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限於保險公司核備的清單,多為共同基金與 ETF;不能自行指定資產管理人;資產在保險公司的專設帳簿;2010 年起專設帳簿的所得逐年歸要保人課稅,轉換基金視同實現(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605 號)。
資產管理人與託管銀行由要保人選定並可更換;投資範圍依投資指引議定;資產託管在私人銀行;保險公司受承保地監管,不受金管會監管,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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