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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託 · 香港法下的做法

保單加一份香港信託,多出來的是甚麼

「保險金信託」是內地和台灣的叫法,香港業內多説人壽保險信託或保險信託。這一頁按《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2013 年修訂後的條文,説明一份香港信託怎樣持有保單或保險金、第 182 章第 13 條的法定信託是甚麼、它能避開哪幾類爭議、印花税的位置,以及由境外信託持有離岸保單的版本。
2013 年 12 月 1 日信託法律修訂生效,新成立的信託不再受永續期限制。
第 41Y 條《受託人條例》:外地強制繼承規則不影響轉入信託的動產。
第 13 條《已婚者地位條例》:為配偶或子女設的保單構成信託。
條文

2013 年修訂後,香港信託能做甚麼

《2013 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2013 年第 13 號條例)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生效,改了三件和保單直接相關的事。其一,《財產恆繼及收益累積條例》(第 257 章)新增第 3A 條,對該日或之後生效的文書,反財產恆繼規則不再適用,信託可以不設年期,一張保單的賠償可以為第三代以後的人保留。其二,《受託人條例》新增第 41X 條,財產授予人保留投資或資產管理的權力,不影響信託的有效性;家族可以在信託文件裏保留決定投資經理的權力,不必擔心信託因此被視為虛設。其三,新增第 41Y 條,外地的繼承法(包括強制繼承規則)不影響生前轉入香港法信託的動產,條件是受託人符合條例所訂的香港連繫。
同時生效的還有一項限制:受託人免責條款。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成立的信託即時適用,既有信託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適用,受託人不能以條款免除欺詐、故意不當行為或嚴重疏忽的責任。這對家族是保障,對挑選受託人也是提醒:牌照、資本,以及誰來監督受託人,要在簽約前問清楚。
結構

信託持有的是保單,還是保險金

香港的做法有兩層,名稱常被混用,第三種則是法律自動設立的。

信託持有保單本身

先成立信託,受託人以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費由信託支付,保單自簽發起就是信託財產。現金價值由受託人管理,身故賠償直接進入信託,再按信託文件分期或附條件地分給受益人。共同匯報標準下,受託人是申報的持有人,信託的控權人會被識別和申報。信託財產是這張保單,不是保單裏面的投資組合。

信託只收保險金

保單持有人仍是個人,身故賠償的受益人改為受託人。生前的現金價值、更改受益人、退保和保單貸款,仍由保單持有人自己決定;受託人在賠償到手之後才開始工作。這一層便宜、簡單,解決的是「錢到了之後怎樣分」,沒有解決「錢到之前誰能動」。

第 13 條:法律自動設立的信託

《已婚者地位條例》(第 182 章)第 13 條是香港特有的第三種。已婚人士為自己的人壽或儲蓄壽險保單訂明以配偶或子女為受益人,條例規定該保單款項構成以他們為對象的信託;在信託未履行前,款項不屬於受保人的遺產,也不用於償還其債務。條文同時有一道閘:若保單的訂立和保費的繳付意在欺詐債權人,債權人可從保單款項追回相當於已繳保費的數額。受託人可由保單指定,否則由受保人及其遺產代理人持有;保險公司向受託人付款後即解除責任。它不需要信託契據,也不收受託人費用,但受益對象只限配偶和子女,而且權利已屬於他們,保單不能隨意轉讓給貸款人,所以做保費融資的保單通常會避開這種寫法。
爭議

它能擋開的三類麻煩

未成年受益人。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直接向未成年人付款,要等監護人或法院的指示。受託人持有保單或保險金,可以按信託文件在子女 25 歲、30 歲或完成學業時分段發放,中間由受託人支付學費和生活費。
第二段婚姻。《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容許配偶、子女和受養人在授予承辦書發出後 6 個月內,向法院申請從遺產中撥出供養;條件是死者在去世前 3 年內以香港為居籍或通常居住地。保險金不屬於遺產時,不在這個申請的範圍之內。前妻的子女和現任配偶各自拿甚麼,可以在信託文件裏預先寫定,不必留給法院按第 481 章判斷。
住在內地或海外的繼承人。身故賠償要經遺產承辦處時,境外繼承人往往要提交經公證認證的文件,時間拉長;沒有遺囑的話,《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的順序會決定分配:有子女時配偶取得家庭用品、HK$500,000 和餘下的一半。信託持有保單時,受託人直接向保險公司申索,再按文件分配,繼承人無須親身辦理承辦手續。第 41Y 條另外保證,生前轉入香港法信託的動產,不受外地強制繼承規則影響。
兩件事信託擋不住。《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49 至 51 條:轉入信託或代人繳付大額保費屬低於價值的交易,付款人在 5 年內破產,破產受託人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條件是付款人當時無力償債或因此無力償債,和聯繫人的交易更推定如此。《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 192 章)第 7(1) 條:離婚時法院先計算雙方的財產和財務資源,退保價值是其中一項;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定下以平等分享為量尺的原則。香港尚無公開判決專門處理信託持有的保單在離婚時怎樣看待。資產隔離一頁把這幾條逐一對照。
印花税

轉讓保單,不用付印花税

《印花税條例》(第 117 章)只對四類文書徵税:不動產、香港證券、香港不記名文書及其複本。人壽保單的轉讓不在其中,把一張既有保單轉讓給受託人,不需要加蓋印花。對比之下,把香港股票轉入信託,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買賣雙方各付 0.1%;把物業轉入信託,按從價印花税計算。這是以保單而不是以物業或股票作為信託財產的實際原因之一。保費本身不能扣税,香港也沒有遺產税,税方面的位置在税務效率一頁。
境外版本

