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联合三部门发布金融消费者保护典型案例:卖方须自证尽到适当性义务
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案件由各地法院此前办理,覆盖银行贷款、银行代销资管产品、券商营业部推介私募基金、基金公司App仲裁条款、人身保险理赔和证券虚假陈述。
两宗适当性案件,涉案金额都不小
与高净值家庭关系最近的是两宗适当性纠纷。第一宗案件中,投资者2016年通过银行买入600万元资管产品,合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上却都没有投资者的电子签名确认。产品2018年触及止损线提前终止,本金受损。一审判银行赔偿约66.27万元,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法院明确,银行没有欺骗、误导营销,并不能据此反推它已经尽到适当性义务。
第二宗案件里,某券商营业部负责人2015年向一名VIP客户推介私募基金,称之为证券公司运营的项目,事前没有做风险测评。这只基金其实是营业部私自销售,并非证券公司代销。客户投入100万元,一审诉请被驳回,马鞍山中院二审改判营业部赔偿约57.67万元。
发布稿提出要让“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真正落地。郑州中院在二审中写明,履行适当性义务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卖方证明不了已尽适当性义务,就可能要赔偿,但投资者并不因此一概免责:马鞍山中院同时认定,这位有一定理财经验的客户没有细读合同、买了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自身也有一定过错。
重疾险拒赔与App里的仲裁条款
保险案例由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办理。2020年9月,投保人为女儿投保终身重疾险,保额40万元,年缴保费4840元,缴费19年,附加保费豁免责任。2024年2月,被保险人确诊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属于合同列明的重疾,保险公司却以未满足条款规定的全部临床要件为由拒赔,也不同意豁免续期保费。
法院认为,相关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理赔要件设置严苛,保险公司又没有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拒赔依据并不充分。走诉讼势必要做医学鉴定,耗时较长,被保险人又急需治疗费用,法院于是优先组织调解。2024年5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6万元,并豁免16期续期保费共7.744万元,案件20天办结。
另一宗基金案件的焦点是App里的点击协议。2015年12月,74岁的方某经基金公司业务员推介,认购了100万元基金产品,2025年9月起诉该公司。公司随后通过App升级加入仲裁条款,并写明溯及既往,用户不点同意就无法继续使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主管异议,认为这种强制签署方式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条款不能约束方某;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境外保单能借鉴的部分:销售留痕与条款说明
这批案例针对的是内地金融机构和内地合同,不能直接等同于境外保单的裁判结果。香港、新加坡等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争议先看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和管辖地,但这未必决定一切,销售行为发生地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适用。
案例背后的逻辑仍然适合家庭拿来自查:投保时的需求分析、风险揭示、利益演示和条款说明,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并由投保人本人签字。核对保险公司和中介资质,可参考我们此前整理的香港保险公司与中介牌照的核查方法。
签字前最该逐条问清的,是除外责任、理赔条件和争议解决条款。衢州那宗重疾险纠纷,争的正是格式条款里的理赔要件,以及保险公司当初有没有把它讲清楚。
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或法律建议。
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026年10月12日)
第一财经关于这批典型案例的报道(2026年10月12日)

Eldar 负责 PPLI.com 的战略、研究与合作。他于 2020 年收购 PPLI.com,此后一直专注于私募寿险(PPLI)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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