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私募信贷转向股票,退休的投资经理换成新的,加息周期结束后再平衡:每一次都有仓位在您名下被卖出。香港居民在本地没有税款,但每一次赎回与认购都是一份新的开户与尽职调查。内地税收居民每一笔在境外实现的收益,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属于 20% 税率的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须自行申报。
资产登记在保险公司的独立账户名下。您选择策略与投资经理,并可以更换;保险公司持有投资授权并负责执行。您名下没有卖出,整笔金额继续运作。对香港居民,这一点是确定的,因为香港本来就不对个人投资收益征税。对内地税收居民,内地法律没有就保单内转换作出任何规定,本页不把它算作优势。
保费必须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更换保险公司没有免税转换,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私募股权、私募信贷放进保单之后,退保价值跟着上一期净值走,可能延迟给付,也可能实物给付。
基金赎回,资金转给新的经理。香港不征资本利得税,本地没有税款;但账户在家族名下,每一次赎回与认购都是一次新的开户、一套新的专业投资者认定,组合中若有美国或其他征税法域的仓位,那里的税照常发生。
新的投资经理接手同一份授权,在同一个独立账户内运作。保险公司作为资产持有人换一份委托书,托管人不变,账户不变。没有卖出,没有新开户,也没有应税事件。
卖出公募基金,以个人名义认购私募信贷基金:每一只基金一套认购文件、一套专业投资者认定、一套反洗钱资料。香港本地无税,但每一次认购都从头来过。
家族选定策略与经理,保险公司以独立账户名义认购,一套开户资料覆盖之后所有的转换。私募信贷的赎回期与净值滞后不会因为放进保单而消失,这一点在下文的估值一节说明。
组合留在个人名下,分散在几家私人银行。移居之后,按目的地的规则逐笔申报每一次实现的收益,每一个账户各自申报。
在承保人接受实物缴费的情况下,组合整体转入,不必先变现。香港居民没有资本利得税,转入不是应税处置;港股印花税双边各 0.1% 仍然要交。若家庭在转入时仍是内地税收居民,转入在形式上是一次财产转让,是否按 20% 课税尚无规定,须先取得内地税务意见。
资金在境内。每人每年 5 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可以购汇,用于经常项目。
这笔额度不能用来缴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明文写着: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银联卡在境外保险商户单笔上限 5,000 美元,且仅限旅游、医疗、意外等保障型保险。离岸 PPLI 的保费只能来自已经合法在境外的资产,保单改变不了这一点。
换一家银行从来不用交税,但它也从来没有免除前面几项转换的税。
内地与香港法律都没有美国第 1035 条那样的保险公司之间免税转换。更换保险公司意味着退保和重新投保:新的核保、新的不可抗辩期、新的设立费用、可能的退保费用。对内地税收居民,退保时收益部分很可能按 20% 作为实现所得处理,定性尚未明确;对香港居民,代价是费用与时间,不是税。
每一次在个人名下实现的境外收益,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以 20% 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自 2018 年 9 月起通过 CRS 收到境外账户信息。
保单内的转换不是您名下的处置,因为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但《个人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款给予保单内递延,也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穿透,第八条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允许税务机关对缺乏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作出调整。审慎的假设是:退保或领取时按收益部分课税。本页不把这一点算作内地的优势。
用已经在境外的现金缴费,没有税上的事件,但保险公司会要求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证明,说明这笔钱合法离开了中国。用已有的境外组合实物缴费,在承保人接受时可以整体转入:香港居民不涉及资本利得税,港股仍要交印花税;内地税收居民面对一个未决的问题,转入在形式上是财产转让,税法没有说它是否应税。
境内资金进不了这个入口。5 万美元便利化额度明文不得用于购买境外人寿保险和投资性保险。
更换配置。更换基金。更换投资经理。都不是您名下的卖出,因为资产由保险公司持有。香港居民:没有应税事件,也本来没有税。内地税收居民:没有条款说这是应税事件,也没有条款说不是。
家族可以做的是选择策略与经理并更换它们;家族不做的是自己下单。这是委托关系的内容,也是保险公司愿意持有资产的前提。
持有到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直接付给指定受益人。对内地居民的受益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的“保险赔款”免税是有依据的项目;香港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
中途退保,整笔累计的收益一次到账。香港居民付的是退保费用与等待非流动资产变现的时间;内地税收居民很可能在这一年按 20% 就收益部分纳税。更换保险公司,走的就是这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