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設專設帳簿,保戶在保險公司核備的基金清單裡選擇標的,商品與銷售都受金管會規範。2010 年起簽發的保單,專設帳簿的所得依財政部 2009 年 11 月 6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42850 號令,按所得類別歸要保人當年度課稅;轉換基金視同實現(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605 號判決)。
保險公司為這張保單單獨設帳,投資範圍由要保人與資產管理人議定,不限於基金清單;資產託管在要保人選定的私人銀行;受承保地法律與主管機關監管,不受金管會監管,也沒有金管會給國內保戶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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