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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保單 · 四個問題

境外保單:買的人不違法,但保障和稅都不在台灣

私募壽險(PPLI)對台灣居民來說就是一張境外保單。這一頁把四個問題按法條答完:買了會不會違法、出事找誰、死亡給付和保費怎麼課稅、保費怎麼合法付出去;再說明對資產已經在海外的家族,它在什麼情況下仍然是對的工具。
3 年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在台灣為境外保險公司招攬的最高刑期。買方不罰。
300 至 2,000 萬新台幣。同一條的罰金區間,2011 年 6 月修正後改為刑事責任。
500 萬美元。個人每年累積結匯額度(申報辦法第 4 條),超過須經央行許可。
合法嗎

買方不違法,招攬的人違法

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為非依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或未經許可的外國保險公司,在台灣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NT$300 萬到 NT$2,000 萬罰金;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或銀行涉入的,執照可以停止或廢止。這一條在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後從行政罰改成刑事責任。條文處罰的對象是招攬的人,自始沒有處罰買方的規定。
金管會保險局在 2026 年 6 月的公開說明裡講得很具體:Instagram、Facebook 和 Line 上招攬香港、新加坡保單的貼文增加,保險局會查招攬人的執照,有事證的移送檢調。對家族的意思是:簽約地點、招攬人的執照、文件在哪裡簽,決定的是招攬人的刑責。台灣居民直接和境外的保險公司簽約,法律上沒有違反保險法的問題;但如果是在台灣被人「介紹」簽的,介紹的人有刑責。「地下保單」就是金管會對這類交易的稱呼。
受保障嗎

台灣的保障機制一樣都不適用

同一份說明把界線劃得很清楚:境外保單金管會沒有審查,文件可能是偽造的;糾紛只能向境外的保險公司提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和保險安定基金都不受理;保險法不適用。台灣保單的那一套機制,從商品審查、業務員執照到評議和安定基金,對境外保單一件都不會啟動。
適用的是承保地的制度:那裡的監管機關、保單資產與保險公司自有資產分離的規則、保單持有人保障機制、保險公司清算時的清償順位。這些制度在各承保地差異很大,本站的承保地研究(簡體)逐一整理。簽約前至少要自己核對四件事:保險公司在承保地的執照、保單資產分離的法律依據、保險公司最近的財務報告、文件的真偽。這些核對在台灣保單裡由金管會替你做了,在境外保單裡沒有人替你做。
怎麼課稅

遺產稅計入,最低稅負尚無函釋

遺產稅。台灣居民的遺產稅是全球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對經常居住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課境內境外全部遺產,第 4 條把死亡前兩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居留滿 365 天的人都算進去。免稅額 NT$1,333 萬,2025 年起的稅率是 NT$5,621 萬以下 10%、NT$1 億 1,242 萬以下 15%、以上 20%。第 16 條第 9 款把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但北區國稅局在 2026 年 10 月公開的立場是:這一款連結的是保險法第 112 條,只及於金管會許可的保險公司;案例中一張 2011 年投保的香港保單,2025 年付給兒子約 NT$3,000 萬,全數計入遺產。報導沒有引用函釋字號,本站也沒有找到正式函釋,所以這是目前公開的稽徵立場,不是法規原文。
最低稅負制。境外保單的解約金、滿期金或死亡給付怎麼定性,財政部尚無公開函釋。確定的是:香港和澳門來源所得屬於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 NT$100 萬以上計入基本所得額,減 NT$750 萬後按 20%;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 NT$3,740 萬死亡給付免計入額度,寫的是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台灣保單。保費。金管會說明境外保單的保費不能列舉扣除。實質課稅。財政部函釋的八種樣態針對台灣保單,對境外保單國稅局用的會是同一套邏輯。完整的計算見海外所得與 CRS,和台灣高額保單的對照見高額保單。
怎麼付款

央行的結匯規則怎麼走

中央銀行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6 條之 1 訂定的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新台幣 50 萬元等值以上的結匯要申報(第 2 條);個人每年累積 500 萬美元以內,憑申報書辦理,不必經央行許可(第 4 條);單筆 50 萬美元以上,銀行要查驗證明文件(第 5 條);超過年度額度,要經央行許可(第 6 條)。辦法沒有提到付給境外保險公司的保費,只在第 6 條提到非居民匯出國內來源的保險給付。
所以保費匯出本身對個人不是被禁止的交易,它是一筆依銀行的匯款性質分類申報的服務或資本匯出。銀行用哪一個性質代碼、是否會向金管會通報,本站沒有找到公開規定,不在這裡猜。實務上多數家族根本不走這一步:保費來自已經在海外的私人銀行帳戶或海外公司,匯款紀錄早就存在;私募壽險也接受以現有投資組合作為保費實物繳付,見投資靈活性。資金來源文件在任何一條路上都要準備。
什麼時候仍然是對的工具