境外信託持有離岸保單

同一個思路搬到境外:受託人在澤西、根西、新加坡或列支敦士登等地持牌,保單由香港以外的保險公司簽發,通常是私募人壽保險(PPLI)。保單自簽發起就是信託財產,受託人是保單持有人,投資按保單的開放式架構運作,家族可以指定投資經理和託管銀行。信託處理「誰來分配」,保單處理「怎樣持有一整個組合」,這是兩者最自然的結合點。

香港信託持有香港保單

受託人受《受託人條例》管轄;保單由香港獲授權保險人簽發,受保監局監管;保單是分紅或萬用壽險等標準產品;信託財產是保單,投資由保險公司決定。

境外信託持有離岸保單

受託人受信託所在地法律管轄;保單由香港以外的保險公司簽發,保障來自簽發地的制度;保單是開放式架構的私募壽險;信託財產是保單,投資按家族的組合運作。

三條邊界要先講。境外保險公司向香港居民承保,保障來自簽發地的制度,不來自香港,經紀須披露的事項列在大額保單一頁第四節。信託不改變申報:受託人是共同匯報標準下申報的持有人,信託的控權人會被識別,資料交換到他們各自的税務管轄區。順序決定結果:先成立信託,再由受託人投保,保費由信託付出;先以個人名義投保再轉讓,轉讓前整段時間的現金價值都是個人財產,可被執行,可在離婚時計入,《破產條例》的 5 年回溯期看的是轉讓那一天,不是投保那一天。私募壽險詳解有保單結構的説明。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香港有「保險金信託」這種產品嗎?
「保險金信託」是內地和台灣的叫法,香港業內多説人壽保險信託或保險信託,法律上就是一份普通的香港信託,以保單或保險金為信託財產,受《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管轄。2013 年 12 月 1 日起成立的信託不再受永續期限制。
信託持有保單和只收保險金,有甚麼分別?
信託持有保單時,受託人從簽發日起就是保單持有人,現金價值和賠償都是信託財產,受託人也是共同匯報標準下申報的持有人。信託只收保險金時,生前的現金價值、退保和貸款仍由個人決定,受託人在賠償到手後才開始分配。
第 182 章第 13 條的信託要另外簽文件嗎?
不用。已婚人士的壽險保單訂明以配偶或子女為受益人,條例自動使保單款項構成信託,不屬受保人遺產,也不用於償還其債務。限制是受益對象只限配偶和子女,保單不能隨意轉讓給貸款人,而且若保費意在欺詐債權人,債權人可追回相當於已繳保費的數額。
設了信託,債權人就追不到嗎?
不一定。《破產條例》(第 6 章)第 49 至 51 條對低於價值的交易有 5 年回溯期,付款人當時無力償債或因此無力償債便可撤銷,和聯繫人的交易更推定如此。帶着已有的債權人去設信託,信託擋不住他們。
把保單轉入信託要付印花税嗎?
不用。《印花税條例》(第 117 章)只對不動產、香港證券、香港不記名文書及其複本徵税,人壽保單的轉讓不在其中。相比之下,香港股票轉讓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買賣雙方各付 0.1%。
境外信託持有離岸保單,和香港版本哪一個好?
看資產在哪裏。只有香港保單和本地受益人的家族,香港信託加本地保單路徑最短。已有離岸投資組合的家族,由境外受託人持有一張私募壽險保單,可以把整個組合放進一個結構;代價是保單不受保監局監管,保障來自簽發地,而且申報不會因此減少。
法規與權威來源
立法會:《2013 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2013 年第 13 號條例):新增《受託人條例》第 41X 條(財產授予人保留權力)、第 41Y 條(外地繼承法不影響動產轉移)及第 257 章第 3A 條(反財產恆繼規則失效)。
政府新聞公報(2013 年 7 月 26 日):信託法律(修訂)條例:條例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生效;受託人免責條款的限制對既有信託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適用。
《已婚者地位條例》(第 182 章)第 13 條:為配偶或子女設立的壽險保單構成信託;款項不屬遺產、不用於償債;意在欺詐債權人時債權人可追回已繳保費。
社區法網: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的分配順序:有子女時配偶取得家庭用品、HK$500,000 及餘下遺產的一半。
社區法網: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 481 章):配偶、子女及受養人可申請供養;死者須在去世前 3 年內以香港為居籍或通常居住地;申請限期為授予承辦書後 6 個月。
税務局:印花税:《印花税條例》只對不動產、香港證券、不記名文書及複本徵税;香港股票轉讓自 2023 年 11 月 17 日起每方 0.1%。
Osman Mohammed Arab v Ng Shui Ching(HCA 311/2014,2017 年 12 月 5 日):引述《破產條例》第 49 至 51 條:低於價值交易的 5 年回溯期、無力償債的條件及對聯繫人的推定。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終審法院):離婚時依第 192 章第 7(1) 條計算財產,再以平等分享為量尺。
Eldar Edmond Grady
Eldar Edmond Grady · PPLI.com 創辦人兼編輯總監
本頁所引法規、通告與統計均附來源連結,以便逐項核對。最後更新:2026年10月20日。資料來源與更正方式見編輯準則。

先寫清楚誰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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