新增。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有没有变化,如果有,向承保人更新自证声明,CRS 的报送方向随之改变。以及流动性:明年的保险成本、管理费、可预见的取款与私募基金的资本催缴加起来,账户里的流动资产够不够。这四件事没有一件需要卖出任何东西,这正是本页的主题。第五件事是内地税收居民独有的:每年核对一次内地税法有没有就境外保单内部增值作出新的规定,因为本页写下的“尚无规定”是 2026 年 9 月的状态,一条新的公告、一份新的解释或者一个公开的案例都可能改变它,而那时应当先改的是家族的假设,而不是保单。

改变主意时

更换策略或基金:向承保人发出书面配置指令,通常以日或周计。更换投资经理:先问承保人这位经理是否已在平台上,是则同上;否则进入承接流程,以月计,并在此期间保持原有配置不动。实物转入新的资产:先确认托管人能持有、承保人政策允许,内地税收居民再取得一次税务意见。更换保险公司:先把它当作退保来算,包括核保、费用、底层资产变现的时间,以及对内地税收居民的收益实现,再决定是否值得;多数情况下,答案是改经理而不是改承保人。任何一步都不需要家族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如果某一步需要,那一步就有问题。

退出时

身故给付:受益人向承保人提交死亡证明(内地文件自 2023 年 11 月 7 日起可以办理海牙认证)、身份文件与索赔表,并完成承保人对受益人的开户与 CRS 自证;非流动仓位可能以份额转出或等待变现。内地受益人收到的身故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是有依据的。退保:先要承保人按最近一期净值出具退保价值的书面说明,注明哪些仓位延迟或实物给付;香港居民核对费用,内地税收居民核对当年的申报。部分取款或保单贷款:见 保单贷款与流动性,它们不是退保,但对内地税收居民的税务定性同样没有规定。

PPLI 做不到的事

三件事,每一件都有人在市场上说它能做到。它做不到。

它不能让境内资金出境

保单是一份境外合同,不是一条外汇通道。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与投资性保险,银联卡不能缴付投资型保费,承保人会要求资金合法出境的证明。一个资产主要在境内的家庭,投资灵活性对它没有意义,因为它还没有走到入口。对这样的家庭,本页能给的建议只有一条:先解决资产与人的所在地,再谈载体。

它不能给内地税收居民一个税法没有给的递延

保单内更换基金与经理不是投保人名下的处置,这是财产法。但《个人所得税法》没有给予境外保单内部增值任何递延,也没有规定穿透,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则始终存在。我们对内地读者的表述只有一种:没有规则处理这个问题,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任何把这一空白说成“保单内转换免税”的材料,是把香港或美国的结论套在了内地读者身上。身故保险金付给受益人时《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是有依据的,但那是保护部分,不是投资回报。

它不能把更换保险公司变成一次免税的搬家

没有第 1035 条。更换保险公司是退保加重新投保,带来新的核保、新的不可抗辩期、新的费用、底层资产的变现,以及对内地税收居民很可能发生的收益实现。承保人内部的保单分拆或转让是合同安排,不改变这一点。这是我们在投保前把承保人选择看得如此重的原因:您可以换经理、换策略、换基金,但换承保人的代价是一次出口。

常见问题

保单内更换基金或投资经理,会产生应税事件吗?

对香港居民不会,原因是香港按地域来源征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不征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无论在保单内还是保单外,更换基金与经理都不是香港的应税事件。对内地税收居民,保单内的更换不是投保人名下的处置,因为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但《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款给予保单内递延,也没有规定穿透,这是一个尚无规定的问题,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

内地税收居民在保单内转换,税务上到底如何处理?

没有内地规则处理这个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按 20% 征税,实行实现原则;法律没有对境外保单内部的增值规定递延,也没有规定按年对投保人穿透课税。第八条允许税务机关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纳税调整。我们的表述是: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定性尚不确定,投保前应取得内地税务顾问的书面意见。本页的计算器因此默认税率为 0,并在保单内一行注明这一点对内地居民只是一个未决问题。

可以用已经持有的境外投资组合缴付保费吗?

在承保人接受实物缴费、托管人能接受所涉资产并且资产符合承保人合格资产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香港居民转入不涉及资本利得税,但转让香港股票仍须缴纳双边各 0.1% 的印花税。内地税收居民转入在形式上是一次财产转让,是否按 20% 课税目前没有任何裁定,不应把实物缴费描述为免税,转入前应取得内地税务意见。

可以用境内资金或每年 5 万美元额度购买离岸 PPLI 吗?

不可以。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购汇申请书》明文规定,个人便利化额度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商户单笔上限 5,000 美元且仅限保障型保险。离岸投资型保单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境外取得的收入、通过 QDII 或 QDLP 等已核准渠道出境的资金,或者移居之后在境外形成的财富,并且承保人会要求资金来源证明。

对保险公司不满意,能把保单免税转到另一家吗?

不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保险法》与香港《税务条例》都没有保险公司之间保单转换的税务中性条款,美国第 1035 条的安排在两地都不存在。更换保险公司意味着向原公司退保、向新公司重新投保:新的核保、新的不可抗辩期、新的设立费用、可能的退保费用、底层资产在账户内变现,以及对内地税收居民很可能发生的收益实现。承保人内部的保单分拆或转让是合同安排,不是税务减免。

保单里可以放私募股权和私募信贷吗?退保时怎么估值?

在百慕大与卢森堡,承保人的投资政策通常允许私募股权、私募信贷、对冲基金与管理账户,房地产与艺术品通常被排除。保单价值由保险公司根据托管人与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净值计算,非流动资产按最近一期净值或合格的独立估值,通常每季度一次并有滞后。退保价值与身故保险金都从这个数字得出,给付可能等到基金变现之后,或者以实物给付,因此装有非流动资产的保单不是可以随时按今天市价变现的资产。

投资经理由谁选、由谁指令?我能指定具体持仓吗?

经理由家族提出、由保险公司任命,投资管理协议的签署方是保险公司或其独立账户,托管账户开在保险公司名下。家族选择策略与经理,之后可以书面要求更换;家族不指定个别持仓,也不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在香港与内地这是保险公司持有资产的合同条件,不是税法要求;只有当家族成员是美国税收居民或组合受其他有投资者控制规则的法域管辖时,它才成为法律要求。

保单内的持仓和投资经理会通过 CRS 报送给国家税务总局吗?

不会,但保单本身会。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是 CRS 下应报送的金融账户,离岸保险公司会把内地税收居民持有人的身份、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与年末现金价值或退保价值报给本地税务机关,再与国家税务总局交换,中国自 2018 年 9 月起交换。CRS 不传送保单内的持仓明细、投资经理或给付前的受益人指定。这是一个报送的事实,不是可以规避的事项,PPLI 不是隐藏资产的工具。

法规与权威来源

本页对内地与香港的陈述依据法律条文与监管文件,对各签发地合格资产的陈述依据监管通函与法案原文或可靠的律师事务所摘要;凡属承保人实践而非法律的地方,正文已标明,因为两者在这个市场里经常被混为一谈,而它们的差别决定了什么是可以谈的。本页描述截至最后更新日的法律状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事实的意见。
最后审阅:2026 年 9 月 9 日。本页为研究与教育性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意见。内地税收居民、香港居民与计划移居的家庭应分别取得内地、香港与目的地的专业意见。本站如何取材与更正,见 编辑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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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dar Edmond Grady
作者
Eldar Edmond Grady
PPLI.com 创始人兼编辑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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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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