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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壽險術語表:香港版

在私募壽險分析裏承擔了大部分重量的三十個術語:逐條給出定義、中英對照、《香港法例》章節與條文編號,以及完整説明所在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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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個術語,準確地定義

每一條給出可用的定義、它在香港實務中為甚麼重要,以及完整討論所在的頁面。前二十二條是私募壽險的通用術語,多源自美國税法與證券法,中文譯名在市場上並不統一,因此附上英文原詞:與顧問溝通時,英文原詞往往就是真正的通用語;美國規則只約束美國人士,每條都註明這一點。後八條是香港本地的保險、税務與遺產術語,附《香港法例》章節與條文編號。術語表是一張地圖,不能替代底層的分析。

私募人壽保險(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 PPLI)
以私下配售方式向專業投資者簽發的人壽保單,保單價值隨持有人自己的投資組合升跌,沒有保證現金價值;由香港獲授權保險人簽發時,屬第 41 章附表 1 第 C 類相連長期業務。為甚麼重要:正是這層外殼,讓組合取得人壽保單在傳承與申報上的地位,也是本站的主題。完整説明 →
投資者控制原則(Investor Control)
美國税法原則:投保人若實際指揮保單內的投資,會被視為資產擁有人而就收益課税。僅影響美國人士;香港居民的保單受第 41 章、承保地法律與 AEOI 管轄,不受此測試約束。為甚麼重要:與美國顧問溝通時最常碰到的邊界,但不是香港居民的税務問題。完整説明(簡體) →
《國內收入法典》第 7702 條(IRC Section 7702)
美國聯邦税法對「税務上何為人壽保險合約」的定義及精算測試,只適用於美國人士。香港居民的保單是否為人壽保險,看承保地法律與《保險業條例》,不看 7702。為甚麼重要:家族中有美國人士(例如持綠卡的子女)持有或受益時才需要處理。完整説明(簡體) →
《國內收入法典》第 817(h) 條(IRC Section 817(h))
美國税法對變額保單底層投資組合的分散化要求,單一資產集中度上限為 55/70/80/90;對香港居民的保單沒有法律效力,只對美國人士有税務後果。為甚麼重要:見到這組數字時,知道它來自哪裏、約束誰。完整説明(簡體) →
修正養老合約(Modified Endowment Contract, MEC)
美國税法概念:保費注入速度超過七年繳費測試的保單,生前提取按較不利方式課税。香港沒有對應規則,《税務條例》不就保單提取或貸款徵税。為甚麼重要:只在美國人士持有保單時改變貸款與提取的經濟性。完整説明(簡體) →
保險專用基金(Insurance-Dedicated Fund, IDF)
只透過保險人的分隔資產安排開放認購的基金,由基金經理管理,常用作在保單內持有對沖基金或私募信貸等策略的載體。為甚麼重要:在保單內持有另類策略的常見路徑。完整説明 →
單獨管理組合(Separately Managed Account, SMA)
設於保險人分隔資產之內、由指定經理按議定授權運作的個別化投資組合,通常託管於私人銀行;保險人是法律上的持有人。為甚麼重要:保險專用基金之外的個別化方案,託管與授權都要寫進合約。完整説明 →
分隔資產(Segregated Account)
保單資產在法律上與保險人一般債權人分開持有的安排,保護範圍由承保地法律界定。香港的保單持有人保障計劃尚未立法,境外保險人更不在保監局監管之內。為甚麼重要:保單資產與保險人破產風險之間的那道牆,牆在哪裏由承保地決定。完整説明 →
專業投資者(Professional Investor)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所界定的投資者。只向專業投資者私下配售的投資相連壽險,毋須證監會按第 103 條認可;指數萬用壽險亦只可售予專業投資者(2025 年 3 月 13 日通告)。為甚麼重要:私募壽險在香港的法律入口:決定保險人能否向您私下配售,以及中介人須走哪套銷售程序。完整説明 →
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 ILAS)
