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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保單 · 功能與界線

高額保單:它在台灣能做到哪一步,哪裡是私募壽險的起點

2025 年台灣壽險新契約保費破兆,四成是投資型,四成是外幣保單,高額保單是其中用來做傳承、預留稅源和分散幣別的那一層。這一頁按保險法、稅法和財政部函釋,把它能做的三件事、實質課稅的八種樣態、最低稅負的每戶額度、強制執行的門檻,以及和私募壽險(PPLI)的分界線逐項寫清楚。
1兆74億新台幣。2025 年壽險業新契約保費,年增 19.7%(壽險公會)。
42%2025 年新契約保費中投資型保單的佔比,約 NT$4,234 億。
3,740萬新台幣。最低稅負制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免計入額度(2024 至 2026 年)。
先說清楚

市場說的「高額保單」是什麼

「高額保單」在台灣不是法律名詞,是市場習慣。金管會自己的用語是「高資產保單」,指的是針對高資產客戶設計的商品專案;業務員口中的高額保單,多半是躉繳或年繳百萬、千萬級的儲蓄險(利變型或分紅型)、投資型保單(變額萬能壽險),以及美元計價的外幣保單。契約結構和一張普通保單沒有兩樣,差別在金額、承保條件,和保險公司對資金來源的審查。
這個市場有多大,壽險公會的數字說得很清楚。2025 年壽險業新契約保費 NT$1 兆 74 億,比 2024 年成長 19.7%,是 2022 年以來的高點;其中傳統型 NT$5,840 億,投資型 NT$4,234 億,投資型約佔 42%。金管會另外公佈,2025 年外幣保單新契約保費 NT$4,189 億,佔新契約的 41.58%。台灣家族買的每十張新保單裡,四張是投資型,四張是外幣,而這兩者高度重疊。
三個用途

家族用它來做的三件事

一、傳承:指定受益人,理賠金不走遺產分割

保險法第 112 條: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第 113 條反過來說,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額才作為遺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把同一筆錢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兩條加起來的效果是:受益人憑死亡證明向保險公司請領,不必等遺產分割,不必等繳清證明,也不進入特留分的計算基礎。這是高額保單在傳承上最紮實的一項,條文對照見財富傳承。

二、預留稅源:讓繼承人有現金繳遺產稅

台灣居民的遺產稅是全球課稅。2025 年起的級距是 NT$5,621 萬以下 10%、NT$1 億 1,242 萬以下 15%、以上 20%,免稅額 NT$1,333 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要求死亡後六個月內申報,第 30 條要求收到稅額通知書後兩個月內繳納,第 8 條和第 41 條規定沒有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遺產不得分割、交付或辦理移轉登記。不動產和公司股權多、現金少的家族,常常卡在這一段:稅要先繳,資產卻動不了。一張指定受益人的壽險,在這個時點把現金直接交到繼承人手上,這就是業界說的「預留稅源」。

三、分散:幣別與計價

外幣保單佔 2025 年新契約的 41.58%,絕大多數以美元計價。對資產集中在台灣不動產和台股的家族,它是把一部分資產換成美元、交給保險公司長期持有的最簡單的做法。這一項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它只是把「換匯並長期持有」包進一張保單裡。
稅的界線

實質課稅與最低稅負

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列出 16 個案例、八種樣態: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案例多在 70 歲以上)、帶病或重病投保、短期投保(投保後約五年內身故)、鉅額投保、舉債投保、密集投保,以及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符合這些樣態的保單,國稅局可以把保價金或理賠金計回遺產,第 112 條和第 16 條第 9 款都擋不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變更要保人,保價金同樣計入遺產。繼承人可以在申報書上主動揭露有疑慮的保單,避免漏報的處罰。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保人與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中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NT$3,740 萬以下的部分免予計入(2024 至 2026 年)。這個額度是「每戶每年」,不是每張保單;超過的部分和其他項目加總,減除 NT$750 萬後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再和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只補差額。2026 年度這三個數字都沒有調整。
兩條界線合起來看,高額保單在稅上能做的事其實很有限:它把死亡給付放在遺產稅之外,但條件是投保的時點、年齡、健康和資金來源都站得住;它在最低稅負制下有一個每戶的免計入額度,但超過的部分照算。稅上的細節在稅務效率一頁。
債務的界線

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被執行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2022 年 12 月 9 日)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要保人的財產,終止壽險契約的權利不是一身專屬權,執行法院在必要、相當、並聽取當事人意見之後,可以代要保人終止保單,命保險公司把解約金交給法院。裁定之後扣押件數大幅增加,立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3 日三讀增訂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和第 123 條之 2。
第 123 條之 1:要保人為債務人時,解約金債權不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最低生活費 1.2 倍、六個月合計數的壽險保單,不得扣押;金管會以 2025 年的數字試算,約為每張 NT$146,730。第 123 條之 2 給了家人介入權:有保險利益的人、指定受益人,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經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以在三個月內向執行機關給付預計的解約金,接手成為新的要保人。第 123 條第 2 項另外保護投資型保單的分離帳戶資產,只有受益人可以主張,不得扣押。
對一張幾千萬的高額保單,這些條文的意思很直接:免扣押的門檻只有十幾萬,超過的部分就是債權人可以拿的;介入權能保住保單,前提是家人在三個月內拿得出解約金。「債務隔離」四個字在業務說明裡很常見,條文裡就只有這麼多。完整整理見資產保全。
分界線

