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与证据
这是保密承诺最常瓦解的地方,也是「隐私」与「保护」必须严格区分的地方。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题目,答案也不同。
内地离婚:现金价值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与投资收益等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法定财产制;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允许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这是让保费在投保之前就明确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途径。在此基础上,2016 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写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第五条(据一处法律文献转载)进一步把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取得的身故保险金认定为个人财产,把婚内取得的生存金认定为共同财产。
《八民纪要》是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它指导而不像法释那样约束,但实践与它大体一致。执业者引用的案例包括 (2021)京0111民初20983号(现金价值的一半判归另一方)和 (2022)京02民终2826号(一方以共同财产暗中缴付 50 万元保费,另一方获判 25 万元补偿)。请注意 2025 年 2 月 1 日施行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法释〔2025〕1 号)没有任何一条涉及保险、保单或保险金,不要引用任何所谓「最高法关于离婚保单的解释」;它的第七条倒是与本题相关:一方以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为目的,把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用共同财产为婚外第三人投保或指定其为受益人,落在这一条的射程之内。
这些规则针对的是内地保单,但对境外保单的道理相同:内地法院分割的是夫妻的财产,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投保人受内地法院管辖。保单不在网络查控系统内,并不改变它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被要求申报和作为证据调取的地位。
内地债权人:现金价值可以执行,而且法院可以代为退保
《保险法》第十五条把解除合同的权利交给投保人,第四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这两条是现金价值成为投保人可被执行财产的法律支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执〔2015〕8 号通知(2015 年 3 月 6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7 月 9 日的通知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主要保险公司建立的协助执行机制,先后确认被执行人在人身保险产品中的财产利益可以执行;这些文件的名称与日期已核实,全文尚未逐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随后的裁定把问题定下来:(2020)最高法执复72号认为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可以执行;(2020)最高法执复71号允许法院在被执行人拒绝退保时代替投保人解除合同;(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援引第四十七条,认为被执行人在没有其他财产清偿债务时「理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北京市法学会 2021 年的一篇研究统计了 69 份公开执行裁定,其中 68 份承认人身保险现金价值可以执行。
内地流传的「保险避债」说法,就现金价值而言是错的。内地法律里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豁免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唯一的例外是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与物品的通用豁免。只有付给指定受益人(而不是付给遗产)的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共同作用下,位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外。
执行实践里有一个对家族有用的细节。《保险法解释(三)》(法释〔2015〕21 号)第十六条与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在退保时主张现金价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退保不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同意而无效,除非他们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公司。法院在执行中沿用这一逻辑:当被执行人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是另一人时,法院可以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债权人支付现金价值,以保住保单。没有现金价值的医疗与意外保单一般不被触及,保费极小的保单法院会考虑比例。这些是执行程序里的余地,不是豁免。
香港:Form E、法院裁量与破产条例
香港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离婚时,法院依《婚姻诉讼程序与财产条例》(第 192 章)第 7 条列出的七项因素行使裁量权,并适用终审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中确立的原则:公平、不区别对待家庭角色、以平等分享为衡量尺度(除非有充分理由偏离),程序从识别全部资产开始。一份由配偶一方持有的保单,以其退保价值列入 Form E 财务陈述;不作完整坦白披露的一方面临不利推定与讼费责任。由婚前信托或第三方信托持有的保单可以被主张为非婚姻财产,但法院有权变更具有婚姻协议性质的信托安排,也可以把放入信托的资产计算在内;这项变更权(条例第 6 条)我们依据专业知识陈述,尚待专业确认。家事程序不公开审理,这是香港离婚在保密上与内地公开判决书的实际差别。
破产方面,《破产条例》(第 6 章)第 2 条把「财产」定义为包括「无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一切金钱、物品、据法权产和土地;破产人拥有的保单因此是财产,受托人可以退保并取得现金价值。例外只有三类:受《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法定信托保护的保单(信托财产不是破产人的)、由信托或他人持有的保单,以及在回溯期内可以被撤销的低价交易与不公平优惠。条文编号我们尚未对照现行汇编文本核对。香港的保护来自设立在争议之前的持有结构,不来自「保单」这个名称。
把这三段放在一起,结论只有一个:一个只在没有人看的时候才成立的安排,经不起一份写得像样的证据申请。我们使用的检验方法是,把结构如实地向法院、税务机关和对方律师描述之后,它是否仍然站得住。如果答案是否,问题出在方案,而不出在披露。现金价值在内地与香港的执行与分割规则,在
离婚与债权人:保单现金价值能否被执行一文中逐条展开;结构上的应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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