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债权人:保单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
深圳一位创始人在同一个季度里收到两份文件。一份是妻子的律师送来的离婚财产清单,列着他婚后以自己名义投保的几份大额保单;另一份是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起因是他为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他听说过「保险避债」,也听说过保单是个人财产,想知道两句话有没有一句是对的。就现金价值而言,两句都不对。
本文只说明保单现金价值在内地离婚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位置、法律依据,以及香港规则的不同。如何在投保前把保单放在这些程序之外是结构问题,在资产保护页面和婚姻变动与家族财富防火墙一文;连带担保的情形在企业家连带担保之困一文;保密的整体位置在隐私与保密页面。
法定财产制:保费从哪里来,现金价值就归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意思是,除非有例外,婚后赚到的钱是两个人的,用它缴付的保费也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出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这是让保费在投保前就明确属于一方的主要途径。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条决定了起点:用婚后收入缴费的保单,现金价值是共同财产;用婚前存款或书面约定之下的个人财产缴费的,现金价值是个人财产。保单名称、保险公司所在地和条款都改变不了保费来源。
《八民纪要》第四条:退保分割,或者付一半
2016 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离婚时保单因此有两条路:退保分割,或者保留保单并付一半。第五条(据一处法律文献转载)进一步区分:一方作为受益人取得的身故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内取得的生存金宜认定为共同财产。
《八民纪要》是会议纪要而非司法解释,但实践与它大体一致。执业者引用的案例包括 (2021)京0111民初20983号(62450 元现金价值的一半判归另一方)、(2020)京民终2485号(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和 (2022)京02民终2826号(一方暗中以共同财产缴付 50 万元保费,另一方获判 25 万元补偿)。第三个案例说明,隐瞒缴费保不住保单,反而会以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由被追回。
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 号)没有任何一条涉及保险、保单或保险金,市场上流传的「最高法离婚保单解释」并不存在。与本题相关的是第七条: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为目的,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用共同财产为婚外第三人投保或指定其为受益人,落在这一条之内。
《保险法》第十五条与第四十七条:现金价值为什么是投保人的财产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两条合在一起,解除合同并取回现金价值的权利属于投保人,而有金钱价值的权利就是可以被执行的财产。《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补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在退保时主张现金价值,退保也不因他们未同意而无效,除非他们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份裁定与各地高院的通知
地方法院的立场先形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执〔2015〕8 号通知(2015 年 3 月 6 日)明确被执行人在人身保险产品中的财产利益可以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7 月 9 日的通知作出同样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主要保险公司建立了协助执行机制。更早要求退保须经被执行人同意的地方立场已被最高法院取代。省级文件原文未能完整获取,措辞依据转述。
三份最高法院裁定说定了问题。(2020)最高法执复72号认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纳的费用,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付的保险金不同,「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保护的生活必需品,一份重疾险的现金价值因此可以执行。(2020)最高法执复71号认为,被执行人拒不退保的,法院可以代为行使解除权。(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援引《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认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时理应主动提取现金价值履行债务。北京市法学会 2021 年的统计显示,69 份公开执行裁定中有 68 份承认现金价值可以执行,占 98.56%。裁定与统计见于法院普法文章和法学会研究。
没有任何法条豁免现金价值
内地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把现金价值排除在强制执行之外。民事诉讼法的豁免只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与物品,最高法院已经明确现金价值不在其中。「保险避债」就现金价值而言是错的。它唯一说对的部分,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合在一起的结果:付给指定受益人而不是付给遗产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这是身故之后的规则,对在世的投保人没有帮助。
实践里的例外有限:没有现金价值的医疗险与意外险通常不被触及;被保险人是另一个人的,法院可能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债权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以保留保单。这些是裁量,不是豁免。
香港:Form E、法院裁量与破产条例