《保險業條例》附表 1 第 C 類業務的零售形態,保單價值與所選基金掛鈎。銷售須按 GN15 及 GL15 做財務需要分析、最低身故賠償為保單價值的 105%、展示 0% 回報情景,並在 5 個工作天內做售後電話確認。為甚麼重要:私募壽險在香港的近親:同屬第 C 類,分別在於資產範圍、配售方式與費用。完整説明 →
保單貸款(Policy Loan)
由保險人以保單現金價值作抵押提供的貸款,不同於向銀行借款的保費融資;未償本金及利息會從身故賠償或退保價值中扣除。《税務條例》不就貸款或提取徵税。為甚麼重要:不退保而取得流動性的主要路徑,條款在設立之初就要談清楚。完整説明(簡體) →
承保保險人(Carrier/Insurer)
簽發保單的保險公司。在香港,只有列於保監局獲授權保險人登記冊的公司才受第 41 章監管(2025 年 4 月 28 日共 158 家,其中 51 家只經營長期業務);境外保險人簽發的保單受承保地監管。為甚麼重要:保險人的償付能力與承保地的監管,同時決定保單的安全性。完整説明 →
託管行(Custodian)
實際持有保單內資產的銀行或託管機構,通常是私人銀行;保險人是資產的法律持有人,家族看到的是保單價值,而不是逐項持倉。為甚麼重要:託管安排決定資產存放在哪裏、以何種方式受到保護。完整説明 →
投保人/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
擁有保單、有權退保、轉讓及更改受益人的一方;保監局指引亦稱保單持有人,實務中可以是信託的受託人。AEOI 之下,保險人向税務局申報的是保單持有人的税務居民身份與現金價值。為甚麼重要:所有權歸屬決定申報去向、控制權與遺產處理。完整説明 →
受保人(Insured/Life Assured)
保單所承保的生命。受保人身故時觸發賠償,健康與財務的承保審查亦針對受保人進行;受保人與保單持有人可以是不同的人。為甚麼重要:決定身故賠償何時支付,以及保單如何承保。完整説明 →
保單受益人(Beneficiary)
保單指明在受保人身故時收取賠償的人或信託。保險人按合約直接付款;已婚投保人指明配偶或子女時,按第 182 章第 13 條構成法定信託,款項不屬遺產。為甚麼重要:受益人指定是一項傳承決策,不是一道手續。完整説明 →
不可撤銷人壽保險信託(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ILIT)
美國遺產税規劃中持有保單、使其置於受保人遺產之外的不可撤銷信託。香港自 2006 年起沒有遺產税,本地對應做法是由香港法信託持有保單(第 29 章)或第 182 章第 13 條的法定信託。為甚麼重要:美國家族的經典持有結構;香港家族有本地的替代。完整説明 →
配偶終身受益信託(Spousal Lifetime Access Trust, SLAT)
美國結構:不可撤銷信託,配偶在生前為受益人,兼顧遺產排除與間接取用。香港家族只在有美國人士成員時才需要考慮。為甚麼重要:把遺產排除與對資產的間接可及性結合起來,但只對美國税有意義。完整説明 →
故意設缺陷的授予人信託(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
美國移轉税上位於遺產之外、所得税上仍視為授予人所有的信託,常與私募壽險搭配。對沒有美國連繫的香港家族沒有税務意義。為甚麼重要:美國遺產凍結安排的基石之一;見到它時,先問家族有沒有美國人士。完整説明 →
隔代信託/王朝信託(Dynasty Trust)
存續期極長、跨越多代持有資產的信託。香港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廢除反永續規則(第 257 章第 3A 條),香港法信託可以無限期存續,毋須再借用美國法。為甚麼重要:私募壽險的長期限特性,在這類載體裏發揮得最充分。完整説明 →
保險信託/人壽保險信託(Life Insurance Trust)
香港實務用語:由受託人持有保單本身(而非只持有賠償金)的信託;受託人是投保人、受益人及 AEOI 申報的持有人。內地與台灣的「保險金信託」指受託人只持有賠償金。為甚麼重要:同一個名詞在三地指三種安排,簽約前先問受託人持有的是甚麼。完整説明 →
資產配置位置(Asset Location)
決定哪些策略放進哪一個外殼或持有形式,以取得税後效率的紀律。對香港居民,税後差異不來自香港(沒有資本增值税),而來自其他税務居民身份與傳承程序。為甚麼重要:正是這項紀律,決定了甚麼該裝進保單、甚麼不該。完整説明 →
大額保單(Jumbo Policy)