資產已經在海外的家族,問題不一樣

上面四節把限制寫完了,剩下的問題是: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有家族用它。答案和資產在哪裡有關。資產主要在台灣的家族,用不到境外保單;台灣的高額保單、保險金信託和遺囑能做的事更多,而且有金管會和評議中心在後面。資產已經在海外、分散在幾間私人銀行、幾個海外公司、幾個國家的繼承人之間的家族,問題不是「要不要多買一張保單」,是「這一整個組合由誰持有、怎麼交接」。

台灣高額保單

保險法、評議中心、安定基金;死亡給付依第 112 條不計入遺產(實質課稅樣態除外);最低稅負制有 NT$3,740 萬免計入額度;投資在保險公司的平台內。

境外私募壽險

承保地的法規和保單資產分離制度;死亡給付依北區國稅局 2026 年立場計入遺產;最低稅負制定性尚無函釋;投資是家族自己的組合,託管行和經理人可以沿用。

它在這種情況下做的事:把分散的帳戶收成一份契約;理賠依承保地的契約付給指定受益人,不經台灣的遺產分割程序,但這筆錢依北區國稅局的立場要申報進遺產總額,稅照繳;投資經理和基金可以在保單內更換,不必每次重新開戶。它不做的事:不讓遺產稅消失,不讓海外所得消失,不給台灣的保障。接受這三個「不」之後,才值得往下談結構,見私募壽險詳解和財富傳承。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台灣居民買境外保單違法嗎?
買方不違法。保險法第 167 條之 1 處罰的是在台灣為未經許可的境外保險公司代理、經紀或招攬的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NT$300 萬至 2,000 萬罰金,2011 年起為刑事責任。金管會 2026 年 6 月重申會查招攬人的執照。
境外保單出了理賠糾紛,可以找評議中心嗎?
不行。金管會保險局 2026 年 6 月說明:境外保單未經審查,糾紛只能向境外保險公司提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和保險安定基金都不受理,保險法不適用。適用的是承保地的監管和保單持有人保障制度。
境外保單的死亡給付要計入遺產嗎?
依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0 月公開的立場要計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連結保險法第 112 條,只及於金管會許可的保險公司。案例中一張香港保單 2025 年理賠約 NT$3,000 萬全數計入遺產,報導未引用函釋字號。
境外保單的保費和給付在所得稅上怎麼處理?
保費不能列舉扣除,這是金管會的說明。解約金、滿期金或死亡給付在最低稅負制下怎麼定性,財政部尚無公開函釋;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屬海外所得,每戶全年 NT$100 萬以上計入,減 NT$750 萬後按 20%。
保費怎麼匯出去?
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個人每年 500 萬美元以內憑申報辦理,單筆 50 萬美元以上銀行查驗文件,超過年度額度須央行許可。辦法沒有提到境外保費,匯款性質代碼本站未查到公開規定。多數家族以海外既有資產繳付。
既然限制這麼多,什麼樣的家族還會用它?
資產已經在海外、分散在多間私人銀行和多個國家繼承人之間的家族。它把分散的帳戶收成一份契約,理賠依承保地契約付給受益人,投資經理可在保單內更換。資產主要在台灣的家族用不到它。
法規與權威來源
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2 條死亡給付不作為遺產;第 167 條之 1 為未經許可的境外保險公司招攬的刑責與罰金。
理律法律事務所:2011 年保險法修正,地下保單招攬改為刑事責任(律師事務所整理):第 167 條之 1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修正後的刑責;買方不在處罰範圍。
金管會保險局對境外保單的說明(2026 年 6 月,工商時報報導):境外保單未經審查、糾紛只能向境外保險公司提出、評議中心與安定基金不受理、保險法不適用、保費不得扣除、死亡給付不排除在遺產之外;保險局查驗招攬人執照並移送檢調。
自由時報:北區國稅局對境外保單死亡給付的見解(2026 年 10 月 2 日,媒體報導):第 16 條第 9 款只及於金管會許可的保險公司;2011 年投保的香港保單 2025 年理賠約 NT$3,000 萬計入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 條全球課稅;第 4 條經常居住境內的定義;第 13 條稅率;第 16 條第 9 款;第 18 條免稅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手冊:免稅額 NT$1,333 萬;2025 年起 NT$5,621 萬、NT$1 億 1,242 萬的級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2 條海外所得 NT$100 萬門檻、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特定保險給付 NT$3,740 萬免計入額度;第 13 條 20% 稅率。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中央銀行):第 2 條 NT$50 萬申報門檻;第 4 條個人每年 500 萬美元;第 5 條單筆 50 萬美元查驗文件;第 6 條超額須許可,以及非居民保險給付的匯出。
Eldar Edmond Grady
Eldar Edmond Grady · PPLI.com 創辦人兼編輯總監
本頁所引法規、函釋與統計均附來源連結,以便逐項核對。最後更新:2026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與更正方式見編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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