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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壽險 · 結構與邊界

私募壽險:把整個投資組合裝進一張保單的結構

私募壽險(PPLI)是一張由台灣以外的保險公司簽發、以要保人自己的投資組合為保單資產的人壽保險。這一頁說明它的結構、誰來簽發、申請要準備什麼、和台灣常見的投資型保單與儲蓄險差在哪裡,以及對一個台灣稅務居民來說,它改變了什麼、沒有改變什麼。
第 167-1 條保險法。在台招攬境外保單最高三年徒刑,買方無罰則。
3 個2026 年台灣 CRS 交換對象:日本、澳洲、英國。
42%2025 年壽險新契約保費中投資型保單的佔比。
結構

一張保單,裡面是要保人自己的投資組合

私募壽險(PPLI)的法律形式是一張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繳付保費,保險公司承諾在被保險人身故時,把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差別在保費進了保險公司之後的去處。一般保單的保費進入保險公司的一般帳戶,或是保險公司核備的基金平台;私募壽險的保費進入一個為這張保單單獨設置的帳戶,由要保人選定的資產管理人管理,存放在要保人指定的私人銀行,裡面可以是上市股票、債券、基金、私募股權或對沖基金。保單價值隨這個帳戶的淨值變動,保險公司不保證報酬。
法律上,帳戶裡的資產屬於保險公司;要保人持有的是保單,以及保單上的權利:指定與變更受益人、解約、保單借款、更換資產管理人與託管銀行。這就是整個結構的核心:家族不再以自己或公司的名義持有一個個帳戶,而是持有一張保單,由保單持有整個組合。投資怎麼運作、怎麼更換管理人,見投資靈活性。
簽發

它由台灣以外的保險公司簽發,所以在台灣是境外保單

台灣沒有保險公司提供這種結構。簽發私募壽險的保險公司設在台灣以外,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管,不在金管會保險局的監督之下。依台灣的規定,這就是一張境外保單;金管會也用「地下保單」稱呼在台灣被招攬的境外保單。各承保地的制度差異,見承保地研究(簡體)。
兩件事要在第一頁說清楚。第一,保險法第 167-1 條:在台灣為未經核可的外國保險公司招攬、經紀或代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0 萬元至 2,000 萬元罰金,2011 年 6 月修法後成為刑事責任;罰的是在台招攬的人,買方沒有罰則。第二,金管會保險局在 2026 年 6 月針對社交平台上的香港、新加坡保單招攬發出提醒:境外保單未經金管會審查,契約糾紛只能向境外保險公司主張,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與保險安定基金都幫不上忙,保險法不適用,也沒有台灣的稅務優惠:保費不能列舉扣除,身故保險金即使指定了受益人也不能排除在遺產之外。
這幾句話本站照原文寫出來,因為它們決定了後面每一頁的邊界。私募壽險能做的,是在承保地的法律之下成立一份完整的契約;它不能做的,是把台灣法律給國內保單的待遇一併帶進來。簽約前,要保人應向承保地的主管機關核對保險公司的執照,向台灣的律師與會計師取得書面意見,而且不透過任何在台灣招攬的人。
對照

和讀者已經認識的三種保單差在哪裡

台灣的壽險市場很大:2025 年新契約保費 NT$1 兆 74 億,比前一年增加 19.7%,其中投資型保單 NT$4,234 億,約佔 42%;外幣保單 NT$4,189 億,佔新契約保費 41.58%。多數讀者手上已經有其中一兩種,所以先對照,再談申請。

投資型保單(變額萬能壽險)

保險公司設專設帳簿,保戶在保險公司核備的基金清單裡選擇標的,商品與銷售都受金管會規範。2010 年起簽發的保單,專設帳簿的所得依財政部 2009 年 11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42850 號令,按所得類別歸要保人當年度課稅;轉換基金視同實現(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605 號判決)。

私募壽險

保險公司為這張保單單獨設帳,投資範圍由要保人與資產管理人議定,不限於基金清單;資產託管在要保人選定的私人銀行;受承保地法律與主管機關監管,不受金管會監管,也沒有金管會給國內保戶的保護。

儲蓄險(利變型、分紅型)的本質是保險公司的一般帳戶:保戶拿到的是宣告利率或分紅,投資由保險公司統一管理,報酬有保證的部分。金管會 2024 年 3 月對分紅保單訂出規範草案:分紅帳戶分離、可分配盈餘至少 70% 歸保戶、建議書只能列最可能、較低與零分紅三種情境。它給的是確定性,適合要的是一個確定數字的家庭;它不是一個持有投資組合的容器。
高額保單、高資產保單是金額放大的同一類商品。金管會 2026 年 7 月的高雄專區讓高資產保單可以設預繳保費專屬帳戶、部分商品免除最低死亡給付比率,當時有 370 件生效契約、保費 NT$70 億。金額大了,結構沒有變:投資仍由保險公司決定,稅務待遇仍是國內保單的待遇。逐項對照見高額保單與境外保單兩頁。
申請

從第一次談話到保單生效,要準備什麼

私募壽險的申請比一般保單長,多數時間花在文件上。保險公司與託管銀行會做客戶身分審查(KYC):護照、地址證明、稅務居民身分與稅籍編號;財富來源與資金來源的說明與證明,例如公司股權出售的合約、過去幾年的申報書、境外帳戶的對帳單。資金來源說不清楚的,保險公司不收保費。
承保審查省不掉。私募壽險有死亡給付,被保險人要體檢或提供病歷,年齡與健康狀況決定保險成本。投資的部分,要保人指定資產管理人與託管銀行,議定投資指引,保險公司審核每一項資產能不能納入。這幾件事通常同時進行。
保費的支付通常是匯款。依中央銀行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新台幣 50 萬元等值以上的結匯要申報(第 2 條);個人每年累計結匯 500 萬美元以內憑申報即可(第 4 條);單筆 50 萬美元以上要向銀行提供交易文件(第 5 條);超過年度額度要經央行核可(第 6 條)。辦法沒有提到付給境外保險公司的保費,銀行用哪一個匯款性質申報、是否另向金管會通報,本站沒有找到公開的規定。已經在境外的資產,可以直接以有價證券繳付保費移轉進保單,見投資靈活性。
台灣稅