香港市場對高保額整付保費終身壽險的行業叫法,不是法律用語;多屬分紅業務,常以保費融資購買。2024 年內地訪客新造保費 HK$628 億,佔個人業務 28.6%,其中終身壽險 59%。為甚麼重要:與私募壽險最常被混為一談的產品;分野在於買的是分紅池還是自己的組合。完整説明 →
萬用壽險(Universal Life)
設有保單價值、派息率由保險人宣佈的壽險。GL16 要求保險人公佈歷史派息率,並説明派息率可以是零;2025 年 7 月 1 日起的銷售説明回報上限不適用於萬用壽險,指數萬用壽險只可售予專業投資者。為甚麼重要:大額保單市場的另一主力產品,看歷史派息率比看説明書重要。完整説明 →
保費融資(Premium Financing)
向銀行借款支付保費,並把保單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予銀行作抵押(金管局用語)。保監局與金管局規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須做負擔能力評估並簽署重要事項聲明;2026 年上半年約 36% 的新造業務涉及融資。為甚麼重要:貸款可被隨時追討,已轉讓的保單失去第 13 條的保障。完整説明 →
認可保險人/獲授權保險人(Authorized Insurer)
按《保險業條例》第 8 條獲授權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列於保監局的獲授權保險人登記冊;未獲授權而經營屬第 6 條所訂罪行。非香港獲授權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不受保監局監管,中介人須書面披露。為甚麼重要:簽約前先查登記冊;查不到,就是承保地的規則在管。完整説明 →
遺產承辦(Probate/Grant of Representation)
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 10 章)向遺產承辦處申領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程序,申請費 HK$265 另加謄寫費 HK$72;2025 年處理 26,305 宗。指定受益人的保單賠償由保險人按合約直接支付。為甚麼重要:沒有遺產税之後,傳承的主要成本是時間與程序,不是税。完整説明 →
第 182 章第 13 條保單(Married Persons Status Ordinance s.13 Policy)
已婚人士以配偶或子女為受益人的人壽或儲蓄壽險保單,按《已婚者地位條例》第 13 條自動構成法定信託:款項不屬受保人遺產、不受其債務影響;保費若為欺詐債權人而付,債權人可追回相當於保費的款額。為甚麼重要:香港本地最直接的保障條文,但轉讓予銀行的融資保單通常不會沿用這種寫法。完整説明 →
退保價值(Surrender Value)
投保人中途終止保單時保險人實際支付的金額。整付保費及第 C 類保單在冷靜期內取消,亦可能扣除市值調整;AEOI 之下申報的現金價值,取退保價值與可借款額之較高者。為甚麼重要:離婚、債務與申報看的都是這個數字,不是説明書上的預期保單價值。完整説明 →
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
按保監局指引 GL29(2019 年 9 月 23 日),由保單或冷靜期通知書送達起計 21 個曆日(送達日不計,以較早者為準),可取消保單並取回已付保費;第 C 類及整付保費保單可扣除保險人的市值調整損失。為甚麼重要:由送達起計,不是由簽署起計;已轉讓予銀行的保單,取消權不再只在您手上。完整説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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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權威依據

本表中的術語由成文法、監管指引或判例界定,而非由市場用法界定。凡有法律出處者,均列示於下,以便任何一條都能對照原文核驗。香港條文以《香港法例》章節引述;美國聯邦法只約束美國人士,並不當然適用於香港居民。

最後審閲日期:2026 年 10 月 20 日。本頁為教育性內容,不構成法律、税務或保險建議。關於我們如何取材與更正,見編輯準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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