香港没有共同财产制。离婚时法院依《婚姻诉讼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192 章)第 7 条的七项因素行使裁量权,并适用终审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中确立的原则:公平、不区别对待家庭角色、以平等分享为尺度,程序从识别全部资产开始。配偶一方持有的保单是 Form E 财务陈述中必须申报的资产,退保价值写在表上,不申报会招致不利推定与讼费责任。由婚前或第三方信托持有的保单可以主张为非婚姻财产,但法院可以变更婚姻授产安排,这项权力的条文尚未逐字核对。内地按财产来源划分,香港按法院裁量划分;两地相同的是保单都必须申报,都可能被计入分配。
破产时,《破产条例》(第 6 章)第 2 条把「财产」定义为包括「无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一切金钱、物品、据法权产和土地以及现在或将来的一切权益。破产人拥有的保单因此是财产,受托人可以退保并取得现金价值。例外是受《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法定信托保护的保单,以及由信托或他人持有的保单;回溯期内的低价转让与不公平优惠可以被撤销,条文编号尚未按现行版本核对。
境外保单与内地法院的管辖
一份香港、百慕大或卢森堡保单不在内地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之内,但投保人本人受内地法院管辖,离婚与执行程序中都可以被要求申报财产。保单能否被执行,取决于签发地法律、投保时间和保费来源:为逃避既有债务而投保的可以被撤销;用共同财产在婚内缴费的,现金价值的一半属于另一方。境外保单改变的是程序难度,不是财产性质;改变性质的是持有结构,见资产保护页面。
这并不意味着
本文说的是现金价值,不是身故保险金。付给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在内地不是遗产,不清偿被保险人的债务,香港第 182 章第 13 条保单也是如此。受益人指定的规则在受益人指定与家族内部的知情权一文。
本文也不意味着保单没有资产保护的价值,而是说价值来自时点、主体和资金来源。债务发生之前以个人财产投保、由信托持有的境外保单,与收到执行通知之后用共同财产投保的保单,在法律上是两样东西。无论保单在哪里,现金价值都会按共同申报准则报送税务机关,报送的字段在CRS 与离岸保单:税务机关看到什么一文;执行与保密是两个问题。
常见问题
内地保单的现金价值可以被强制执行吗?
可以。《保险法》第十五条与第四十七条把解除合同并取回现金价值的权利交给投保人,这项权利是投保人的财产。(2020)最高法执复72号认定现金价值不具人身依附性、不属于生活必需品,(2021)最高法执监35号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提取现金价值清偿债务。没有法条豁免它。
投保人拒绝退保,法院能怎么办?
法院可以代替投保人行使解除权。(2020)最高法执复71号明确,被执行人拒不退保的,法院可以代为解除保险合同并取得现金价值。浙江、江苏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文件建立了保险公司协助执行的机制,早年要求被执行人同意的地方立场已被取代。
离婚时保单现金价值如何分割?
婚内以共同财产缴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方的,按《八民纪要》第四条处理:退保并将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或由投保人保留保单并向另一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婚前以个人财产投保,或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书面约定财产制的,现金价值属于个人财产。
偷偷用家庭收入买保单,离婚时会怎样?
会被追回。(2022)京02民终2826号中,一方暗中以共同财产缴付 50 万元保费,另一方获判 25 万元补偿,理由是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为婚外第三人投保或指定其为受益人的,还可能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保险避债」这句话有没有对的部分?
只有一部分对:付给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依《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这是身故之后的规则。投保人在世期间,现金价值是可以执行的财产,北京市法学会统计的 69 份裁定中有 68 份持此立场。
香港的离婚程序如何对待保单?
保单以退保价值列入 Form E 财务陈述,不申报会招致不利推定与讼费责任。香港没有共同财产制,法院依第 192 章第 7 条的七项因素行使裁量,适用 LKW v DD 的平等分享尺度。由信托持有的保单可主张为非婚姻财产,但法院可以变更婚姻授产安排。
香港破产时保单会被受托人退保吗?
通常会。《破产条例》第 2 条把财产定义为包括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一切据法权产与权益,破产人持有的保单归入破产财产,受托人可以退保。例外是受《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法定信托保护的保单和由信托或他人持有的保单,回溯期内的低价转让可以被撤销。
境外保单内地法院查得到吗?
境外保单不在内地网络查控系统内,法院不能按姓名直接查到。但投保人受内地法院管辖,在离婚和执行程序中可以被要求申报财产。能否执行取决于签发地法律、投保时间和保费来源,为逃避既有债务而投保的可以被撤销。境外改变程序难度,不改变财产性质。
法规与权威来源
本文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八民纪要》第四条、第五条;《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 号)第七条;《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三份执行裁定(转述);北京市法学会 2021 年裁定统计;社区法网关于第 192 章第 7 条的摘要;《破产条例》(第 6 章)第 2 条。省级高院文件与香港条例的部分条文只作了部分核实。最后核查:2026 年 9 月 9 日。
我们的编辑准则说明了此类文章如何取证与核查。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投资或保险建议。规则会变化,适用也因个人事实而异。请在行动前咨询内地、香港或目的地的合资格专业人士。PPLI.com 是独立的研究平台,不销售或安排保单。
发送至 PPLI.com 的每一份咨询均由资深专家亲自审阅——绝不进入销售流程。您通常会在一个工作日内收到书面回复。
想先从一个问题开始?请写信至 info@ppl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