高額保單與私募壽險差在哪裡

私募壽險(PPLI)常被拿來和高額保單比較,比較之前先要說清楚一件事:發行私募壽險的保險公司都在台灣以外,對台灣居民來說它是一張境外保單。金管會保險局不審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和保險安定基金不受理、保險法不適用,保費不能列舉扣除,死亡給付也不因指定受益人而排除在遺產之外。這些限制在境外保單一頁按法條逐項說明,這裡只比較結構。

高額保單

買的是保險公司的宣告利率、分紅池,或投資型保單的基金平台。投資由保險公司決定,或在平台的基金裡挑選;費用折在利率和保單費用裡,不逐項列示。

私募壽險

保單只是外殼,裡面是家族自己的投資組合。託管行和資產管理人通常可以沿用,可以納入基金、上市證券和另類投資;費用按機構標準逐項列示。

管轄與保障

保險法、金管會保險局、評議中心、安定基金。2025 年新增的第 123 條之 1 和第 123 條之 2 也適用。

管轄與保障

承保地的保險法規和保單資產分離制度。台灣的評議與安定基金機制不適用,糾紛只能向承保地的保險公司和監管機關提出。

適合誰

要確定性、要簡單、資產主要在台灣的家族。它解決的是「把一筆錢安全地留下來,並在需要時給繼承人現金」。

適合誰

已經有海外投資組合和私人銀行關係、繼承人分散在不同國家、希望把整個組合放進一個持有結構的家族。它解決的是「怎樣持有一整個組合」。

兩者不互斥。不少家族兩樣都有:台灣的高額保單負責確定性和預留稅源,境外的保單承載已經在海外的核心資產。稅上的差別沒有業務員說的那麼大: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的門檻、遺產稅的全球課稅、實質課稅的八種樣態,對兩種保單用的是同一把尺。結構說明見私募壽險詳解,申報的細節見海外所得與 CRS。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高額保單」有法定的金額門檻嗎?
沒有。高額保單是市場用語,金管會的正式用語是「高資產保單」商品專案。契約結構和一般儲蓄險、投資型保單相同,金額放大不會增加保單在法律上的功能,增加的是承保條件和資金來源審查。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一定不計入遺產嗎?
原則上依保險法第 112 條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不計入。但符合財政部 109 年函釋八種樣態的保單,例如躉繳、高齡、重病、舉債或死亡前短期投保,國稅局可以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回遺產。
最低稅負制的 3,740 萬是每張保單的額度嗎?
不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的是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 NT$3,740 萬,而且只適用於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死亡給付。超過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減除 NT$750 萬後按 20% 計算,2026 年度未調整。
高額保單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嗎?
會。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 897 號裁定後,執行法院可以終止保單取得解約金。2025 年新增的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 只保護解約金約 NT$146,730 以下的保單;第 123 條之 2 給家人三個月的介入權。
外幣保單算不算高額保單?
看金額,不看幣別。2025 年外幣保單新契約保費 NT$4,189 億,佔壽險新契約 41.58%,絕大多數以美元計價。它在法律上和新台幣保單沒有差別,只是把換匯和長期持有包進同一張契約。
什麼情況下該看私募壽險,而不是再買一張高額保單?
資產已經在海外、有私人銀行帳戶和投資經理、繼承人分散在不同國家的家族。要先接受它在台灣是境外保單:沒有評議中心和安定基金,保費不能扣除,死亡給付也不因指定受益人而排除在遺產之外。
法規與權威來源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2、113 條死亡給付與遺產;第 123 條分離帳戶;2025 年增訂的第 123 條之 1 免扣押門檻與第 123 條之 2 介入權。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2 條特定保險給付、每一申報戶 NT$3,740 萬免計入額度;第 13 條 20% 稅率。
遺產及贈與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8、41 條繳清證明;第 13 條稅率;第 16 條第 9 款;第 23、30 條申報與繳納期限。
KPMG 台灣:保險給付實質課稅的八大樣態(專業機構整理):財政部 109 年 7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10900520520 號函的 16 個案例與八種樣態;死亡前兩年變更要保人。
ETtoday:保險法第 123 條之 1、之 2 三讀(2025 年 6 月,媒體報導):2025 年 6 月 3 日三讀;金管會試算的免扣押門檻約 NT$146,730。
壽險公會 2025 年新契約保費統計(優分析整理):2025 年新契約保費 NT$1 兆 74 億、成長 19.7%;傳統型 NT$5,840 億、投資型 NT$4,234 億。
金管會 2025 年外幣保單統計(工商時報報導):2025 年外幣保單新契約保費 NT$4,189 億,佔新契約 41.58%。
金管會保險局對境外保單的說明(2026 年 6 月,工商時報報導):境外保單不受保險法保障,評議中心與安定基金不受理,保費不得扣除,死亡給付不因指定受益人而排除在遺產之外。
Eldar Edmond Grady
Eldar Edmond Grady · PPLI.com 創辦人兼編輯總監
本頁所引法規、函釋與統計均附來源連結,以便逐項核對。最後更新:2026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與更正方式見編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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