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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保全 · 債務與婚姻

資產保全:解約金是要保人的財產,法律在這裡劃線

台灣的法院可以終止債務人的壽險保單、取走解約金,最高法院大法庭 2022 年已經定案,2025 年修法只保住了每張保單約 NT$14.7 萬的底線。這一頁按保險法、民法與執行實務說明債權人能走多遠、境外保單由誰的法律決定、詐害債權的時效,以及婚姻與個人保證下保單的位置。
897 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裁定,2022 年 12 月。
NT$146,7302025 年每張保單不受執行的解約金門檻。
123 萬2025 年修法時保險局引述的被扣押保單件數。
裁定

大法庭 2022 年怎麼說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2022 年 12 月 9 日)定下的規則: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要保人的財產;終止壽險契約的權利不是一身專屬權,所以執行法院在必要、符合比例、聽取雙方意見之後,可以代債務人終止保單,命保險公司把解約金交給法院。大法庭同時提醒,保單保護的是家庭,終止權要審慎行使。
實務上的結果很直接。2023 年起扣押件數大增,到 2024 年 9 月約有 92.8 萬張保單被扣押,其中約三成是壽險、七成是健康險或傷害險;2025 年修法通過時,保險局引述的數字是 123 萬張。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法第 119 條)是法定的現金價值,解約金不低於它的四分之三;債權人拿走的就是這一筆。
修法

2025 年的第 123-1 條與第 123-2 條,保住了什麼

保險法 2025 年 6 月 3 日三讀、6 月 18 日公佈的修正增訂兩條。第 123-1 條第 1 項: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壽險保單,解約金債權不超過最近一年公告的最高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六個月總額時,不得強制執行;金管會換算 2025 年的門檻約為每張保單 NT$146,730。第 2 項授權金管會公告基本保障型商品(小額終老保險)免予執行。司法院的執行原則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生效,健康險與傷害險的解約金不執行;司法院 2026 年 9 月 16 日的說明再補一條,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受益人不是要保人的,也不執行。
第 123-2 條是介入權:有保險利益的人、指定受益人,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以在三個月內把預估的解約金繳給執行機關,成為新的要保人,保單繼續有效。破產程序裡也有同樣的三個月:保險法第 28 條但書讓破產管理人終止債務人的保單,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4 條讓監督人或管理人在更生或清算開始時終止雙務契約,壽險契約在內。
第 123 條本身的兩項規定也要記住。第 1 項:保險公司破產時,受益人的請求權按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要保人破產時,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為受益人的利益繼續存在。第 2 項:投資型保單專設帳簿的資產,只有該保單的受益人可以主張,不得請求扣押。這一項保護的是受益人對專設帳簿的權利;要保人自己的解約權,仍然是可以被執行的對象。
境外

境外保單:發單地的法律與持有結構決定

私募壽險(PPLI)在台灣是境外保單,保險法不適用於它,金管會 2026 年 6 月說得很清楚。這句話兩面都成立:第 123-1 條的 NT$146,730 底線不保護它,司法院的執行原則也不是為它寫的;同時,台灣法院的執行命令送不到境外保險公司,保單價值能不能被取走,看的是承保地的法律怎麼看待保單價值,以及要保人是誰。個人持有的保單,解約權在要保人手上;由受託人持有的保單,解約權在受託人手上,受託人依信託文件行事,不依委託人的當下意願。
要保人本人仍在台灣法院的管轄之下,法院可以命他陳報財產並配合執行;一張以個人名義持有、可以隨時解約的境外保單,不會因為承保地在境外就脫離債權人的視線。把保單放進信託站不站得住,看的是設立信託那一刻有沒有債權人;這就是下一段民法第 244 條要處理的問題。本站不寫「隔離」兩個字的保證;寫的是:哪一種持有方式,在哪一個法域,債權人要走幾步。各承保地的制度,見承保地研究(簡體);保單在台灣的法律位置,見私募壽險詳解。
詐害債權