對台灣稅務居民,它改變了什麼,沒有改變什麼

所得稅:台灣對個人只課境內來源所得(所得稅法第 2 條),海外所得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理: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NT$100 萬才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 NT$750 萬後按 20% 計算,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補差額(2024 至 2026 年度參數)。保單裡的資產買賣是保險公司帳上的事,要保人在解約或領取之前沒有拿到錢;但境外保單的解約金或給付在最低稅負制下如何定性,財政部尚無公開函釋。數字與算例在稅務效率。
遺產稅: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國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都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2025 年起稅率 10%、15%、20%,級距 NT$5,621 萬與 NT$1 億 1,242 萬。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把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排除在遺產之外,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在 2026 年 10 月表明這一款與保險法第 112 條連動,只適用於金管會核可的保險公司;一張 2011 年投保的香港保單在 2025 年給付兒子約 NT$3,000 萬,被計入遺產課稅。境外保單在傳承上還能做什麼,見財富傳承。
CRS:台灣目前只與日本、澳洲、英國交換金融帳戶資料(2026 年 9 月交換 2025 年資料)。其他承保地的保險公司會依當地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資料不會送到台灣。這不改變要保人自行申報海外所得的義務;申報的內容與邊界在隱私與保密。保單在債務與婚姻財產程序裡的位置,在資產保全。
路線

接下來的四頁

稅務效率:最低稅負制的數字、國內保單的給付規則、境外保單哪裡有明文、哪裡沒有。
投資靈活性:資產管理人、託管銀行、幣別、以證券繳保費,和投資型保單的基金清單對照。
財富傳承:2026 年的遺產稅級距、第 16 條第 9 款的範圍、指定受益人的保單在繼承程序裡還能做什麼。
資產保全:大法庭 897 號裁定、2025 年修法的底線、民法第 244 條的時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私募壽險在台灣合法嗎?
持有境外保單的買方沒有罰則。保險法第 167-1 條處罰的是在台灣為未經核可的外國保險公司招攬、經紀或代理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NT$300 萬至 2,000 萬罰金(2011 年起)。保單不受保險法保護。
和投資型保單最大的差別是什麼?
投資型保單在保險公司核備的基金清單裡選,受金管會監管;私募壽險由要保人指定資產管理人與託管銀行,投資範圍議定,受承保地監管。國內投資型保單 2010 年起專設帳簿所得逐年歸要保人課稅(台財稅字第 09800542850 號令)。
保費可以用新台幣結匯匯出去嗎?
可以。個人每年累計 500 萬美元以內憑申報結匯,單筆 50 萬美元以上要附交易文件(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4 條、第 5 條)。辦法沒有提到境外保費,匯款性質的申報方式沒有公開規定。違法的是在台灣招攬的賣方,不是匯款的人。
身故保險金在台灣要課遺產稅嗎?
要。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表明,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只適用金管會核可的保險公司,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計入遺產;報導的案例是 2011 年投保的香港保單,2025 年給付約 NT$3,000 萬被計入。
保單裡的投資收益每年要申報海外所得嗎?
保單內的資產由保險公司持有,要保人沒有收到款項;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境外保單的內部增值逐年課稅,也沒有明文給予遞延;解約金或給付的定性,財政部尚無公開函釋。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NT$100 萬才計入基本所得額。
台灣會透過 CRS 知道我的境外保單嗎?
2026 年的交換對象只有日本、澳洲、英國,2025 年資料共 225,222 個帳戶。承保地在其他地區的保險公司,資料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不會送到台灣。自行申報海外所得的義務不因此改變。
法規與權威來源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作為遺產;第 167-1 條在台招攬境外保單的刑責。
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 2 條申報門檻、第 4 條個人每年 500 萬美元、第 5 條單筆 50 萬美元文件、第 6 條超額核可。
金管會保險局對境外保單的提醒,2026 年 6 月(工商時報報導):境外保單未經審查、評議中心與安定基金不適用、無台灣稅務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對境外保單死亡給付的立場,2026 年 10 月(自由時報報導):第 16 條第 9 款只適用金管會核可的保險公司;2011 年香港保單 2025 年給付約 NT$3,000 萬計入遺產。
理律法律事務所:保險法第 167-1 條 2011 年修正:為境外保險公司招攬自 2011 年 6 月起為刑事責任(法律事務所來源)。
KPMG 台灣:投資型保單的課稅規定:台財稅字第 09800542850 號令、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605 號(專業機構來源)。
財政部 CRS 2026 年交換資料(經濟日報報導):2026 年交換對象為日本、澳洲、英國;2025 年資料 225,222 個帳戶。
壽險公會 2025 年新契約保費統計(優分析整理):2025 年新契約保費 NT$1 兆 74 億,投資型保單 NT$4,234 億,約佔 42%。
Eldar Edmond Grady
Eldar Edmond Grady · PPLI.com 創辦人兼編輯總監
本頁所引法規、函釋與統計均附來源連結,以便逐項核對。最後更新:2026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與更正方式見編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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