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設帳簿的所得逐年歸要保人課稅,換基金視同實現;給付適用第 4 條第 7 款與 NT$3,740 萬的除外;受金管會監管。
保單內的買賣由保險公司在自己帳上處理,要保人在解約或給付前沒有收到款項;法規未明文規定逐年課稅,也未明文給予遞延;解約或給付的定性尚無公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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