民法第 244 條與第 245 條:時間是關鍵

民法第 244 條: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人的,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有償行為則要債務人與相對人在行為時都知道有害債權。第 245 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不行使就消滅,自行為時起超過十年也消滅。躉繳一張保單、把保單轉給信託或配偶,都可能是這兩條裡的「行為」。
公司創辦人最常見的情況是連帶保證。替公司的銀行貸款簽了連帶保證,簽名那一刻就是債務人,貸款出事之後才用自有資金投保或把保單轉出去,撤銷權的一年與十年從那時起算;無償的移轉只要證明有害債權,有償的行為還要證明雙方都知道。相反的情況是:在沒有債務、資產足以清償的年份,用自有資金投保,受益人是子女,十年之後再遇到保證責任,第 245 條的十年已經過去。差別不在保單,在時間。保單在遺產程序裡的位置,見財富傳承。
婚姻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法院見解不一

民法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是最常見的情況),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保單價值準備金算不算要保人的婚後財產,是執業者普遍的看法:婚姻期間累積的部分算,婚前累積的部分不算。本站沒有找到最高法院對這一點的公開裁定,所以寫成「法院見解不一」,不寫成規則。境外保單面對的是同一個問題,加上承保地法律對保單價值的定性。
實際的意義是:以婚後所得繳付的保費,不會因為放進保單就離開剩餘財產的計算;指定子女為受益人,改變的是身故給付的去向,不是生前的分配。夫妻關係與保單結構要在簽約前一起看,而不是在分配請求權成立之後。保單資料在離婚與執行程序裡會被看到什麼,在隱私與保密。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法院真的可以解約我的保單嗎?
可以。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2022 年)認定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財產,執行法院在必要且符合比例時可以代為終止保單,取走解約金。2025 年修法後,每張保單約 NT$146,730 以下的解約金不執行。
2025 年修法後,哪些保單不會被扣?
保險法第 123-1 條:解約金不超過最高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的六個月總額(2025 年約 NT$146,730)的壽險保單;金管會公告的小額終老保險;司法院執行原則下的健康險、傷害險,以及受益人不是要保人的年金給付期間年金。
家人可以把被扣押的保單留下來嗎?
可以。保險法第 123-2 條的介入權:有保險利益的人、指定受益人,以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取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三個月內把預估解約金繳給執行機關,就成為新的要保人,保單繼續有效。
境外保單在台灣會被強制執行嗎?
保險法不適用於境外保單,第 123-1 條的底線也不保護它。台灣法院的執行命令送不到境外保險公司,保單價值能否被取走看承保地法律與要保人是誰;但要保人本人仍受台灣法院管轄,須申報財產,投保或移轉行為也可能依民法第 244 條被撤銷。
離婚時保單價值會被分配嗎?
民法第 1030-1 條把婚後財產的差額平均分配。執業者普遍認為婚姻期間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算要保人的婚後財產,本站沒有找到最高法院的公開裁定,法院見解不一。以婚後所得繳的保費,不會因為放進保單就離開計算。
替公司簽了連帶保證,保單還安全嗎?
簽名時就是債務人。之後用自有資金投保或把保單轉出去,債權人可以依民法第 244 條聲請撤銷,時效是知悉後一年、行為後十年(第 245 條)。在沒有債務時投保、受益人為子女、十年以上的保單,位置完全不同。
法規與權威來源
保險法第 123-1 條、第 123-2 條條文(壽險公會法規資料庫):2025 年增訂的執行門檻與介入權條文。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28 條但書、第 119 條保單價值準備金、第 123 條破產與專設帳簿。
民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244 條詐害債權的撤銷、第 245 條一年與十年時效、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分配。
司法週刊第 2306 期:大法庭 897 號裁定與 2025 年修法:裁定的要旨、修法後的執行原則與 2025 年 6 月 27 日生效日。
司法院:保單強制執行的常見問答,2026 年 9 月 16 日:健康險、傷害險與年金給付期間的年金不執行。
安永台灣:債權人對債務人壽險保單的權利: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的分析與實務影響(專業機構來源)。
保險局對介入權與 123 萬張被扣押保單的說明(聯合報報導):2025 年修法通過時的件數與 NT$146,730 門檻(新聞來源)。
康健雜誌:離婚時保單價值的分配:執業者對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婚後財產的看法(媒體來源,無最高法院裁定)。
Eldar Edmond Grady
Eldar Edmond Grady · PPLI.com 創辦人兼編輯總監
本頁所引法規、函釋與統計均附來源連結,以便逐項核對。最後更新:2026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與更正方式見編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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